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鹿其峰等五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王德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陈传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姜磊、姜福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杨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王广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商宏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刘国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1:鹿其峰等五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鹿其峰、王守业等五人伪造民间借贷和以物抵债协议阻止生效判决书的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鹿其峰与王守业为阻止申请执行人丁玉喜通过法院裁判取得艺博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捏造了鹿其峰欠王守业151万元借款的事实,以及为偿还债务,鹿其峰将艺博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等以200万价格转让给王守业的事实,并伪造了欠条、资产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由王守业以恢复原状为由向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区法院受理了王守业诉艺博公司、鹿其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艺博公司、鹿其峰自愿搬出厂房,将厂房交付给王守业。王守业凭此民事调解书向市中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阻止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后市中区法院裁定对王守业诉艺博公司、鹿其峰一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上述民事调解书。王守业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10月1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艺博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夏庄村该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院落,以第三次起拍价154.8224万元折抵给丁玉喜,抵偿相应借款。

2016年3月12日鹿其峰、王守业等五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二审后,最终判决被告人鹿其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守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毛凤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浩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堪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王德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王德军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抵债,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民间借贷纠纷,于建东、孙培军以王德军、郭晶为被告诉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法院),请求被告王德军、郭晶分别偿还欠款10万元和5万元。2013年5月3日,于建东、孙培军分别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日烟台开发区法院查封了王德军前妻郭晶名下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两处房产,查封手续亦于同日送达给王德军。2013年5月31日,经烟台开发区法院调解,王德军与于建东、孙培军达成协议,烟台开发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按照调解书约定,王德军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于建东(10万元)及孙培军(5万元)共计15万元欠款。

因被执行人王德军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建东向烟台开发区法院申请执行,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郭晶与王德军协议离婚,2013年12月12日,郭晶将位于秦淮河路17号海信慧园西区20号楼704号房产过户登记在王德军名下。2013年12月18日,王德军在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该704号房产过户给任晓旭,抵顶欠款。后烟台开发区法院将王德军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3月鉴于被告人王德军的前妻郭晶向烟台开发区法院缴纳了所欠款项,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3:陈传客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陈传客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至2015年4月17日,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偿还欠款,法院决定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传客所有的CJK6150H型号数控车床一台、6150型号普通车床一台。后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陈传客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上述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得君,张得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被执行人陈传客得款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挪作他用。沂源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沂源法院以陈传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姜磊、姜福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姜磊及其父姜福安在经营荣成市大疃镇大卧龙木箱厂期间,多次向申请人李本真借款共计420000元。后因无力偿还,被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荣成法院),在诉讼期间,荣成法院依原告李本真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的三处房产。2015年10月23日,荣成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姜磊、姜福安及木箱厂按月偿还所欠李本真款项。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李本真于2015年12月1日向荣成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12月3日,荣成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及木箱厂在泰富西玛电机公司享有的债权。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从泰富西玛电机公司收取30000元债权,但未履行生效调解书。2016年1月13日,荣成法院决定对姜磊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又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姜磊涉嫌拒执罪,荣成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8日,荣成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姜磊犯拒不执行裁定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5:杨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明知财产已查封并将进入拍卖程序而擅自转卖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杨永伦与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兰山法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告杨骏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子村南工业园、白沙埠吴屯村刘玉堂工业园两处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一宗。在临沂兰山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杨俊于2014年9月28日前分批偿还杨永伦的借款,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制作调解书。

因杨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杨永伦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执行,同年10月9临沂兰山法院裁定拍卖查封的设备。2014年2月份,被执行人杨骏在明知道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法院准备拍卖的拉丝机、覆膜机等设备转移给同村的王学资用于抵债,其余设备出卖后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因杨骏涉嫌拒执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2016年6月22,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沂兰山法院提起公诉。临沂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法院查封的资产擅自转卖给他人进行非法处置,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骏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王广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其期徒刑一年

临沭县石门镇老门湖村村民徐芝银与王广义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徐芝银以侵害土地使用权为由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7月1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广义于判决后二十日内将侵占的徐芝银的土地及房屋让与徐芝银。王广义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民事判决生效后,王广义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芝银申请强制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并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王广义进行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王广义仍拒不执行判决,继续侵占使用权归属徐芝银的土地及房屋。

临沭法院以王广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月3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广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广义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7:商宏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义务,擅自将标的物隐匿,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赵现宝于2010年5月7日购买重型集装箱半挂一辆,挂靠于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流服务。2014年3月2日,赵现宝让商宏杰及另一司机去济南接货,商宏杰借口与赵现宝有经济纠纷,擅自把赵现宝的车辆开走藏匿,赵现宝数次找商宏杰协商此事,商宏杰拒不返还,后赵现宝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3日,莘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宏杰将车辆交付赵现宝。判决生效后,商宏杰拒绝履行交付义务,赵现宝遂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莘县人民法院向商宏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令其报告个人财产,且多次发出传票传唤商宏杰,并将商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莘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给商宏杰做工作讲道理,但商宏杰仍以与赵现宝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返还车辆,并且拒不说明所扣押车辆去向,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商宏杰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莘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3月9日,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商宏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交付他人的车辆藏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8:刘国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因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未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008至2010年间,董宝玉共借款给刘国利217万元,刘国利于2010年4月16日前偿还70万元,仍有欠款147万元未偿还。2010年11月23日,董宝玉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城区法院)起诉,滨城区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判决被告刘国利支付原告董宝玉欠款1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国利未按期履行义务,董宝玉向滨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屋,并限期要求其将60万元的房屋租赁费交到法院,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将所得房租挥霍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常年承包建设工程有稳定收入,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但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因被执行人刘国利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滨城区法院于2015年11月将该案件移交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区分局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申请执行人董宝玉于2017年1月3日向滨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滨城区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国利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董宝玉申请撤回自诉,3月27日,该院裁定准予撤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8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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