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新标准自2022.1.1起施行』受援人公证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1-11-04

发布日期:2021-11-04

索引号:00511935000020020210122

编号:青财行〔2021〕22号

生效日期:2022-01-01

失效日期:2026-12-31

各区(市)财政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市)具体管理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日

青岛市市级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青财行〔202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推进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全域指派”机制实施,更好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经费。

第三条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由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服务事项;

(二)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工作;

(三)“12348”热线值班、“12348”纠纷调解及平台运转支出和维护费用,中心大厅值班、网络平台值班,信访法律援助接待室、现场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活动、案件质量评估等;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委托指派全市共享法律援助承办团队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当事人专门指定(“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村(居)法律顾问,青岛市法律援助受理点以及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规定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七条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的形式,法律援助补贴可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等类型。

办案补贴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伤害等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援助事务的补贴。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

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是指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公证、司法鉴定和翻译等费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法律援助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直接费用是指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服务天数。日平均工资根据我市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

第九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办理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元,基本劳务费1000元。

(二)办理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元,基本劳务费1100元。

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元,基本劳务费1000元。

(三)办理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1800元。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案件中,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每件补贴200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1300元。

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审判阶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元,基本劳务费1100元。

第十条办理民事、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1800元。适用小额、简易程序的,每件补贴200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用1300元。

第十一条办理民事调解、民事速裁、民事执行、行政复议、再审听证、国家赔偿等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其中直接费用500元,基本劳务费1100元。

第十三条代拟法律文书每件补贴300元,无直接费用。

第三章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500元。

第四章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12348”热线律师值班白天每人补贴500元,夜间每人补贴800元;法定节假日白天每人补贴800元,夜间每人补贴1000元。

第十六条中心大厅、网络平台、信访局法律援助接待室等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每人每天补贴500元。

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监督回访、立卷归档等服务活动的,每人每天补贴200元。

第五章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刑事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第六章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和对结案归档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的,每期每人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同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办理共同诉讼案件,受援人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300元,累计增加人数以100人为限。

第二十条办理刑事审判阶段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除外),每件补贴3300元。

第二十一条跨市在省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300元。

跨省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每件补贴3800元。

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两倍。

第二十二条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定期进行评估,被评为优秀案件的,每件增加补贴800元;被评为良好案件的,每件增加补贴400元。优秀和良好案件,不超过参评案件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非因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原因(案件撤诉、当事人自行和解、审理机关不予立案、裁定不予受理、非诉讼调解不成、终止法律援助等)而终止办案或办案程序不完整的,根据承办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办案事项补贴标准,确定办案补贴,总额不高于同类完整案件补贴数额。具体办案事项补贴标准为:

(一)书写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代为立案、到办案机关送交收取法律文书、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每件(次)补贴300元;

(二)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参加庭外调解和解、开庭、提交辩护(代理)意见,每件(次)补贴600元。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法律援助事项被依法终止,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四)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六)经评定为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七)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要求的。

(八)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实际产生的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按要求将案件卷宗或有关材料报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认并归档,办理结案手续。经审核符合办案要求的,可以申领办案补贴。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注重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绩效管理的要求和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及时做好绩效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14〕18号)和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8〕91号)以及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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