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中院裁定书不生效疑为法院不作为
2013年7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及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委托临沂嘉信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罗六路中段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地上建筑物一处,并对外发布拍卖公告。
拍得土地
却迟迟得不到手续
据了解,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临商银行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两家银行依法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对该企业位于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罗六路中段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地上建筑物一处按法律程序公开向社会拍卖。
“2013年8月16日,我公司在嘉信拍卖公司依法组织的拍卖会上,以22128200元最高价竞得了执行标的物,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2013年8月27日按临沂中院及嘉信拍卖公司的要求,全额支付了拍卖成交价款。”临沂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世信说。
半路杀出个居民委员会
“正当我们认为可以顺利拿到土地时,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却半路出现,说他们拥有优先购买权。”李世信如是说
2013年11月7日,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临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拍卖执行标的物行为无效,并停止对拍卖标的物的执行。
几经波折,临沂法院最终驳回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提出的异议。为此,临沂中院一度拖延向兴阳公司出具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执行裁定书。
李世信告诉记者,“我公司在取得执行标的物房产证和国土证后,以其合法物权所有人身份,多次向法院提出清场及交付标的物的诉求,但临沂法院却多次规劝我公司与美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我公司放弃执行标的物”。
此后,临沂中院执行局一庭原庭长又提出“标的物无法清场”,办案法官张念国以问讯的方式,强迫兴阳公司签署“标的物不需要法院清场”的承诺书,将本该属于法院法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给买受人。迫于压力,兴阳公司迫于无奈的只好签字画押。
协商无果
反遭他人暴力侵害
经过考虑,兴阳公司最终与美华公司协商,要求美华公司及时腾退和交付标的物。
“美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振营在完全有能力且应当交付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非但对我公司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甚至在2014年4月29日、4月30日、10月10日在协商过程中,先后三次组织上百社会闲散人员,暴力阻挠我公司合法收回标的物,打伤我公司谈判员工,并侵占兴阳公司放置于执行标的物内近百万的财产。”李世信愤怒的告诉记者。
李世信现在都清晰的记得,在2014年5月29日上午与美华公司法人代表王振营的谈话。
李世信:“王总,现在木已成舟,在法律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都是属于我们公司的。您这样做实在没有意思,也改变不了什么。”
王振营:“我是被法院坑了,他们承诺过我这个(土地)绝到不了别人手里。”
李世信:“是谁”
王振营:“法院他们。”
律师说法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
问:在兴阳公司这一案件中,是否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
向文杰律师:是的,根据《刑法》(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美华公司作为执行义务人,王振营作为美华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更是人大代表,具备执行法院生效执行裁决的客观和主观能力而拒不执行,致使执行裁决在拍卖成交后逾一年仍无法得到执行,强占他人私有财产,情节非常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