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旭,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夏立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张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张旭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辽02民申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本案再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因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原审公告费600元,合计3890元,由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负担。
审判长赵盛国代理审判员迟橙人民陪审员王莉军
书记员:刘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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