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9浏览量: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
一、澄清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1:
质疑事项2:商务评审部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1款中: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五星认证,每提供一个计1.5分,最多计9分,未提供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其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0;20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ISO9000标准只是企业一个管理体系认证,且本项目评分要求证书过多,此类认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个别有申请认证,比较偏门。
法律依据:⑵上述评分标准违反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2:
质疑事项3:商务评审部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3条款中: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壹级得4分,贰级得3分、叁级得2分,肆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信息服务标准(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该认证全面规范了IT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的IT服务,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此项以一个行业标准作为评分项理解有歧义。
⑵经查,ITSS认证是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评定的社会企业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自低向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适用对象为金融与保险机构、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工业企业、数据中心所属主体、高校、政务数据中心等。此证书由认证分会收取认证费和认证机构收取咨询费即可获得,此类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而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有失公信力,不具权威力,且认证通过企业较少,较偏门,与本项目运维服务无实质性关联。
法律依据:⑶上述评分标准违反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3:
质疑事项4:商务评审部分第3项“项目实施”中:
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
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须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同一人员均不重复计分),以上人员须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此项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都是IT技术类,本项目是环保类实施的运维服务,没有一个环保类工程师,也无污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监测、分析、运营岗位人员要求,此类证书证出多门,评分无公信力和权威力。
回复4:
回复5:
回复6:
回复7:
回复8: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2.2.3商务评审”之“项目实施: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对项目人员要求均为信息管理类工程师,是否合理。法律依据:违反国务院令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9: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5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壹级的计2分,贰级的计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资质承接范围为:能承担各类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资质承接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价值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本项目非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此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和质量无关,此资质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热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壹级得4分贰级得3分、叁级得2分,肆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而非信息化平台运维。法律依据:使用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关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回复11: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商务评审“3项目实施”之“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团队人员配备应以污染源在线监测专业的技术运维人员为主。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煮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煮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2:
事实依据:此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承担过政府、园区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类似的业绩”,明显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和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为何将“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作为业绩评分项
二、其他补充事宜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