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今天,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医疗事故申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鲁,男,x年9月19曰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xx县人民医院,住所地:xx县xx镇京源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赵,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荊门中级法院()鄂08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特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2.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依《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方未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和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12-31日申请机采血小板至-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综上3个过错合计可知:xx县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二.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依照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对申诉人不公正。
法院的判决书有意避重就轻地回避了申诉人主诉争议焦点,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将审理.认定.裁判工作.完全交由荆门医学会进行父亲对儿子的鉴定.认定,其结果导致司法裁判权的全部出让.异化,由荆门医学会以“鉴”定案,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这对申诉人很不公正。法院的判决书应该针对-12-25日至-01-03日住院xx县医院化疗时,被申诉人是否违规超济量,静脉快滴,致患者死亡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事后被申诉人伪造病历有无过错;法院应将以上两点的责任参与度各是多少在判决书上认定,告知申诉人。
1.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责任参与度的鉴定方向有错误。
申诉人同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鉴定项目为:
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
2).若存在过错,与病情加重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由荆门医学会荊门医损鉴()00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沟通不充分;对化疗风险评估不足;化疗时机选择不当;抗感染力度不够。”可知:荆门医学会根本没有按照申诉人同法院委托荆门医学会的鉴定项目:“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化疗方法(特别是化疗药物的使用情况)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只是针对如下几个过错作出鉴定意见结论:1)医方没有尽其告知义务有过错;2)化疗危险期元旦节主治医生任义平休息不上班,值班医生推拖不管有过错;3)化疗危险期-01-01日被告应(每天)给做血常规检查,因元旦节假日休息,医生和护士均未做到这一点有过错。4)化疗危险期任义平于-12-31日申请机采血小板至-01-03日4天没有送达有过错。鉴定意见为:被申诉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致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作依据裁定被申诉人承担30%的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诉人的各项损失判决不合理。
证据及事实:
一.xx县人民医院超说明书违规翻倍用药,致患者死亡有过错。
1.由-12-25日至-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临时医嘱:第2页(共3页)记载,-12-31日三种化疗药流程及用量:08:33分化疗药物高三尖杉酯碱3mg;08:34分化疗
药品柔红霉素40mg;08:36分品化疗药品阿糖胞苷0.2g(200mg);08:45分又重复注射使用化疗药品柔红霉素40mg,于10:45分结束一天化疗程,开医嘱医师任义平,执行护士董长敏。
4.被申诉人给使用化疗药柔红霉素,-12-31日在08:34分使用柔红霉素40mg,却在08:45分又重复使用柔红霉素40mg,这样上午连续两次(医生或护士怱略重复使用)相隔11分钟给合计注射用药柔红霉素80mg/日。
5.规范用药高三尖杉酯碱用法用量:成人常用量,静脉滴注毎日1-4mg,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而被申诉人用药高三尖杉酯碱(08:33-08:34分),只用1分钟滴完。
6.由-12-25日至-01-03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出院病历记载证实死亡跟被申诉人违规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1-2日白细胞降为0,59x10g/乚,血小板为零,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输红细胞2U,并申请血小板,患者于-1-2日21:30左右开始出现呼吸困难,测血压77/47mmhg,经补液治疗血压持续偏低,于十点半予多巴胺维持,症状及血压无明显改善,且皮肤瘀斑逐渐增多。出院时情况:患者呼吸困难,皮肤可见较多散在出血点,血压60/45mmhg,心率142次/分,律齐,心音有力,腹软,无压痛,患者无抗感染能力,原始细胞繁殖飞速增为65%,导致患者休克血压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口、鼻,耳出血,全身血斑,被告医院无抢救医疗技术和设备,只能看着死,-1-3日08:30分急转武汉天安医院,于当晚凌晨01:00死亡。
二.被申诉人伪造-12-25日至-01-03日住院病历有过错,。
三.被申诉人伪造住院武汉医院病历有过错:
四.被申诉人应承担三种化疗药物超济量用药是否违规有过错的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有过错。
因被申诉人添加.篡改病历,将x年12月25日住院被申诉人肿瘤科的病历污染了,病历失去了它应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逼迫申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穷尽,荊门医学会无法按照上诉人及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作出真实.全面.完善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荊门医学会鉴定结论回避了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化疗时被申诉人使用三种化疗药物用药流程及用量的是否违规有过错,鉴定书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出结论,没有完整地证实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依<侵权法>第58条,一款,三款.被告有过错;由《侵权责任法》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能够举证证眀《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55条;第58条,一款,二款;第57条;第6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第11条;被申诉人承担80%责任,赔偿申诉人629211.16元。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鲁
x年10月6日
法定代表人:马,院长
对方当事人:张,男,x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xx县染织厂宿舍区。
法定代理人:张,男,x年9月7日生,汉族,石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对方当事人之父。
申诉人(下称我院)因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民一终字第811号、xx县人民法院[]蒙民初字第31号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民一终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及以上述判决为既判力在随后的几年中所作的所有判决和调解。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主要事实经过
16年前的x年1月30日,对方当事人张之母孙(时年25岁)以停经42+1周,来我院就诊。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心肺正常,血压140/90mmHg,肝脾未扪及,宫底剑下1指,LOA,胎心可,下腹壁及下肢轻度浮肿。1月31日B超示:耻骨联合上探及胎儿颅骨光环,双顶经9.6cm,侧脑室无异常,胎心规律,脊柱规则,羊水适量,胎盘位于前壁,III○成熟,未见明显钙化,提示单胎头位。门诊诊断:过期妊娠。并下达了“收住院”的医嘱。但是对方当事人张之母孙并未遵嘱办理入院手续。x年2月1日上午8时,孕妇宫口开全,第一产程顺利,行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娩出一男婴。新生儿苍白窒息,1分钟评分0分,10分钟评分3分,体重6000g,经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推三联针等抢救后,情况好转。孕妇胎盘完整,宫缩乏力,肌注催产素40u,麦角新碱0.4mg,切口缝合,并给抗生素预防感染(引孙门诊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