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关键词:渑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
作为悠久的仰韶文化发源地的渑池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仰韶先贤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通过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深入剖析,适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为我国其他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提供借鉴。
一、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现有保护与开发成果
渑池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总人口34万,是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发源地,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无数仰韶儿女创造了不计其数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近年来,渑池县人民政府日益意识到保护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大力开发、挖掘仰韶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保护好老艺人,鼓励年轻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避免许多项目因传承人的去世而失传,使非遗项目后继有人。先后有传统手工技艺“棚口”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民间音乐“十盘”、传统戏剧“镢把戏”被列入三门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手工技艺“黄河灯”、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9项被列入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渑池县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以政府为主体,围绕仰韶文化这一主线,通过国际仰韶文化节、仰韶文化博物馆等媒介渠道,打造仰韶文化产业集群,形成了利津风情园、仰韶彩陶坊、仰韶澄泥砚、南村老土布等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
2.不足之处
虽然渑池县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对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和开发,但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渑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存在历史欠账过多,保护经费难以提高,人员保障难以为继等问题。
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保护的宣传力度还不是很大,很多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和渑池目前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
三是商业化的气息在保护过程中过于浓重,可能会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继承性保护和传统性研究。
四是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和保护机制,受到新兴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双重冲击,一些古老的技艺和手工艺只有少数还健在的老人知晓,大部分年轻人根本不懂,也无心进行学习传承。
五是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在司法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明确保护的内容,渑池县也未出台专门性的制度文件加以约束。
二、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的几点思考
开发和保护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永续利用,目标都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把保护作为根本前提、遵守本真性原则的开发方式称为“保护性开发”,借鉴外地做法和渑池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种开发保护模式。
1.信息化数字馆藏模式
2.乡村文化室模式
渑池有广大的农村地区,而绝不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植根在广大农村,所以利用乡村文化室的媒介作用,定期在文化室举办一些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及趣味比赛,寓教于乐的同时,也使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和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文化价值导向使当地村民重新审视他们长期生活的古老街巷、乡土环境和文化氛围。
3.节庆旅游开发模式
节庆旅游是以某种具有鲜明主题的公众性庆典活动为契机而开发出来的一种现代新型旅游产品,是以节庆形式对区域特色进行策划和包装,使其产生定向吸引,为旅游业所利用,从而产生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效益的一种专项旅游形式。
在渑池有很多适合节庆旅游的项目,比如说国际仰韶文化节、正月庙会、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在群众中有着很好的发展基础,对于群众有着极大地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可以经过周密的策划和组织引导,将会引发新的节庆浪潮。
文艺演出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和演出相结合,将是一个完美的组合,通过文艺演出的编排,可以使很多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发出仰韶印象、黄河丹霞印象等极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节目,同时可以根据“棒棒鞭”、“九莲灯”等民间舞蹈,结合渑池曲剧团,创作开发新型剧目,如果上述项目都可以得到包装、组织和编排,开发成为具有固定表演形式和主题的演出,应该有着不错的反响和效益,为这些项目的保护和传播带来新的思路和方式。
4.物化产品转换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非物化的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高度的收藏和审美价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物化产品,既能够对保护和延续这一文化做出贡献,还能实现不错的经济价值,用来回馈社会。
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了仰韶彩陶、仰韶澄泥砚、黄河奇石、葫芦烙画、中国结、剪纸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美感十足,极具欣赏和收藏价值,可以建立专门的实景展示基地,进行制作的实景展示,培养制作艺人,对这些项目进行开发性传承。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行政保护职责职能责任感措施
引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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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toBussinss)、B2C(BussinsstoCostumer)、C2C(Costumerto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㈠问题的提出
㈡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㈠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1][6]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法》[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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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平在书面致辞中介绍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他说,“文化遗产日”的确立,是党和政府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文化保护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适时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青岛泰之在讲话中指出,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显得尤其重要。此次论坛提供一个深入讨论与交流的契机,加深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
[关键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者关系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博物馆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有自己的独特历史和文化,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各个地方的传统历史和文化,欣赏各地博物馆的藏品,博物馆的信息化建设也显得更加重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系统都日新月异,使得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能够蓬勃发展。
1.博物馆信息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1.1博物馆信息化
我们利用先进的数据库进行资料管理;利用多媒体影像或虚拟现实技术进行展览;利用网络建设网上博物馆,制作博物馆主页,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的传播范围,迅速的传播速度,来满足观众的新要求。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我们有条件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民族文化资源,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在21的主要文化战略方针之一就是发展“信息内容产业”,文化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保存和展出传统文化的博物馆,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而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除了保护以外,博物馆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宣传、推广以及对后代的教育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将信息技术用于其中势必对文化的真正的保护和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2非物质文化遗产
2.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作用以及遇到的问题
2.1博物馆信息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2.2博物馆网络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利用网络加强国内博物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联系。2.利用网络博物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社会公众。3.加强博物馆与个人的互动。4.适当利用博物馆网络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活动。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处理。6.利用博物馆多媒体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和保护。
2.3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问题。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条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关系。4.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所有权属。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营方法不当。6.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为了加强研究和教学,博物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室。加强原生态文化抢救和可持续发展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媒和规划工作室。建立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建立民间美术(科研和教学)信息库。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博物馆在保护非物质遗产的时候所建立的,但是笔者认为,如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认识中说到的“能否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最终能否为社会实践带来利益”,博物馆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时候应该灵活运用自己的信息化手段和技术,与其他部门协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但自己可以创造利润,也能够很大程度上扩大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展望博物馆未来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薛超.博物馆数字化与数字采集中需改进的问题[J].文物世界,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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