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文化部【颁布日期】19860619【实施日期】19860619【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
2、)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
3、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章名】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
4、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
6、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馆可根据本
7、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章名】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
8、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度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
9、。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废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章名】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
11、全,并按期归还。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第二H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
13、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O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一级藏品的修复
15、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章名】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
16、伤事故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各类型博物馆,同时也适用各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文物保管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二条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原有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相违背的,
17、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及馆内补充规章制度,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有权不执行。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由馆长决定。如仍存不同意见时,藏品保管部门可向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执行其最终决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文档精品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二、活动目标:、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三、活动实施的计划、做好读书登记簿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