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1世纪,社区或共同体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深具影响力的概念,并已渗透进了文化遗产领域。在欧洲,有法国社会政策研究中社会包容(socialinclusion)问题的讨论;在北美,有美国针对公民参与(civicengagement)的热议;在全球,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一新概念引发的国际对话,以及对后殖民时代遗产认定和管理中本土视角缺失的反思。受这一系列思想潮流的影响,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诸多议题被推至公共政策研究的风口浪尖。不过,鲍曼(ZygmuntBauman)曾清醒地指出,这种“对于社区(共同体)的沉醉”,背后其实裹挟着阶级、种族或民族在等级上的暗示:以白人中产阶级为中心的社会制度有效地将与其相对的其他人群排除于视野之外,社区或共同体也就成为一种乡愁主义的理论支点,进一步自我限定为那些受现代性影响的欠发达群体。自滕尼斯的时代起,在社区概念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那种认为社区就是稳定的、安全的、带有归属感的理论预设,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学者们常常是想当然地认为社区应该是什么,忽视了社区成员的地方性知识在社区界定(以及遗产认定)中的重要地位。
在上述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社区概念进入文化遗产领域所隐含的政治意味:将某个人类群体定义为社区,并且将某种实践或某个地点人为地贴上“遗产”的标签,这一过程具有多元的政治和文化意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一度只是国家机构和专家学者活跃的舞台,国家利益或遗产价值高于一切,社区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夺权”的境地:社区成员要接受“再教育”,由国家或专家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他们的遗产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为何要保护这些遗产,等等。这个将文化实践或自然地点命名为遗产的过程,在某些民俗学家看来属于一种“元文化的干预”(metaculturalintervention)。这种干预设置了一种价值结构的前提,以及对于这种价值的潜在威胁和对其进行阐释的道德责任。因此,时刻警惕文化遗产保护中潜在的“夺权”风险,真正将社区作为“赋权”和平等对话的文化基础,才能真正理解社区参与在教科文组织公约框架和实践体系内的核心地位。
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可以回溯至1952年。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教科文组织才形成了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制和框架;1966年通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0年召开“威尼斯会议”;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2年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1989年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7—1998年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生效;2007年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成都会议”和“东京会议”,正式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呼吁各国要高度重视社区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2008年通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截至2017年5月12日,教科文组织195个成员国中已有174个国家加入了2003年《公约》。
2003年《公约》规避了过去备受争议的词汇,例如“本真性”或“真实性”(authenticity)。真实性的概念植根于19至20世纪西方遗产保护的话语系统,尔后在《威尼斯宪章》(TheVeniceCharter,1964)中进一步得到确认,与欧洲古迹文化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以及欧洲的文化背景、遗产特点、保护需求等具体方面都有很深的内在联系。1994年的《奈良文件》进一步对真实性的概念进行了扩展,认为真实性可以随着时代和社会文化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但是直到2005年,《奈良文件》才正式进入1972年《公约》的《操作指南》。但是,世界遗产公约显然还没有能够完全吸收《奈良文件》中得到扩展的真实性概念,因此以社区的深度参与作为遗产价值界定的评价体系仍未成为该公约的基础。虽然《奈良文件》为该公约带来了很多变化,如尊重文化和遗产的多元性,重视从文化的角度看待遗产的真实性及其带有归属性的遗产特点,尝试从多学科及社区介入角度来进行遗产认定等,但是这些重要的理论视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使得社区所扮演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
此外,在1972年《公约》的框架下,教科文组织还发布过若干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文件。例如,2002年的《布达佩斯宣言》(TheBudapestDeclaration)强调了“各级世界遗产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社区的积极参与”。2012年,为了评估《奈良文件》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论及实践的影响,教科文组织在日本的姬路城(HimejiCity)召开了一次专家会,会后形成了《姬路建议》(TheHimejiRecommen原dations),其中再次提及:“需要更多的方法、形式和制度来确保社区参与到遗产整体管理的策略制定过程之中”。总之,要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物质遗产领域中关于真实性的讨论,乃至《奈良文件》《姬路建议》等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献,都应纳入研究者的学术视野。
三、社区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实践
余论:社区界定与遗产保护的难度及其他
综上所述,在2003年《公约》实施的十多年中,伴随着“界定社区”的若干努力渐行渐远,“社区参与”作为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正在走向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多元化协同行动,而如何发挥社区的中心作用依然面临重重挑战。这也正是需要我们从学理层面深入追踪国际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策略及其发展历程的必要性所在。
(原文题为:“从‘社会’到‘社区’:走向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界定”;原载《民族艺术》2017年第5期,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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