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知识产权属于博物馆私权。博物馆知识产权的不当扩张,有可能使社会利用博物馆智力成果成本增加、利用率降低,并使公众接触博物馆资源的机会减少,进而影响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体现“公共领域保留”的法律原则,为知识产权在基本文化服务和非基本文化服务两类应用中分别设置管理规定,以制度激励创新;并通过民事合同合理规避有争议知识产权的使用风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等实践策略,为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的公民文化权利实现提供积极作用。
博物馆作为国家传承、弘扬文化的代表性机构,在保护公民文化权利、促进公民文化受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随着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博物馆也在逐渐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学界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已有一定的基础,但是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文化权利关系的内容寥寥。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将其智力成果作为私权保护和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促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之间既存在一定矛盾,也存在一致性。当博物馆知识产权不当扩张时,有可能导致公民文化权利被挤占。同时,博物馆知识产权又是博物馆向社会供给文化的基础,博物馆维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博物馆履行社会职责。正是由于博物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公民文化权利实现之间既一致又矛盾,因此有必要调整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实践策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使博物馆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公众,履行职能,实现综合发展。
一、博物馆与公民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法律概念,是国家以公权力进行保障和维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由于博物馆的属性及其在文化层面的特殊价值,因此在促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一)公民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主体可依法主张的享受文化利益的资格,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在我国,公民普遍享有文化权利,有平等地参与文化活动和文化生活、享受文化利益的权利,有权要求国家及国家委托的各类文化机构提供接触文化资源、参与文化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机会。保护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在于保护公民作为法律主体的文化受益权。
文化权利的核心义务人是政府公权力机构,为该权利的实现承担着尊重、保护和促进的全面性义务。国家通过立法、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民文化权利。除了《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利的确认,我国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立法保护,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公民文化权利。
(二)博物馆承担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职责
博物馆由政府设立,是国家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保障和促进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义务。公民文化权利是一个大的概念,在博物馆领域主要表现为博物馆对公民各类文化需求的满足,这是博物馆促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过程:博物馆基于馆藏资源和研究成果,提供充足的文化产品和多方位的文化服务,保证社会公众从博物馆的产品及服务中受益,并为其文化受益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创造公众接触文化、参与文化生活的机会。
二、博物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产生于特定法律主体的创新创造,具有私权属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垄断性。
博物馆管理的文物资源为国家所有,但是以文物资源为基础,由博物馆创新创造产生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博物馆。博物馆向社会提供多种形态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文化活动等,其内容皆源自博物馆的创新创造,按照目前的法律设定,博物馆对这一切均享有知识产权。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既然属于博物馆的私权,那么未经博物馆许可,他人随意滥用,则构成侵权。
限制他人对博物馆智力成果的随意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博物馆鼓励最广泛的公众群体使用博物馆、参与博物馆的初衷存在冲突,甚至有人质疑博物馆“垄断”文化资源,违背应有的公益性。但就知识产权立法“以保护智力劳动者对智力成果的独占垄断、排他占有的方式来保护人们创造的积极性,旨在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传播文化,最终实现文化共享”的最终目的来看,博物馆对其创新创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是合理合法的。
(二)博物馆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虽然知识产权为博物馆私权,但是维护知识产权私权稳定,关系到博物馆持续履行职能、实现公共文化供给;关系到博物馆文化事业的长久发展以及公民文化权利的稳定保障。放弃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带来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必然结果,博物馆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不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博物馆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博物馆知识产权的产生本身需要一定的资源成本。倘若博物馆放弃主张全部知识产权,免费、开放提供全部的智力成果,而无法形成长久的良性运营,博物馆将入不敷出,国家财政对文化事业的保障也将面临巨大压力,公民文化权利并不能因此而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
第二,当博物馆完全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博物馆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将“暴露”于社会,公众享受博物馆智力成果的成本低、机会多,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博物馆的智力成果可被任何人利用和窃取,博物馆将失去创新和知识生产的动力。
第三,知识产权弱保护或无保护,将直接造成博物馆知识产权被侵犯。知识产权是博物馆提供一切文化供给和开展对外合作的基础。如果放弃知识产权,将有无数第三方“搭便车”“蹭热点”,甚至直接剽窃博物馆的智力成果。因此,结合整体社会环境和博物馆领域内的实践,不得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民文化权利实现之间的关系
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利于知识生产者利益最大化。但是,个体知识产权过度扩张,会形成挤占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这也是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提供“公共领域保留”的原因。
可见,博物馆保护知识产权,未必会形成妨碍公众利益的客观结果。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之间既有冲突也存在一致性。为实现知识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博物馆作为知识生产者应既保护自身利益,又保护公众的权利。保护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主要是防止他人不当得利,而不是增加合理使用者的使用困难。
四、平衡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方法与路径
如前所述,为文化事业长久、良性发展,博物馆必须积极保护知识产权。鉴于博物馆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可能造成公民文化权利被削弱,因此博物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平衡问题。博物馆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具体实践策略规避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公民文化权利弱化问题,使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促进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作用。
(一)制度建设
1.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合理体现“公共领域保留”的法律原则
2.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综合考虑基本文化服务和非基本文化服务两类情形
3.以制度激励创新,增强知识生产能力
对知识生产的制度激励,包括对知识产权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对职务作品的主要承担人员给予奖励的制度设定。设立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例如鼓励在职人员进修和培训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制度保证。制度激励是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博物馆创新能力的变化,激励制度也需要适时调整。与创新目标结合设定的激励制度,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
(二)实践策略
1.订立民事合同,合理规避知识产权的使用风险
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内容,可通过订立民事合同,以双方协商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因知识产权属于民法范畴,其权利归属、权责等可通过民事合同方式进行确认,因此在合同中清晰地列明当事人的权、责、利,有助于避免纠纷。只要合同的订立出于双方自愿,且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则可对双方构成法律约束力,而不用就著作权的争议形成确定性的结论。此时,合同便可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给予类似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效力。
2.提高技术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五、结语
本文改编自《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冲突和平衡》,原文刊载于《博物院》2022年第3期(总第33期)。作者:王月芳,故宫博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