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物馆关于社会机构开展公益讲解及活动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维护场馆秩序,保障观众安全,确保讲解的质量和水平,谢绝任何社会人士(含导游、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个人)在未申请并经广东省博物馆批准的情况下,在馆内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讲解和活动。如有发现,现场工作人员将终止活动并劝离,情节严重者将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劝离。
第四条结合广东省博物馆观众量情况,单日可接受不超过4个(上下午各2个)社会机构的公益讲解申请,同个社会机构单日不超过2个;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可酌情增加同个社会机构的单日申请数量。
第八条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博物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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