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服务指南……………………………………………1
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办理服务指南………………………………………………………3
3.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初审服务指南……………………………………………5
4.解聘备案手续办理服务指南…………………………………………………………………7
5.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服务指南………………………………9
6.就业登记服务指南…………………………………………………………………………11
7.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13
8.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服务指南…………………………16
9.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和岗位补贴初审及报送工作服务指南…………………………18
10.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包括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发布服务指南……………………………………………………20
11.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21
12.创业培训服务指南…………………………………………………………………………22
13.创业补贴初审工作服务指南………………………………………………………………23
14.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初审工作办理服务指南………………………………………………25
15.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服务指南………………………………………27
16.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及报送工作办理服务指南………………………………………29
17.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指南……………………………………………………………31
18.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32
19.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指南……………………………………………………………34
2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指南…………………………………………35
2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初审及报送服务指南……………………………………………36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初审及报送服务指南……………………………………………37
23.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服务指南………………………………………………38
24.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40
2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服务指南……………………………………………………42
26.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服务指南……………………………………………………44
27.职业指导服务指南…………………………………………………………………………45
28.职业介绍服务指南…………………………………………………………………………46
29.发布单位招聘信息服务指南………………………………………………………………47
30.发布个人求职信息服务指南………………………………………………………………48
31.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服务指南…………………………………………………49
32.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服务指南…………………………………………50
33.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52
3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54
35.临时救助的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56
36.医疗救助服务指南…………………………………………………………………………58
37.慈善救助申报、发放服务指南……………………………………………………………60
38.居家养老服务申报、发放服务指南………………………………………………………61
3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的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62
40.《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64
4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65
42.80岁以上老人体检补助申报、发放的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67
43.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发放办理服务指南……………………………………68
4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指南……………………………………………69
45.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服务指南………………………………………………………………71
46.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物价联动补贴发放服务指南…………………………72
47.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上岗申报与待遇发放服务指南………………………………………73
48.义务兵家庭优待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74
49.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服务指南…………………………………………75
50.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76
51.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服务指南…………………………………………………………77
52.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发放服务指南……………………………………78
53.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补贴申报、发放服务指南………………………………………80
54.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报、发放服务指南………………………………………………81
55.0-15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申报服务指南…………………………………82
56.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报、发放服务指南……………………………………………84
57.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报、发放服务指南…………………………………………86
58.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报指南……………………………………………………………88
59.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家庭子女申报、发放服务指南…………………………89
6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预约服务指南………………………………………………91
61.农村住院孕产妇分娩补助初审服务指南…………………………………………………92
62.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初审服务指南…………………………………………………93
6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指南…………………………………………………95
64.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指南…………………………………………………96
6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服务指南…………………………………………………………97
6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人员的摸底上报服务指南……………………………………99
67.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摸底上报服务指南……………………………………………………101
68.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申报服务指南…………………………………………………103
69.出具《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明》服务指南………………………………………105
70.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107
71.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指南…………………………………………………108
7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初审服务指南……………………………………………………109
7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服务指南…………………………………………111
74.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服务指南………………………………………………………113
75.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初审服务指南……………………………………114
76.国家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服务指南…………………………………………116
77.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材料收集初审上报办理服务指南…………………………………117
78.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服务指南…………………………………119
79.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服务指南……………………………………………………………121
80.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审核服务指南………………………………………………………122
81.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指南………………………………………………………123
82.地税征收协助工作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25
83.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材料初审报送及救助金发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26
84.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材料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28
85.困难职工意外灾害救助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30
86.困难职工子女入学救助材料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32
87.困难劳模帮扶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34
88.职工书屋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35
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四、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城乡劳动者;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城乡劳动者;
6.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残疾人员办理需要携带《残疾证》原件;外地户籍需提供本街道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2.工作人员将《失业人员登记表》或原失业信息录入系统。
3.打印《就业创业证》,在照片封处加盖钢印,同时盖发证机构印章(公章),发放给申领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96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求职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解除就业关系的
3.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不超过60天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卡、农行当天银行柜台业务回执单
4.申请人将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当天银行柜台业务回执单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5.如申请人为外地户口且享受定期待遇需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原件且正反面复印件
1.申请人提交准备材料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上签字。
2.工作人员对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让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受理登记薄》。
3.工作人员按提交材料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填写《失业待遇业务受理通知单》。
4.将《失业待遇业务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完成失业待遇申请
不收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初审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初审。
3.《关于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95号)。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申领农合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1、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解除就业关系的;
3、单位停止缴纳失业保险不超过60天的。
5.农合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果办理人在每个月18号之前办理,则当月享受待遇,如果在18号(包括18号)之后办理则次月月底享受待遇。
即时办理。
(一)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解聘备案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解聘备案手续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青人社字201535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第二项:简化失业登记材料.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需预先办理解聘备案,备案时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终止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合同报告书》。
4.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系的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应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原单位已办理暂停缴费,外网办理解聘备案手续,需要新单位就业或办理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均可办理该业务。
单位外网解聘后打印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终止合同人员登记表》《权益告知书》、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外地非农业户口办理还需提供城阳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证明。
(一)申请人单位外网停保办理解聘手续;
(二)本人带齐材料现场办理。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3.《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87号)。
(一)完善信息:身份证原件;
(二)资格认证:身份证原件;
(一)工作人员先核对退休职工本人与身份证、医保卡原件是否一致。
(二)用智慧眼人脸认证终端设备给予现场刷脸认证操作服务。
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就业登记手续办理。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二)本市农村劳动者:《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青岛市户籍人员:《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身份证没磁须带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派遣到本单位的《报到证》原件;
(五)解除劳动合同30日内转移就业单位人员:《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注:网上没有就业信息的须带原单位的个人档案);
(六)留学归国人员:《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出国留学人员工作介绍信》、《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士官:《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一份、《青岛市就业花名册》三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一)申请单位外网录入信息;
(二)单位带齐材料现场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录用证明
5.失地证明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初审及报送服务指南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3.《青城人社发〔2015〕32号》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贴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从事灵活就业服务项目,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病人看护服务需所服务的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
2.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需服务场所出具的证明。
3.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需提供雇主证明。
5.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6.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
7.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社区)。
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证明等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材料,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实地查看,并将信息录入系统。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初审及报送工作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初审及报送。
1.《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审核以下材料(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有效资质证明工商注册地属于本辖区,经营范围不含劳务派遣。
2.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①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②用人单位申领月已按月向招用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①表格填写内容与上述材料信息一致;②社保补贴标准一栏按照以下标准填写,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③岗位补贴标准一栏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填写。
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基本信息、签订合同、缴纳保险情况。
1.每季度10号之前,单位携带材料到街道人社中心提报申请并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明细表》。
2.街道人社中心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3.现场勘验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包括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
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发布服务指南
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发布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辖区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包括市区两级重点项目建设)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招工简章
企业提供招聘岗位信息,街道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并发布
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就业技能培训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
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
1.有培训愿望的居民填报需求提报表
2.根据区培训学院统一安排开班,通知居民参加培训
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创业培训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青政发〔2015〕15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居民
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照
1.有创业培训愿望的居民填报《创业培训登记表》
创业补贴初审工作服务指南
创业补贴初审。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
3.《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①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②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③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1.申请人的身份证。①身份证持有人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②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共就业/基本信息/公共就业综合查询申请人就业信息。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的《报到证》,驻青高校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返乡农民工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1.申请人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扶持金申请表》。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初审工作办理服务指南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青政办发〔2014〕19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①身份证持有人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②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共就业/基本信息/公共就业综合查询申请人就业信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户籍证明。①审核证件信息与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信息一致;②查询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共就业/基本信息/公共就业综合查询模块,确定招用人员符合政策范围和条件。
4.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①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②按月向招用人员发放工资。③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①表格填写内容与上述材料信息一致;②补贴金额栏按每招用一人2000元标准填写;③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共就业/就业资金/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模块对比补贴金额与申请表上填写信息一致。
1.申请人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
《关于做好2016年青岛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83号):“城阳生源2016年全日制统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城阳生源2016年全日制统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毕业生办理补贴申领前,需要先到青岛农商银行网点办理学生本人储蓄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填写《城阳区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表》(或到城阳就业网下载),提报个人储蓄卡的复印件和个人证件原件、复印件。
①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③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月1日至11月30日(2016年标准)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及报送工作
办理服务指南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及报送。
1.《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青政发〔2015〕15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以上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审核以下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军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还应持《报到证》)、在校毕业年度高校生的《学生证》。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条件。
1.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2.街道保障中心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一体化系统
3.人社局创业科审核合格后报贷款银行
4.贷款银行实地查验合格后报担保机构
5.担保机构审验担保信息,合格后报银行发放贷款
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指南
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辖区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1
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毕业生提供的材料,街道将信息录入系统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棘洪滩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城阳区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包括:
1.城阳区原农村社区居民(含整建制转非社区的居民和户籍迁入社区的居民,以下简称社区居民)。
2.1994年7月1日前(不含1994年7月1日)具有城阳区城镇户籍或具有城阳区常住户籍、按政策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现仍为城阳区常住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3.1994年7月1日后(含1994年7月1日)新迁入获得城阳区常驻户籍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新居民)。
1.城阳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农商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户口簿复印件要户口簿中的常驻户登记卡、索引、户主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一式三份)。
2.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指南
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手续办理。
低保证和残疾证(二代)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手续办理。
在城阳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养老待遇人员。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本人不能到现场由工作人员登门办理。
3.异地居住不能通过手机认证的,由当地劳动保障中心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认证。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初审及报送服务指南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
在城阳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当年达到享受养老待遇人员。
1.户口簿、身份证、农商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要户口簿中的常驻户登记卡、索引、户主和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一式三份)。
2.社区经办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进行退休申报,并汇总上报。
3.街道经办人员进行退休初审,打印盖章并汇总上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初审及报送
受理服务指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初审及报送。
《青岛市崂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崂政发〔1992〕41号):“凡本辖区内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保险”。
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手册;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申请人农业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2份;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受理服务指南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联、索引联、本人联)1份。
(二)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受理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二)办理窗口打印“居民医保缴费凭单”;
(三)申请人携带“居民医保缴费凭单”于3天之内到城阳区内任意一家建设银行“对公业务”窗口缴费。
少年儿童每人175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70元,二档每人175元。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服务指南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行为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1)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证据材料。
(二)投诉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劳动保障(信访、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四)案件受理后由调解人员进行情况核实并进行调解。
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职业指导
(一)《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1.对求职者的求职途径和方法进行指导。
2.根据求职者的求职需求和愿望,有针对性的提供企业招聘信息。
3.根据求职者的学历、专业、特长和求职愿望等给予求职指导或建议。
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职业介绍
自愿到公共服务机构求职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一)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
(二)《求职人员登记表》
(一)求职者提交《求职人员登记表》;
(二)审核求职者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查验本人有关证件;
(四)按照求职者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供求信息。
发布单位招聘信息服务指南
发布单位招聘信息
《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自愿到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招聘登记表》
(二)审核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查验用人单位有关证明;
(三)登记招聘信息;
(四)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发布个人求职信息服务指南
发布个人求职信息
(一)申请人提交《求职人员登记表》;
(三)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平台发布求职信息。
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服务指南
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37号):“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促进青岛市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应届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报名。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因自然灾害威胁或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住房受损照片等材料。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二)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
(三)建立恢复重建补助台账;
(四)重建规划和选址;
(五)落实重建补助资金;
(六)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七)组织实施恢复重建;
(八)质量检查和验收评估;
(九)绩效评估。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时限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二)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三)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四)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需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需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证明材料原件(附照片)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即时办理,二十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推荐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6]34号)
(三)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救〔2013〕8号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即时办理,二十个工作日办结。
临时救助的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
临时救助的初审和报送。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5〕45号)。
(一)凡具有城阳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城阳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社区协助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每月一次。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医疗救助。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9号)。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一)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
(二)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在本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慈善救助申报、发放服务指南
慈善救助申报、发放。
《城阳区慈善会慈善救助管理规定》(青城慈发[2014]6号)。
具有街道辖区常住户口,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低以下收入家庭。
1.慈善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病历、药费单据、医疗保险报销情况;
5.社区证明(家庭成员及子女情况);
6.社区公示。
求助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慈善救助对象的初审,并进行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资金发放到位。
居家养老服务申报、发放服务指南
居家养老服务申报、发放。
《关于印发城阳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3〕27号)。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城阳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独居老年人和城市“三无”老年人。
1.《城阳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家庭收入评估表》(由社区评估组织评估)或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5.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本人或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经社区入户核实并公示后报街道审核。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的初审和报送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的初审和报送。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
(二)《关于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17号)。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举办日间照料中心。
申请设立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社区(组织),应在场所投入运营后,填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立备案表》。
六、设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举办日间照料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可通过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建筑要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验收和安全标准。
(二)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布局合理,每处最多可分设在两个地点,距离不超过100米。入口处悬挂带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字样和各区(市)统一编号的标识。
(三)配备康复设施、书籍报刊、电视音响、娱乐用品和应急药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服务,并具备膳食供应、短期托养服务和生活照料功能。统筹设置老年人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阅览室、棋牌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单独设置休息室、厨房和卫生间。
(四)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专业规范、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能够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需求。
(五)日间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出入方便,满足老年人无障碍需求,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六)安全措施到位,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消防安全紧急出口。消防设施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扶手、安全护栏、紧急呼叫系统等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健全。
(八)老年人休息、活动场所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应具有室温调节设施和通风换气装置。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内部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需要。
现有日间照料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随时申请办理。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具有青岛市户口人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相片;非青岛市户口人员携带青岛市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相片。
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所在社区,社区汇总后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一)《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民福[2014]30号)
(二)《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民发〔2014〕128号)。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四)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六)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可委托社区代为受理),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二)初核。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区民政局,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随时办理。
80岁以上老人体检补助申报、发放的初审和报送
80岁以上老人体检补助申报、发放的初审和报送。
《青岛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实施办法》(青民福〔2012〕24号)
在城阳区居住且具有城阳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报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二)审核。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审批。区民政局审批。
每年4月底前申报。
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发放办理
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发放
《关于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7〕10号)
(一)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城阳区户籍。
(一)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三)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代发银行个人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报登记,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后报街道审核。
每月办理一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城阳区民政局
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一)接收单位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
(二)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移交部队将“三联单”的一联交市安置办;
(三)由市安置办再统一上报省安置办;
(四)接收安置地从接收第二年的一月起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待遇,由各街道负责发放。
(一)现场咨询:城阳区民政局、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服务指南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服务
青城政发[2012]2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乡老复员军人、七到十级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门诊治疗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优抚证复印件;
4、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5、门诊病例。
优抚对象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报区审批,进行报销救助。
三十个工作日。
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物价联动补贴发放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启动2016年第一季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优抚证复印件;
优抚对象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街道统一发放。
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上岗申报与待遇发放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解决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参战退役人员
4.失业证。
优抚对象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报区审批通过,街道安置公益性岗位,发放岗位补贴。
义务兵家庭优待初审和报送服务指南
义务兵家庭优待初审和报送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青岛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青民优[2014]16号)
具有街道辖区户籍的义务兵家庭
义务兵家属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报区审批,区统一发放。
每年一次。
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二)《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鲁民[2011]52号)。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3.退伍证复印件;
优抚对象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报区审批,区统一发放生活补助金。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3.烈士子女证明材料;
烈士子女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后报区审批,区统一发放。
(一)现场咨询:城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窗口。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服务指南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优〔2014〕21号)。
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庭,因病或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4.个人申请;
5.社区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社区公示;
15个工作日。
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发放
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发放
关于为城阳区重度残疾人发放就业生活补贴的通知(城残联字〔2013〕40号)。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下同)残疾人。
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1)城乡非低保家庭中18-29周岁,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单身重度残疾人。
(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30周岁以上,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离异或丧偶重度残疾人。
3.上述范围之外的年满18-55周岁就业年龄段的其他重度残疾人。
符合就业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残疾证、身份证、低保证明等材料。
1、个人申请。2、评估、公示。3、街道审查。4、区残联审批。5、资金拨付
每半年办理一次。
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补贴申报、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发放
自2017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调整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其中对已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和优抚对象。
(一)《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申请,个人两寸照片;
(三)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单页和索引页;
(四)公示表;
(五)本人青岛农商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每季度办理一次。
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报、发放服务指南
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报、发放
《青岛市城阳区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城残联字〔2015〕32号)。
三、办理地点
户口簿索引、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个人申请、社区公示、街道审查、残联审批
0-15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申报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残疾人基本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二)《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三)《关于做好0-15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4〕25号
(四)《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城残联〔2014〕52号
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少年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户口本、残疾人证、二甲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属于困难家庭的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填写《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经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并向受助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少年发放《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同时报市残联备案。
(二)街道残联将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核,并发放康复救助卡;
(四)区残联将儿童康复救助人员汇总表报至区财政局审核;
(五)经区财政局审定后通过银行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康复机构或个人账户。
每季度。
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报、发放服务指南
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
(一)《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
(一)服药救助病人:具有城阳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病情稳定,适宜门诊就医或家庭服药的精神病人。
(二)住院救助病人:具有城阳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病情不稳定,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一)服药救助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
3.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4.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5.服药救助申请人需要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二)住院救助
2.区残联将救助对象花名册反馈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设置服药台帐;
3.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持救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对不具备自行就诊取药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区残联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季度一次);
4.每季度末,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城阳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救助明细卡》、送医送药服务台帐、门诊病历、结算单、报销单等材料汇总报区残联审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定点机构。
2.救助对象自行选择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3.各街道残联负责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记录、《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于第每季度上报区残联,区残联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审定后由区残联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报、发放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申报、发放。
(一)《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
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及多重残疾类型的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
符合辅助器具适配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申请表》,经街道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区残联审批备案。
(一)年初开展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人员摸底调查,各社区汇总审批材料上报街道残联;
(二)街道残联审核后将材料汇总上报至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根据需求数量和年度预算安排,初步确定年度适配品种和数量,根据残疾类别及数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
(四)街道残联领取后发放给各社区,由各社区发放给残疾人。
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报指南
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报
《区残联关于集中上报2016年康复救助对象审批材料的通知》
具有城阳区常住户口,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经核实审批后,到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后产生的医疗费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
(一)城阳区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住院手术病例、基本医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复印件;
(四)代发银行存折复印件。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白内障患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当年医院诊断病历,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阳区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经街道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同意后,到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一季度办理1次
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家庭子女申报、发放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
(三)《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
具有城阳区户籍,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在文件执行之日后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
1.个人申请。
2.资格审查。
3.资金拨付。
每年办理一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预约服务指南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预约。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享受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240元。”
各社区计生办。
城阳区内户籍地或流入有生育计划的夫妻,到社区计生办开具《城阳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介绍信》,持身份证、结婚证空腹参加查体,一个孩次享受一次免费查体。
到社区计生办开具《城阳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介绍信》,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空腹参加查体。
1.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到社区计生办开具《城阳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介绍信》;
2.持身份证、结婚证、《介绍信》空腹到城阳区妇幼保健妇女保健科参加查体。
(一)现场咨询:所属社区、街道计生部门。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服务指南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
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城阳区户籍农村住院孕产妇分娩。
孕产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手册》、医学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妇女本人农商银行卡(折)等原件、复印件材料。
(一)在区内接产医院分娩的,出院时进行结算报销;
(二)对在区外进行分娩的,持有所需材料分别经社区、街道审核上报,由区妇幼中心进行汇总、审核,并经区卫生计生局结报。
(一)现场咨询:所属社区、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二楼;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初审服务指南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初审。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青人口发[2012]36号)“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每名妇女补助500元。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有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女性新市民。
1.育龄妇女户籍为本市的,本人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育龄妇女本人的青岛农商银行账号(卡号)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育龄妇女户籍为青岛市外、男方为本市的,除需要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男方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育龄妇女为流入人口的,除需要提供第一、二条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育龄妇女户籍为本市的,生育后30天内向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必要时,可经当事人委托,由社区(村)代为办理申请;
2.育龄妇女户籍为青岛市外、男方为本市的,生育后30天内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必要时,可经当事人委托,由社区(村)代为办理申请;
3.育龄妇女为流入人口的,生育后30天内向生育史所在的管理地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必要时,可经当事人委托,由社区(村)代为办理申请。
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后,将以上材料报城阳区卫生和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由财政统一拨款下发。
(一)现场咨询:所在社区居委会计生办或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指南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各社区计生办。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棘洪滩街道育龄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双方单位盖章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夫妻两人申请;
2.单位或村(居)证明;
3.街道进行审核材料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指南
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各社区计生办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
无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各社区计生办。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居民,自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给予每人每月6.5元的奖励费。
1.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支付。
2.农村户籍居民及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复印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城镇失业(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其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书;
(4)直通车发放:街道办事处通过代发机构,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发放结束5日内,将发放明细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发放时限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为发放年度,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发;子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2016年1月份续发至子女年满18周岁;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人员的摸底上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人员的摸底上报。
1.《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16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18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棘洪滩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2.城阳区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城阳区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4.城阳区出具《区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街道不收费,鉴定阶段区市根据收费标准收取。
60个工作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摸底上报服务指南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摸底上报。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提出申请。
1.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一家合照、病历资料;
2.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1.病残儿父母提交申请资料;
2.村(居)和镇(街)计生部门审核;
3.区市人口计生局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进行初审,符合者报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4.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5.青岛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根据市级鉴定结果发放鉴定结论。
15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申报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申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发〔2007〕22号)。
(一)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区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给予救助:
1.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因伤残、重大疾病、死亡造成困难的;
2.自愿退掉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其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因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或宫颈癌造成困难的;
3.社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死亡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自杀、自残、酗酒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引起伤残、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
2.其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
(二)救助标准
1.对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其家庭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给予其家庭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其家庭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自愿退掉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或宫颈癌的,给予其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社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6.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且获取市救助的对象,区给予不低于市救助资金50%的一次性救助。
提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病史资料或死亡证明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困难家庭证明,属于退掉二孩生育指标的应提供退掉二孩生育合同书,低收入家庭还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于救助社区计生专职干部的,需提供社区计生专职干部聘任书。
1.申请。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在发生重大疾病、伤残或死亡的年度内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救助审批表》。社区或单位经研究同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于10日内报街道计生部门;
2.审核。街道计生部门在收到社区或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安排2名工作人员到拟救助对象家中或医院核实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于10日内上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公益金办公室”);
3.审批。区公益金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研究确定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的具体数额。经研究同意救助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安排专人在30日内将救助金直接送到救助对象手中。经研究不予救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50个工作日
(一)现场咨询:所属社区、街道计生部门;
出具《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明》
出具《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已生育的并持《生育服务手册》、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无。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指南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号)“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城阳区符合政策准备怀孕或孕早期的农村育龄妇女(含流入的流动人口)。
身份证或居住证。
到所属社区计生部门办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初审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关于转发区人口与计生局区财政局城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07〕94号)。
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如户口所在村(居)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由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2.村(居)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3.街道初审。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村(居)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村(居)同时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印发至村(居),在村(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30个工作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
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各社区计生办。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印发至村(居),在村(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山东省育龄妇女管理规范》。
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育龄妇女跨省迁移。
口头申请。
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将迁移信息通报迁入地,经区卫生计生局审核迁入地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且备案后,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打印《基础信息卡》,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初审服务指南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初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九条:“(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神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可以提出申请。
1.计划内14周以上终止妊娠个人申请表;
1.孕妇向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计划内14周以上终止妊娠个人申请表》;
2.街道计生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介绍信》;
3.城阳区卫计局对材料进行审批,并出具《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1个工作日
国家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国家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各社区计生办出具免费介绍信。
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可提出申请,城镇
技术服务免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材料收集初审上报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二、主要内容及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财政投入为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一)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
2.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6〕22号“一、主要内容: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1800元。具体分二档:一档1600元,二档2000元。”
城阳区棘洪滩街道辖区内幼儿园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一)申请条件
具有青岛市户籍或虽无青岛市户籍,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青岛已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
(二)评审标准
在符合青岛市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各幼儿园可按照下列标准组织评审。
1.持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儿童全部享受助学金;
3.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资助
1.提出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进行,由幼儿园组织实施。儿童家长在了解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参考低保边缘家庭贫困线,向所在幼儿园领取、填写《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儿童家长将填写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送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3.幼儿园审核汇总。幼儿园审核材料,汇总填写《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各幼儿园助学金发放名额,在名额分配上对贫困家庭儿童较多的幼儿园予以倾斜。
5.评审公示。助学金每学年秋季评审一次。幼儿园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儿童组织评审(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二档资助,一档800元,二档1000元)。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幼儿园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栏中填写意见。
学期内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3.《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17号)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街道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符合当年入学年龄的本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随迁员子女可依据招生政策进行报名。
本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户口簿、房产证。
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1.父母一方在我区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保卡;2.父母一方在我区的居住证;3.父母一方在我区的房产证;4.学生户口簿及家长身份证。
(一)招生服务平台采集新生报名信息
(二)各报名地点现场报名确认
(一)现场咨询:全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三章转学,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有关规定。
学籍异动申请在街道辖区内各普通中小学;审核确认在城阳区教育体育局219室。
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休学、复学: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休学、复学审批表》。
(一)学校审查同意盖章;
(二)区教体局普教科审批、确认。
学籍异动提出申请,网上即时办理,一般为10天左右。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审核服务指南
保障性住房保障
《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
公共租赁住房:棘洪滩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辖区内提出申请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财产证明等。
申请人向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科
70个工作日
(一)现场咨询: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0532-87805035。
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手续办理
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税收代征处窗口。
四、服务对象
辖区范围内符合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个人。
1.申请代开人应持本人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证明或合同、协议(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附:证明格式
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1.申请代开人带以上材料并现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以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核实的应税销售额为计税标准。
1.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税收代征处窗口
地税征收协助工作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地税征收协助工作。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税收代征处窗口
辖区范围内个体无证业户。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所列
1、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税收代征处窗口。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材料初审报送及救助金发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材料初审报送及救助金发放手续办理。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工办[2015]21号)
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总工会窗口。
四、救助对象
在城阳区缴纳社会保险,已纳入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1.本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其他部门或组织已经给予救助的,需同时提供救助证明或情况说明。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报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先行救助,并填写《青岛市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盖章后连同职工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及本单位工会救助证明材料报所属街道总工会审查;
2.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总工会或区直单位工会在《青岛市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盖章后连同所有申请材料报区总工会;
3.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困难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救助标准提出救助意见,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向困难职工发放救助金。
45个工作日。
1.现场咨询:棘洪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总工会窗口。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材料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材料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
在城阳区缴纳社会保险,已纳入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困难职工意外灾害救助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
困难职工意外灾害救助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
在城阳区缴纳社会保险,已纳入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故或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生活特别困难的。
30个工作日。
困难职工子女入学救助材料初审及报送手续办理
困难职工子女入学救助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
在城阳区缴纳社会保险,已纳入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包括:
1.九年义务制教育和高中阶段学习的困难职工子女;
2.困难职工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且其他部门或组织未救助;
3.曾被工会“金秋助学”活动资助过,且在大学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德突出的困难职工子女。
1.本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院校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报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先行救助,并填写《青岛市城阳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盖章后连同职工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及本单位工会救助证明材料报所属街道总工会或区直单位工会审查;
25个工作日。
困难劳模帮扶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
困难劳模帮扶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发〔2016〕4号)
已纳入城阳区劳模档案管理,因有关待遇无法落实和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
1.劳模本人书面申请;
2.患重大疾病劳模需同时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
1.劳模向所在单位提报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城阳区困难劳模日常救助审批表”,经街道总工会审核盖章。
2.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困难劳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总工会向困难劳模发放救助金。
20个工作日。
职工书屋材料初审报送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职工书屋材料初审报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08〕3号)。
一线职工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业、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工地,不含党政机关、全日制学校、非一线职工农民工较集中的社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城阳区,已成立工会并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职工书屋”建设单位申请表
1.所在单位填写《“职工书屋”建设单位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经街道审核盖章,由街道填写《“职工书屋”登记汇总表》。
2.区总工会对《“职工书屋”建设单位申请表》和《“职工书屋”登记汇总表》进行审核,由区总工会向职工书屋发放购买图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