病史内容包括一般资料、主诉(代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
一、一般资料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部别或工作单位、病史供给者。
性别和年龄:有时与精神疾病的发生和疾病的性质有关。如癔症性精神发作多见于女性。儿童期以精神发育迟滞多见;青春期以“功能性”(内向性)精神病为主;中年期以妄想型精神病和抑郁症多见;45岁以后首次出现精神异常要多考虑器质性精神疾病;老年前期和老年期由于有内分泌失调和脑萎缩发生的可能性,易发生更年期精神疾病和以智力衰退为主的精神障碍。
病史供给者:要注明其与患者的关系和资料的可靠程度。若供史者意见不一致,可以一方为主,另一方以“但据某某的陈述……”记录之。若患者有书写的材料(如信件、书稿等)也要注意收集。
二、主诉(或代主诉)
指主要精神症状及本次发病的病期。
三、现病史
可能的病因:供史者所提供的病因往往有主观臆测,有时供史者可能把曾有的头部外伤或轻微精神刺激部都当成病因,实际上可能对疾病发生并无直接关系;有时可能将因果关系颠倒,如将病后性格改变而出现的情绪易激动、工作能力减退,被认为与人争吵或工作过劳所致。因此,应如实记录发病前后所发生的事实经过,是否属于病因,待以后再判断。
四、既往史
五、个人史
指从患者出生至接诊时的生活经历。对不同年龄患者的询问要有所侧重,内容包括胎次、妊娠期母体健康与服药情况、是否足月分娩、围产期情况;婴儿和儿童期生长发育情况;成长各阶段(少年、青年、壮年)的教育、学习成绩、专长、爱好及工作等情况;恋爱婚姻情况;月经史,性生活及生育史等;病前性格特征。
六、家族史
询问两系三代中有无精神疾病,癫痫,性格异常与自杀者,有家族遗传史时采用家系图表与先证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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