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两会已胜利闭幕。本期《两会慈善之声》共收录了22位两会代表委员在慈善行业、乡村振兴、公益诉讼、养老等多个领域的建言献策,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他们的慈善声音,感受两会上的公益力量。
摘要:
【慈善行业】
郑功成:对网络骗捐诈捐乱象零容忍
宫蒲光:夯实中国特色慈善的法制之基
黄西勤:加大公益慈善领域反诈力度
张建斌: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使之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
栾新:建议将现代慈善素养培养纳入学校教育目标
钱海军: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助解群众“急难愁盼”
【乡村振兴】
【公益诉讼】
陈武: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王麒: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林青:加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
王建伟:完善立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医疗健康】
程萍:鼓励社会慈善等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环保】
安润生:调动社会力量进入生态建设领域的积极性
【教育】
刘万鸣:让博物馆教育更普及
曹晖:加强青少年创新实践教育
【养老】
郑功成表示,我国慈善事业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但与有组织化的欧美慈善事业相比,在很多方面还相对滞后。比如,存在慈善组织数量不多、慈善资源动员不足、所发挥的慈善效用也不够等问题。“互联网让‘指尖公益’成为可能,不断融入人们的生活。网络慈善已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亮丽篇章。”
郑功成介绍,网络慈善有三个特点:一是打破了时空限制,方便了人们的行善途径,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助网络捐献爱心;二是改变了慈善生态,网上行为都会“留痕”,网络慈善项目都可以受到网友监督;三是年轻人成了网络捐款的生力军,年轻网民对网络捐款接受程度更高,在网络慈善里发挥着引领作用。
“大多数的诈骗信息通过社交软件传播,很多将服务器设在境外,信息发布难以追踪。一些诈骗假冒公司名义、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等隐藏自己,信息发布的源头难以探明。”黄西勤说,这些诈骗活动,具有非接触性、强隐蔽性等特点,但对于被无端冒名、公信力受影响的公益组织来说,维权方式依然有限。
二十多年的亲身实践,让张建斌对这个领域有着更多的感悟。“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慈善组织的收入中,除了捐赠收入等明确免税之外,保值增值收益等不属于免税范围,仍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张建斌说,全国慈善组织有1万多家,净资产近2000亿元,而平均投资理财收益率低于2%。慈善组织的收入和企业收入不同,不能用于分配,只能全部用于慈善用途。他认为,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直接有效的经济杠杆。在整体投资理财收益偏低的情况下,对慈善组织的投资理财收入征收和企业一样的税,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栾新认为,慈善宣传是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手段,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她建议,创新宣传方式及手段,以重大活动、节庆日等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慈善书画展览、文艺晚会、征文比赛、社区义演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弘扬新时代慈善精神,宣传慈善先进典型。此外,应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慈善文化建设协调机制,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推动慈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在全社会倡导正确慈善理念。
此外,栾新认为,应加强慈善组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大慈善文化宣传力度,倡导新闻媒体通过为慈善提供免费版面、免费栏目等方式进行慈善宣传。在加强政策保障方面,栾新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税制环境,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提高扣除限额比例,对于大额捐赠允许延期抵扣;推行捐赠票据电子化,积极完善非货币捐赠评估机制,鼓励进行实物捐赠,加强慈善政策与财政转移支付、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协同。
近些年,钱海军在单位支持下,发起成立电力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联合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社区村委等调研走访困难群众的基础上,开展“千户万灯”专项公益项目,为残疾人、困难户等解决室内照明线路安全隐患,共计走遍6个省区,累计帮助6600户困难群众。钱海军建议在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要积极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用专业成就更有力量、更有温度、更有品质的公益服务,补齐民生短板,服务基层治理。
钱海军呼吁更多的央企、国企带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传承雷锋精神,把公益服务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精准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打造品牌化民生项目,让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孔维克建议,在基层党组织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鼓励有经营头脑、社会声望的新乡贤参与基层治理。鼓励有意愿的乡贤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选拔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我认为新乡贤可分为‘富乡贤’‘德乡贤’‘文乡贤’,他们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各有不同。”孔维克表示,应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公益事业。如成立乡贤慈善基金会,引导“富乡贤”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村弱势群体;组建乡贤调解工作室,引导“德乡贤”参与调解邻里纠纷,维护乡村稳定;引导“德乡贤”“文乡贤”成立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民间组织,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及乡村文化建设等。
陈武认为,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宪法的具体举措。
“由于法律供给不足,检察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办案程序、职能作用等方面易受质疑,甚至在开展工作中受到阻力,影响了办案质效,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陈武说,通过完善专门立法搭建系统集成、衔接协调、规范可操作的制度体系,提高检察机关履职监督能力,促进各方协同履职,促进检察机关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答好“人民至上”的检察答卷,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随着公益诉讼观念深入人心和时代赋予公益诉讼的使命越来越重要,现行的法律依据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日显迫切,同时也具备了相应的实践和理论基础。”林青表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经历了两年的局部试点和五年的全面推行,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不断推进的同时,理论界也对检察公益诉讼展开了深入研究。他们立足我国国情,在诉讼主体资格、诉前程序、惩罚性赔偿、案件范围和诉讼请求等内容上做了大量研究,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引。
林青说,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是不断深入的,实践中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公益保护需求与公益诉讼立法供给不足制约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问题愈发突出,亟待出台符合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专门立法。林青建议,对现行涉及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升华,结合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尽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实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法。
“维护公益不能单靠一家之力,希望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拓展线索发现渠道,同时搭建检察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公共利益齐抓共管的合力。将‘等’外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公益诉讼金制度。”王建伟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党支部书记、主任)
程萍指出,现实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还未覆盖参保居民;信息化系统建设较滞后;参保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待遇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不统一。
因此,程萍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文件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独立险种,应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个人、单位和政府均应承担筹资责任,应尽快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并尽快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享受范围,加快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提升政策普惠性和可及性,确保2025年实现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程萍还建议,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探索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方式,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慈善等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拓展参保居民筹资渠道,提升长护险服务能力。
安润生接触到很多生态企业。不少企业家向他反映,随着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从事生态保护的企业已经由传统施工企业转变为集生产、科研和施工为一体的服务型企业。但在国家统计局行业类别中,一直将这类企业划为建筑业,使得国家鼓励的生态服务类项目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据了解,因生态修复工程签订的合同大多为建筑施工合同,因此,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等业务在国家统计局行业类别中被列为建筑业。但生态修复业务如退化草原、沙地、盐碱地、废弃地、矿山治理等,与传统建筑工程差异较大,其中生态治理方案、专利草种提供及生态养护等均属服务类范畴,占到总成本的80%以上。企业难以享受生态服务类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力量进入生态建设领域的积极性。
对于基层心理服务缺位问题,王笃波分析认为,可由民政部门牵头,重点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工作阵地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站,组织心理咨询师定期值班,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科普活动和个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