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数据权利配置环球法律评论202304物权财产权法学家科学家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要素;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政策与权利配置理论

(一)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政策

1.产权与数据产权

2.产权分置

产权关系并非单一所有关系,其中各权项之间的统一和分离,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程度,也取决于与此相适应的经济制度的发展程度。产权分置是对财产权权能作分割后,分配给不同适合主体以利用、合作等制度安排或权利结构。由此,一宗财产上的权属通过分割以满足对财产利用的不同目的,同时基于产权的约束功能,任何产权权能的作用空间存有一定界区,从而不同主体得以在相应的界区和限度内行使权利。

3.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

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共识下,《意见》创新性地探索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新模式。“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是指根据数据要素的客体性质及其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分别界定数据收集(持有)、加工、使用等环节各主体享有的相应财产权益。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顺应了产权结构化的特点。产权形式,在简单商品经济发展时期以主要体现为支配与占有的线性所有权为主,在工业化大生产、股份公司出现后裂变形成权能分离的一组权利,支配和收益同样得到重视。而随着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新型生产要素不断发展,产权本身的可分割性、交易性导致其不断裂变、重组及延伸,进而形成多种权利的有机联结,产权形式更接近于非线性、立体化的权利体系,以利用和收益为核心。形成有效的数据产权制度,需要跳出传统的线性权利单一化赋权的窠臼,充分考量各利益主体在不同数据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利益保护需求、必要性以及相互关系,通过对数据要素有效分类以形成体系化的权利架构并在不同主体间作有效配置。

因此,实现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需要明确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等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定位,同时以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理论为基础进行规范设计,使数据产权成为可操作、可保护的法定权利。

(二)权利配置理论的一般问题

1.权利配置的原理

从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的角度看,权利配置是以法定权利的方式将某种人身(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配置给特定的法律主体,使其享有的此等利益受法律保护。权利配置理论是法律经济学在产权论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权利是法律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的规定,研究稀缺性资源如何获得最佳配置的经济学方法会与权利配置即制度形式直接对应,法律经济学使用权利配置这一法学表述语境替代资源配置这一经济学语境,并转换为法律的效率通过权利的合理配置得以实现的表达。从法律视角看,权利配置包含产权界定和规则选择两层逻辑。产权界定明确对特定客体是否以及向何等主体以财产权方式予以保护,而规则选择涉及权利配置的具体实现。

权利配置的重要问题为初始配置权利中主体的选择。权利包含两部分基本内容,即权能和利益,二者互相依存、内在统一,利益是权能的目的,是使一定权能成为产权内容的条件,任何产权在利益上的实现,都要求其主体行使相应的权能。劳动价值理论主张将权利配置给为脱离原始自然状态成为财产所贡献劳动的主体,产生劳动的财产权激励。在以产权利益实现经济效率为追求的功能主义下,人们显然向往将权利配置给能够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具有引导它们这样做的动力,发现(且维持)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和减少转让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烦,转让费用很低,只有在一个适当的产权及其实施体系下才会达到这样的状态。而坚持效率并非权利配置根本价值的观点,则更倾向于从分配正义角度配置权利。我们认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配置,应主要考虑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效率方面),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个人人格权益保护(公平方面)。

2.数据权利配置的实现路径

在初始权利配置上,劳动价值理论或经济效益分析,都会将权利配置给使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真正产生财产价值的数据处理者,而分配正义的考量,同样包含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冲突权利配置中。在产权结构化的特征下,权利配置不再限于线性权利的权利分割,而存在结构化配置的更多可能。数据权利配置中,以数据要素的性质和数据价值创造实现方式为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权利之间非线性分割或派生关系,呈现出结构性特征。

(一)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

(二)公共管理机构与公共服务机构

(三)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经营管理者

(一)狭义的企业数据

(二)广义的企业数据

企业数据除狭义企业数据外,还包括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合法取得并进行过处理的公共数据,以及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的数据。

对于企业通过交易等方式从其他市场主体所获得的数据,企业也依法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限制的,依规定或者约定受到限制。

(三)作为新型财产权的企业数据财产权

1.企业数据确权的性质

理论界关于企业数据财产确权的讨论有几种观点值得商榷:有观点主张不为企业赋权和确权,仅仅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侵害企业数据的行为进行规范;有观点认为无须单独对企业数据财产进行确权,确认一个“个人信息权利”由个人享有而后将其中的财产性权益授予企业即可;还有观点认为,企业数据权益是从个人信息权派生出来的用益权,如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这些观点对于研究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法理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大多不符合劳动价值理论,有的不符合民事权利原理,有的不符合已有法律制度确定的“人财两分”(即在个人信息之上,个人享有人格权,其合法处理者享有财产权)模式选择,不符合《意见》指明的确权方向。

2.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主要权能

(一)从个人信息到个人信息数据

个人信息数据,是数据财产和数字经济的论域中使用的概念,是指作为个人信息载体的数据,一般由数据处理者通过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获取,其针对的是经对承载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后形成的承载财产利益的数据。此语境下的“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其作为载体与信息不可分离,但作为资源又超越信息本身。采用“个人信息数据”概念意在表明:一方面,此等信息是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受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另一方面,此等个人信息已经被数据处理者(通常是企业)所收集处理,构成企业数据财产的一部分。

从个人信息到个人信息数据,体现出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产权保护、利用上所侧重的不同语境。在个人端对涉及个人权益保护,多使用“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的概念;在企业端涉及对企业数据财产保护,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概念。

(二)从“两头强化、三方平衡”到“人财两分”理论

个人信息保护的“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所应追求的多元包容的价值面向,即围绕“个人信息”资源,通过强化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财产安全等核心权益,通过强化对一般个人信息的利用,以满足信息业者、国家利用个人信息的正当需求,最终实现个人、信息业者(一般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国家在个人信息法治中的三方利益平衡。在强化对一般个人信息的利用中,个人应当适当让渡其利益,以满足信息业者和国家在合理界限范围内的正当信息处理需求,这一点为正确协调个人与数据处理者就个人信息数据产生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思路,也是数据财产权构建中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权益的重要理论依据。

权利配置理论认为,不同规则下同一生产要素所体现的权利性质和特征也会有所不同。个人信息数据同时承载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个人信息数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和数据财产权保护法治中也体现出不同的权利性质和特征,应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对利益作出合理分配、对权利作出正确配置。

个人信息数据中的个人人格利益,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权益”的根本体现,将其配置给个人自毋庸赘言。法律确认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是保护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利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隐私和名誉等,不涉及个人的财产利益。个人信息承载的个人人格利益通过法律规定的决定权、知情权和保护此等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如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和转移请求权实现。

无论是单条的个人信息还是集合的单个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经过处理能够产生或多或少的经济价值。但是,法律不确认个人对此等经济价值享有任何权利或者权益:第一,单条或者一个人的个人信息所包含的财产利益十分少,对这种“稀薄”的财产利益进行确权要进行复杂的制度建设并付出较高的运行成本,是十分不经济的;第二,对个人进行财产利益上的确权势必造成人格上的不平等;第三,对个人进行财产利益上的确权势必阻碍企业的正常数据处理活动进而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按照“人财两分”理论,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财产利益,作为数字经济的要素,产生于生产出数字产品和开发出数字服务以及对传统产品、产业和服务升级赋能的数据处理过程,应当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源于个人信息,其数据处理会受到个人人格权益保护的限制。

(三)个人信息权益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影响

由此,一方面企业数据财产权是个人信息权益中的财产利益内容在数据产权构建中权利配置的体现,另一方面基于企业个人信息数据源于个人信息的特点,企业数据财产权会受到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保护规则的限制。具体而言,企业对合法持有享有数据财产权的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依据是否进行匿名化处理,遵循不同规则。对于未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数据之使用,企业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一,符合“告知—同意”机制下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第二,尊重个人的决定权和知情权,在个人提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转移等请求的情况下作出合法合规的回应;第三,确保此等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不被泄露、窃取、毁损等。

结论

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是顺应数据要素的性质及数据价值的创造、实现规律使然,是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政策,为数据权利配置提供了方向性架构和理论基础。本文尝试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数据权利配置的重要问题是初始权利配置中主体的选择,结合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要素的特征,根据数据生产行为和过程,形成个人信息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等不同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数据的自身运行规律,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形成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行机制。

THE END
1.物权包括知识产权吗律师普法物权包括知识产权吗2021-01-03 590 普法内容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物权。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是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的一个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https://www.110ask.com/tuwen/6915552212135251938.html
2.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内容提要】权利穷竭的前提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 产权穷竭,而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 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商品自由流通和利 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赖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1840_5896.html
3.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常维律师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绝对权,具有法定性的。在发现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 一、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联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联系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https://lawyers.66law.cn/s2e25218982516_i1154042.aspx
4.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导读: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主要差异在于:物权主要涉及有形实物,通过占有实现控制,具有强垄断性和排他性,与劳动和寿命相关,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保护手段多样;而知识产权客体为创造性智力成果,依赖法律监管,垄断性较弱,保护期限明确,受市场影响大,无优先性和追及性,保护手段有限。 https://www.64365.com/zs/2974360.aspx
5.知识产权是物权吗?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https://www.zhongqijt.com/ask/1678509722.html
6.知识产权法的入典问题研究由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在支配结构上的一致,知识产权有了入典的可行性。知识产权入典模式有纳入式、糅合式和链接式之分。而无论哪个模式都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个性与民法典共性的协调。第四条路径在于,因为知识产权与物权都具有统一的支配权逻辑,因此,在物权编之后设立知识产权编,而在知识产权编中规定知识产权一般性以及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1017170430.htm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https://www.lawtime.cn/info/minfa/flxwxl/2010091053620.html
8.“知识产权与数据法前沿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基本问题、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多维视角、数据保护前沿问题四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第一个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徐棣枫教授主持,专家学者们先后就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民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启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基本问题和重要问题展开研讨。 https://law.nju.edu.cn/info/1086/13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