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通过对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结合医事法律领域法律法规的更新,解读其中要点及变化趋势,旨在引导医患双方理性维权。
整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
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0746件(含执行案件59件、其他案件78件),比2020年案件数量减少了7924件。案件数量下降与各地法院因疫情原因新收案件数量下降相一致。二、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和北京市,其中辽宁和山东省案件量均超过1000件,辽宁省超过山东省排在第一位。北京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609件,取代安徽省进入前五位。2017年与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高的省份为河南省,2019年和2020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高的省份为山东省。
二审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争议领域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领域,按照法院审理案由可以分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共1924件(包含未公开判决书30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906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为12件,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为6件。下面结合二审判决情况,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医疗机构类型
2021年,综合医院依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发生地,为1658件,占比高达84%,与2019年占比84%、2020年占比83%基本一致。其中包括中医医院41件、妇幼保健院63件、其他综合医院1554件;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排名第二,为118件,其中包括儿童医院14件;2021年诊所和卫生院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有137件,占比为7%,相较于2020年的8%,变化不大。
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下,近些年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量占比较大,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有限,加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案件。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业,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同时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亦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助力基层医疗机构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三、科室分布
妇产科与急(门)诊仍然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科室的前两位。急(门)诊案件数量465件,妇产科案件数317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急(门)诊案件数量首次反超妇产科,成为第一,究其原因一是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入院后产生的纠纷较多;二是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美容医疗机构纠纷数量增加。
骨科、肿瘤科、神经科、普外科排名与2020年相比没有变化,分别为172件、108件、103件、96件,依然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
四、败诉率分析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平原则将不能再随意适用,故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仍需赔偿或者补偿的现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五、医方责任比例
据统计,2021年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比为34%,反超同等责任成为首位,2019年次要责任占比29%,2020年次要责任占比26%;其次是主要责任占比29%,较去年增加5%;医方被二审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22件,占比8%,较去年的6%略有上升。
根据案情分析数据,承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多为基层医疗机构和美容诊所。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美容医疗机构应增强医疗风险规范意识。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于“美”的追求也逐渐多样化,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势如破竹,随之产生的乱象也层出不穷。医疗美容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以推进医疗美容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医方败诉原因
2021年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依然处于第一位,占比42%;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22%,与去年相比占比变化较大,增加了3%,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升有关;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仍存在“形式主义”。病历问题仍然是医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占比10%。
关于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民法典》第1219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其中的“说明”改为“具体说明”,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向患者说明将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的,就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七、患方败诉原因
在患方败诉的案件中,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54%,是患方败诉的第一大原因;第二大原因是未进行鉴定,占比31%,比去年增长11%,其中主要表现在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鉴。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比8%,是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
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医学根据,有助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分析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专业性问题。不进行尸体检验,就很难对上述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患方如果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就要重视尸体检验这个问题,避免将己方置于诉讼不利地位。
八、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医患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常见的争议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其病历问题是否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2021年我们依然将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的影响分为两类:有实质性的影响和无实质性的影响。有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存在的隐匿、篡改、伪造病历行为或者病历书写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法院对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认定的情形;无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病历存在瑕疵但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病历瑕疵不足以使法院推定医方过错,或者经医方的合理解释,法院经审理后对患方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的情形。
2021年法院对医方隐匿、篡改、伪造病历材料的认定率为28%,较2020年的21%有所上升。病历书写不规范致使医方责任比例受影响的案件占比为33%,比2020年下降了4%。与此相对应,法院认定为病历书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医疗机构责任认定的比例为20%,较去年增加了2%。医方作出合理解释的占比为19%,较去年下降了5%。
审判实践中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病历可以反映医师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