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数字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已成为人们生活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搜索引擎、网盘、算法推荐等信息技术赋予了网络服务商前所未有的强大传播能力。
2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对等
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表示,与传统过错责任更加注重心理事实不同,注意义务是一个相对客观化的行为标准。注意义务是评价性、权衡性规范,它考虑多元因素并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注意义务时,需要进行双向评估,既要评价行为人,也要评价权利人。此外,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否定性评价,也涉及肯定性评价。在算法社会中,虽然算法推荐可能增加权利受损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强了权利的防范能力。注意义务是预防性规范,旨在以违法成本的施加为后盾,激励人们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合理的做法是,将防范义务配置给预防成本最低的一方,也就是信息成本的优势方。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郑友德表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平台的主要义务是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内容的移除和拦截,如果不及时执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承担主动的监控拦截义务。
3网络空间良性发展需多方共建
是时候放弃“避风港原则”了吗?面对这一业界关心问题,熊琦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避风港原则”,而是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多年以来,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这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平台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也在不断增强,这使得它们有可能更好地处理原本难以做到或做得不够好的事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光明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认为,确实有必要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一些改革。
此外,万勇提到,立法过程是一个不同产业之间博弈的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考量。在决定是否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时,需要全面评估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并谨慎权衡利弊得失。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完善,以制定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杨光明始终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包括法治、平台自治和著作权人自治,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这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在无法准确判断一种技术或商业模式对产业、行业乃至国家的影响时,司法层面应该保持谦抑态度,避免作出过多突破。其次,互联网企业平台的自治责任。大型互联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承担起一定的自治审查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最后,著作权人的自治问题。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著作权管理等方式,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权,这些方式都可以成为综合治理或共同治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