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给交通审判带来哪些变化

原标题:“互联网+”给交通审判带来哪些变化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畅通与群众的纠纷化解互动渠道,从诉调中心物理空间的一站式聚合向各职能单位的大数据后台延伸,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纠纷化解,且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整体能力。

改革的终期目标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事故定责、损失确定、司法鉴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法制网记者陈东升王春

11月26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法官韦英俏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案原告是王某,被告是潘某及某保险公司。

眼看开庭了,但原、被告席和书记员席上空无一人,韦英俏也是在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与电脑相连的液晶电视上忙活——所有工作都在互联网上进行。

这与以往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大不相同——曾经,发生道路交通纠纷后,当事人为了一份材料来回跑、为了理赔金额扯皮、为了裁判标准争执不下……

这种变化源于一项改革。

今年以来,余杭区人民法院在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一站式”纠纷化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交通审判”新模式。今年6月,余杭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道交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法院,目前已在全国率先完成系统开发和配套机制建设。而改革的终期目标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事故定责、损失确定、司法鉴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余杭区法院院长罗鑫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畅通与群众的纠纷化解互动渠道,从诉调中心物理空间的一站式聚合向各职能单位的大数据后台延伸,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纠纷化解,且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整体能力。”

??网上法庭随时开庭

10时30分,韦英俏正式宣布开庭。

“现在核对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委托权限……”

虽然身处不同地域,但法官与原、被告各方的声音和画面在各自的电脑上清晰传输着。

举证、质证阶段,先前举证期限内原、被告上传的证据也在线上清晰地呈现在各方面前,被告对多组证据提出异议。

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经休庭几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系统内嵌的自动理赔计算器根据法官输入的案件信息自动计算赔偿数额,自动生成裁判文书。

罗鑫说,试点改革的主要构想就是搭建一个“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突出行业调解前置和类案同判两个原则,实现法院、行政、行业组织三方资源联动,构建公正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围绕改革目标,余杭区法院开发了行业调解前置、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开庭审理等系统模块,为改革试点提供全方位的技术保障。目前已成功运用在线审判系统开庭审理了两起案件,对保险行业调解的500余件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

???保险行业调解前置

“大家都知道,出了交通事故后大家都会立即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是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一大利器,但以往,保险公司的理赔调解似乎被排除在公安交警调解和司法诉讼之外,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余杭区法院副院长叶向阳说。

如何加强行业调解力度,实现行业调解前置

去年9月,余杭成立了浙江省首家区县级的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成员单位41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6家,寿险公司15家。

保调委的专业、高效运作,大大挤压了保险理赔“黄牛”的生存空间,但行业调解往往容易被视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公信力受到影响。

如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线审判平台的推出,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更重要的是公开了裁判标准、纠纷处理的流程,全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当事人无论选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还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标准都是一致的,现有信息不对称和当事人过高的赔偿预期都将因为该在线平台的不断应用和推广而逐渐消弭,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防线前移,保险行业有效发挥社会治理作用。

余杭保调委主任杨永辉介绍说,今年10月,保调委与余杭区法院联合制定道交事故纠纷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行业人民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并从业务上进一步细化行业调解流程和职业规范,实现诉调的无缝对接。

据了解,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如果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应信息就会录入系统。如果调解成功,即可一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线受理立案并作出裁定;

叶向阳说:“这一处理模式突破了部分数据壁垒,也减少了当事人为同一材料在不同部门间来回奔波的次数,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该模式可以全面调动交通事故领域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所涉部门各司其职并有效对接,重点解决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防线有效前移问题,一体化处理平台为保险行业调解承担行业职能作用和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法律标准支撑,也将法院从繁重的核算损失等工作中解放出来,大幅节约司法资源。”

???类案同判统一标准

由于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民户籍的人员在交通事故纠纷赔偿中适用的标准不同,也就是日常大家所说的“同案不同判”。

在当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乡不断融合的大背景下,如何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追求公平公正的裁判尺度是处理道交纠纷案件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余杭区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结合城乡居民不断融合的实际,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的元素,打破城乡二元赔偿标准的僵化界限,从裁判尺度上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前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实践中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几种情形,为将来全国统一赔偿标准积累经验和提供借鉴。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的特点,“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则将所有赔偿标准统一嵌入系统后台,系统专门研发了“赔偿计算器”功能,当事人可运用计算器的案件预判功能进行赔偿运算。

也就是说,不管是受害人还是保险公司,抑或是法官,只要运用这套系统,得到的赔偿标准都将是相对统一的。

罗鑫说:“系统内嵌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完全公开透明,可以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赔偿形成合理的预期,法律的指引作用在该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大大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据悉,下一阶段,余杭区法院将推动组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全流程数据库,努力促成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保险公司等多个纠纷处理终端数据对接和共享,实现报警、接警、责任认定、定损、鉴定、调解、开庭、判决、款项支付全部网上处理,真正实现让科技惠及民生,让司法服务人民。本报杭州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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