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本馆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确保藏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所有藏品和展品的管理。
第三条藏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藏品管理人员要加强藏品管理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藏品管理包括库房藏品管理和展厅藏品管理。
第二章藏品建帐
第五条藏品的接收、登帐。
一、接收
藏品的征集包括藏品的购置、复制、捐赠等。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接收的藏品也要服务于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接收的藏品符合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要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入库手续,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登账
(一)博物馆对接收的藏品要设立台账进行管理。台账要根据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和货币博物馆两馆的性质分类登记造册。
(二)台账的登记。台账要按展陈和未展陈的实际情况,分展厅和库存两类逐件填写,分类登记,集中统一管理。接收的藏品也要注意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科学记录,装订成册。
藏品台账由藏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藏品台账的分类账由藏品的名称、数量,存放点和对藏品的描述和备注几部分构成。
(三)藏品台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藏品台账的登记人员和藏品保管人员必须分离,不得为同一人,藏品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清查,相互对照,认真核实,做到账物相符。
(五)藏品计量和计件。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可移动文物计量方式执行。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计件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六)藏品定名。藏品定名按接收藏品时藏品名称定名。其中文物定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执行,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化石和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命名法规定名。
(七)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地质时代、考古学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八)藏品现状。写明完残程度及重要附件等。
第六条文物的编目和建档。
属于文物的藏品必须建立编目卡片。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三章库房藏品管理
第七条建立库房藏品登记账。库存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放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及其他重要藏品,要设立专柜存放,重点保管。
第八条藏品存放不宜拥挤,叠压;纸质文物应存放于无酸质的容器;刺绣品、书卷、服饰应平放不折叠。
第九条定期检查藏品库房,并填写检查日志。工作人员出库时要关闭电源,锁好防盗门窗。平时要注意控制库房温湿度,保持清洁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保管人员要根据藏品材质和季节变化特点,定期防腐、防霉、防蛀,对藏品出现的安全隐患和损坏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严守库房机密,未经馆领导批准,非库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分别由不同人保管。其中货币博物馆每学期寒(暑)假前,重点藏品须送到银行保险柜保藏。博物馆联系校保卫部、校财务部等三个部门一起护送藏品。藏品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活动。
第十二条库房、储藏柜钥匙应存放于安全位置,设专柜管理,不得随身携带或存放在家中。钥匙丢失或损坏要马上报告馆领导,以便及时更换锁具。保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时,钥匙交由办公室管理。
第四章展厅展品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展厅藏品登记账,对展厅藏品的变化情况及时登记。
第十四条开闭馆时,认真查看展柜安全设施和展柜内藏品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馆领导处理。其中货币博物馆每次参观前通知物业撤防,参观后通知物业设防。
第十五条定期对展柜藏品进行保养,进行防腐、防霉、防蛀处理。发现藏品因自然原因发生变质、损坏等现象,应及时报告馆领导,进行科学的保养和修复。
第十六条藏品布展和换展时,必须由保管和陈列人员负责进行。工作人员要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使藏品正确归位。
第五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七条校内单位和个人获准在馆内研究需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
第二十条已入藏的藏品中必须处理的,依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六章藏品保养、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充分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第二十二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修复过程中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一级文物的修复方案由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藏品的修复由馆领导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文物的复制按照国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2、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藏品损伤事故的。
3、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4、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
5、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
6、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