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由馆长、副馆长、办公室、财务部、藏品部等人员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藏品征集工作设在藏品部,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设立广东环亚美容化妆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组,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
第三章藏品征集范围
(三)与美容化妆品有关的其他各类科研文献。
(一)反映中华美容化妆历史的重要物证;
(二)反映中华人民在生活、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美容、化妆品重要物证;
(三)与美容、化妆品有关的其他各类物品。
第四章藏品征集类别
第十一条近现当代化妆品:粉、脂泽、黛、朱砂、膏等化妆品。
第五章藏品征集方式
第十二条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购买;
(三)依法交换、调拨;
(四)馆际交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捐赠分为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两种形式。本馆欢迎合法持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无偿捐赠文物。
对无偿捐赠文物的捐赠者,本馆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对于被专家鉴定属于国家珍贵文物的捐赠者,经馆长办公会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奖励。对于捐赠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评审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向本馆有偿捐赠文物的,由文物持有者与本馆共同协商确定文物转让费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转让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由文物鉴定专家小组确定的文物价值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有文物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时,坚持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对文物拍卖企业拟拍卖的珍贵文物,本馆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拟拍卖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并由本馆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文物的收购价格。
第十五条凡向本馆出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文物被本馆正式征集之前,欲在本馆存放拟征集文物的,本馆提供存放文物的场所和设备,并按照本馆规定收取文物托管费。
第十六条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馆可接收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可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馆际文物交换。
第六章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七条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部门根据年度征集工作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藏品征集部门应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分管馆长、馆长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第十八条意向确定。分管馆长、馆长在接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召集征集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征集意向。
第十九条专家鉴定。根据文物的类别,从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中抽出三至五名专家对藏品的真伪、价值、价格等情况进行论证,填写认定《意见表》,并对征集与否进行投票。
第二十条征集审批。凡经专家投票通过的,藏品征集部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报告,由分管馆长签署《意见表》,连同藏品的情况介绍一并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藏品购买。经馆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藏品征集部门指定两名以上的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根据馆长批示的意见与藏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事项。
第二十三条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原则上应立即办理入藏手续。
第二十五条为严格规范藏品征集程序,实现藏品征集的公开化、透明化,以上程序须在馆纪检委员的监督下实施。
第七章征集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藏品征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藏品征集资金用于支付无偿捐赠者的奖励费用、有偿捐赠者的文物转让费用、文物的收购费用以及征集珍贵文物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专家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九条凡有偿征集的藏品,被征集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第八章藏品征集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广东环亚美容化妆品博物馆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环亚美容化妆品博物馆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