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国公司监事会模式(4篇)

第二条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

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监督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条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

杨敏华

【学科分类】商法

【出处】《台湾人文生态研究》,第5卷第1期,2003年1月,页73-98。【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从公司治理结构剖析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其立法采单层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股东监控机制是透过外部治理结构之约束,其背景乃建立在美国证券市场股权高度分散性与流动性,而股权结构又以机构持股为主,另一方面股权分散亦使经营者支配论与首席执行官制度得以确立。本文进而深入探讨美国董事会之组织,包括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尤其多加探讨监察委员会之沿革与权限。最后导入美国公司监督制度的灵魂角色,独立董事制度之内容。【关键词】公司治理、董事会、监察委员会、独立董事【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一、前言

二、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一)美国公司制度采单层制

美国公司治理机关不设监事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融合公司经营与监督两种权能,董事会对有关公司的经营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然后委任由部分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决策。董事会组成包括「经营董事」和「独立董事」,经营董事主要负责经营职能,独立董事主要负责监督职能,即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提供咨询,监督经营董事及管理阶层的经营活动,故董事会具有自我经营和自我监督的权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须设监事会,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关构造的基本特征是没有独立的监事会,故公司法学者归类为「单一委员会制」(theone-tiersystem),又称为「单层制」(singletiersystem)、「一元制」、「单轨制」、或「单线型」[4]。(二)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

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第8·01条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公司组织章程中写明的限制与约束」[5]。该法和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generalcorporationlaw)[6]皆规定股东会的权限有:审核会计表册和董事会报告,选举董事和审计员,分配盈余和宣布股息,审议董事会提议的事项,任命董事,及其它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权力限于公司法及章程明文列举的部分,未列举的部分全部都归董事会。换言之,美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质运作上仍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会议体的董事会(boardofdirector),对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做出基本意思决策,然后委任由经营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亦即由公司最高执行经理或称「首席执行官」(chiefexecutiveofficer,ceo)为主组成的执行委员会(executivecommittee)和其它委员会执行公司的运作。因董事会对经理的任免有决定权,可直接监督公司经营,故董事会对公司具体经营业务有一定监督制衡的作用[7]。(三)股东监控机制的约束

美国是一个典型股东主权的国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者,如果公司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或董事会不能执行监督者的作用,即可透过法人控制的市场解决此问题,其目的是为使企业剩余最大化,此即新古典经济学领域的利润最大化原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又称为「外部治理结构」[8]。

1、股权高度分散性与流动性[9]:美国公司主要靠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股票市场非常热络活跃,造成股权容易高度分散与流动,美国个人股东持股较多,比例高达50.2%,因而股权比较分散,美国公司立法规定禁止银行持有工业公司的大额股票,故银行持股比例为零,美国法律限制所有权集中,要求基金管理多样化,故股票流动性很高,所以单独的金融机构持有一个公司股份的比例较低,加之有关制度和法律的限制,促使金融机构成为一个活跃的投资者,所以美国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实际上很难主动履行股东的权利[10]。持股的目的就是从股票中获得利润,并不关心公司经营绩效,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就卖出股票,股东可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而非「用手投票」,避免自己成为「搭便车」(freeride)[11]的牺牲品,故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衡较少专注着力,而公司经营者往往亦把追求短期利润增加,提高股价上涨,作为迎合股东愿望的首要目标[12]。故美国法律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的集中,意味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管理与监督十分有限,此即美国公司法设计集经营权与监督权于一身的董事会制度;但并非董事会即可为所欲为,毫无节制。其制衡在于:

一、美国股票市场十分热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掉。

二、美国的接管市场亦十分活跃,公司经营不好,其它公司随时将该公司兼并或收购,随之将经营阶层更换。此种外部市场的制衡对于经营阶层的作用十分重大,亦即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绝对离不开外部市场的约束[13]。

以股票市场为中心「市场导向型」的美国公司体制,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发达,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就会「用脚投票」,迫使公司经营者改善现况;如果公司获利成效仍不大,公司股票价格就会继续下跌,局外人可能就透过市场收购该公司的大部分股票,从而并购该公司,此称为「公司合并」、「恶意收购」、或「敌意收购」(hostiletakeover)[14],20世纪80年代此情势频繁发生达到高潮,此制优点在于持续对于绩效不良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替代的外部威胁,市场机制对公司的这种外部控制有利于以最具经济性的方式来重新配置资源,此不仅有利于股东的最优势利益,亦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故公司经营不善,即可能被其它公司兼并与收购,进而导致经营管理阶层的更换,故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绩效绝对受外来约束的制衡。

美国持股者高度的分散性与流动性因此引起股票交易频繁的短期性,导致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并购活动对于经营管理阶层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为实务上公司被并购后,原班经理阶层人员皆被撤换,公司控制权的转手或被并购,替换不称职的经理人员,就能给股东们的投资带来更好的收益。但其缺点是并购过程中的敌意接管做法也可能对公司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因此受到损失,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转有赖于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方之间相互信任,如果经理人员有自己很容易或很快被替代的预期,其有可能使公司行为更加短期化。故持股者的短期性投资行为将导致公司经理人员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短期性、季节性的利润方面,而不顾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绩效[15]。

2、股权结构以机构持股为主:美国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investors)[16],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大学基金、信托基金、慈善团体或保险公司等。为适应企业融资之需要,美国非银行的各类金融机构逐渐发达,中介机构持股率上升,个人股东持股率持续下降。机构投资者往往希望握有企业众多股份,能以其所持有股份之实力,制衡公司经营者不当的滥权行为[17]。

三、美国董事会之组织及权限

美国公司法制赋与董事会拥有极大的权力,董事会是集业务经营与业务监督于一身的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监督机关及对外代表机关。由于董事会是会议体的机关,不能亲自执行经营及监督职权,因此公司设立董事会的附属机关,即董事会可依其决议,设置由几位董事构成之各种专门委员会,分工处理董事会各方面的工作。

(二)薪酬委员会(compensationcommittee)薪酬委员会,又称「补偿委员会」,或「报酬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所组成,决定经理和高阶管理人员的报酬,掌握股权期权方案,考虑报酬政策的适当性,批准或推荐有关管理人士的报酬方案;并使高阶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免于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被控诉的干扰[26]。由于独立董事往往只参加公司的重大会议,通常不从公司领取固定的薪酬,至公司开会时才领取象征性的车马费;又因独立董事较不受控于公司经营董事的牵制,在公司扮演比较公平与制衡的角色,由其确定经营董事的薪酬较为适合,可以避免经营董事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高薪厚禄的自肥嫌疑。

1992年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发布规定,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应当向其提交一份涵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关于公司业务执行人员薪资报酬政策的讨论,包含在何种程度上而以实际工作效果为薪酬确定基准;

二、关于向指名的高级职员提供股票期权而作出价格调整的解释和说明;

三、关于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披露,并指明其作为公司职员或执行人员、或是与公司存在某些其它关系的成员。此立法理由在加强薪酬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发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公平分配作用的有效手段[27]。

一、监控企业之报导功能(monitoringthereportingfunction),以确保内部及外部财务报导体系之质量;

二、监控企业之风险管理(monitoringriskmanagement),以确保公司辨识及管理风险因素之功能是否完善;

三、监控企业之审计功能(monitoringtheauditfunction),以确保企业内部及外部之审计功能[28]。具体而言,监察委员会之职权有:

一、推荐或同意公司的独立审计事务所;

二、审查所审计事项和范围;

三、审查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和有关管理信函,以及审查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以增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因为独立董事既不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又不担任管理职务,他们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通常没有利害冲突,处于局外人的地位,所以让独立董事参加监察委员会可以对经营董事和内部管理者进行监督,防止经营董事或内部人违法舞弊、弄虚作假。另外独立董事通过监察委员会还可防止公司财务报告的误述[29]。监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例会,需要时则不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情形,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会依照惯例,或应专门的邀请而列席会议,但如果监察委员会主席认为讨论事项应予回避,则有权排除其列席。

四、监察委员会之沿革与权限(一)监察委员会之沿革

1994年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lawinstitute,ali)所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ofcorporategovernance)中主张,任何股东人数超过2000名,资产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公开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成员应当与公司的业务主管人员之间没有重大利害关系,从而有助于对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可以向董事会提供详细报告[33];亦即主张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应由外部独立人士担任董事,且监察、任命及薪酬等三委员会,其委员应全数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过半数以上与公司高阶经营者间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存在[34],希望藉由此等外部董事独立、公正的性质,能够有效、客观地监控公司经营者,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03·00条规定,除要求公司应有二名以上之外部独立董事外,并应设置监察委员会,其委员全数由独立董事组成。

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关于公司治理与改革的新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令》(sarbanes-oxleyactof2002)。法令的目的是针对补救「安然事件」所造成公司运作的缺陷与漏洞,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增加对管理阶层的制衡与监督。尤其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审计委员会需要任命审计师,为其发放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每个证券发行公司都必须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包含至少一个「财务专家」,如果没有,理由何在?该法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36]。(二)监察委员会之权限

美国各州各有其公司法,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究竟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有无其合理的界限,时有争论,美国法律协会提案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功能如下[37]:

一、推举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审查独立董事的薪酬、监察契约内容及独立性;

三、审查担任经营董事兼经理人的选任等事宜;

四、提供独立董事与董事会间、以及担任内部经理人与董事间意见传达与沟通的管道;

五、审查外部监察结果、监察报告书、独立董事与经营者间的商议、内部监察报告书等事宜;

六、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及独立董事的监察证明等事宜;

七、检讨有关独立董事与担任经营董事兼经理人就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妥当性所为的协议;

八、检讨会计的政策方针等事宜。

2002年美国针对安然公司弊端后遗症之改革,nyse公司治理标准修正提出更精致与详细之内容,规定每个上市公司的监察委员会都应有书面章程,并记载如下事项:

第一、监察委员会之目的;应当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公司是否符合法令规章的要求、公司审计人员的资格与独立性、以及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和独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

二、准备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在公司股东委托书中包括监察委员会的报告。第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应当包括:

一、聘任或解雇公司独立审计人员,监察委员会必须具有批准所有审计契约费用和条款的权力,以及批准与独立审计人员所有重大非审计契约的权力。

二、审查独立审计人员所提交的年份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及审计事务所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质询管理阶层与独立审计人员所提出审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根据「管理阶层对财务状况和营业成绩的讨论与分析」所作出的披露。

四、提供公司财务情况与收益信息给社会金融财务分析家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免管理阶层恣意放出炒作新闻误导投资大众。

五、征询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它顾问建议与意见,故监察委员会必须被授予不经董事会的同意即可聘请这些顾问的权力。

六、评估公司风险管理有关的政策,故单独、定期与公司管理阶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独立审计人员会面并讨论。

七、审查公司任何审计问题,即与独立审计人员一起审查公司的审计问题与难题,诸如对独立审计人员活动或应请求公开信息的范围与限制,管理阶层的重大意见分歧而由审计人员记录或提议并通过帐务调整,就契约和审计事务所向公司所发的「管理」或「内部控制」的审计和会计问题进行交流,以及包括对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预算和人员的讨论。

八、汇报董事会,即监察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与董事会全体一起审查公司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遵守法律规章的要求,公司独立审计人员的业绩和独立性,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业绩[38]。

五、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运作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各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迄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其董事会之多数成员中,率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扮演重要推波助澜之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订定之《上市审查准则》第303·00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39],1978年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一个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1989年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独立董事的标准,同时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40]。

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或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42],或称「公益董事」[43],是指没有担任公司任何内部行政职务的外聘人士,如教授、学者、专家、公正人士,其享有社会盛名,拥有自己的事业,公司付其薪资,仅是象征性,甚至没有任何报酬,原则上独立董事不会与股东争取私人收益,因为独立董事与经营董事或高级职员没有任何牵连关系而影响其独立监督之判断。

(二)独立董事之资格

以1989年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为例,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第一、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第二、股东会和董事会均须指定(designate)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同时该董事若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时,均可以取消这种指定;第三、为保证独立董事的能力,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即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第一、本公司或任何关系企业子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第二、与本公司或任何关系企业子公司之间从事过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包括金融、法律、或顾问服务之交易;第三、与上述两种人的直系亲属或是其合伙人,或与其之间有业务关系;第四、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丧失其独立董事的资格[51]。

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规则》[52]具体修订独立董事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是否具有「独立性」作出规定。如果有存在下列事项,将不认为具有独立性:

一、目前和过去三年在公司任职或公司所属机构中任职;

二、在上一财政中从公司其所属机构接收超过6万美元的报酬,包括董事会服务、退休福利计划和其它报酬;

三、在过去三年中有直系家庭成员在公司或其所属机构中任首席执行官;

四、在公司建立的营利机构中具有合伙人或控股人地位,或公司在该机构中收取5%以上的总收入,或在过去三年中任何一年内,从该机构中收取20万美元以上;

五、任职在彼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彼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又在此公司的薪酬委员会任职[53]。

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之职权相当模糊,事实上,独立董事应当是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开会时的基本两个职权:第一、向经营管理阶层提供建议和咨询;第二、监督经营管理阶层并要求提供信息与解释[56]。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之《商业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包括:(一)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以从宽审查;(二)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三)独立董事有权撤销由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四)如果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的决定,独立董事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57]。从功能上看美国密执安州的「独立董事」规定,相当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58]。

独立董事除担任监察委员会之成员外,由于任命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其它特别委员会之成员,亦大多由独立董事担任,因此独立董事尚具有监督公司重要职员之聘任,评鉴及解任,选任候补董事、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审查公司重要高阶职员之报酬、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乃至于评估企业并购及利益相反交易等职权,而得以发挥其它各种附随功能[59],例如美国的法规和判例都赋予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60]。(四)独立董事之功能

六、结论

独立董事之目的在于确保执行职务之独立性,但其执行效果如何,是否能因为独立于经营董事与管理阶层者之外,就能以客观、公正、冷静之态度,为公司提高经营效率或加强公司业务之监督,赞同意见者大多均肯定其有某程度的经济功能,认为独立董事居多的公司,其公司营运状况较好、获利较高。从统计数字分析,美国大型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1989年对美国前1000家公司的董事会所作研究结果显示,74%的董事是外来,83%的公司外来董事占多数[68],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制度[69]。

惟何以大多数美国公司均接受此制度?美国公司董事会大多由管理阶层所控制,管理阶层为什么还会愿意引进独立董事来监督制衡管理阶层自己本身?第一、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保证机制」(bondingdevice),公司的代理人(经营董事和管理阶层),可以藉此向潜在的投资者公开昭示,公司愿意接受有效的监督,吸引广大社会的投资者,可以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增强竞争力;第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法院之判决趋势有关,面对股东诉讼时,管理阶层可利用此制度保护自己,即公司管理者利用独立董事的地位,在陷入「自我交易」或「利益冲突」的诉讼时,若得到独立董事的批准,进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亦即愈来愈多的美国法院在有关经营者之报酬、竞业或与公司交易等利益冲突行为判断中,若该当行为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者,则不属无过失责任之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而代之以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dutyofcare)或经营判断法则(thebusinessjudgmentrule)[75]],决定其责任之有无,于此经营者乃有强烈诱因引进独立董事,以减轻本身之经营责任。故独立董事制度免除对于公司经营董事与管理阶层的诉讼威胁,成为防卫与庇佑内部人控制的最佳保护伞。

【注释】

[1]美国公司法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由各州的州议会通过,并分别适用于各州的普通公司法,此为美国公司法的主体构成部分;第二、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包括证券交易法等;第三、由各州及联邦法院在解释上述成文法过程中的大量案例法。请参阅:胡果威着,《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5。

[2]束小江、宗延军,<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河北法学》,1999年第6期,页104。

[3]1984年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revised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是由1950年的「模范商业公司法」(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修订而来,这两部公司法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是由「美国律师协会」(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起草的「准法律」,总结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并代表今后公司法发展的趋势,颇具权威性,因为律师协会是属于民间同业公会性质,并非立法机构,所以模范商业公司法仅供各州的立法机构在制订、修改公司法时的参考,美国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在很大的程度上采用模范商业公司法为蓝本。

[7]毛亚敏着,《公司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页150。[8]孙丽,<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的再评价---以双向式控制为中心>,《日本研究》,第2001年第2期,页8。

[9]股权高度分散与流动的效应,即每一个股东均无法做到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对公司事务的决策起到有意义的影响作用。公司股东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群体,股东之间缺乏固定密切联系,虽然公司股东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利益,但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搭便车」的心理预期,即希望通过他人的努力而获得好处。因为渺小个人所持有股份与巨大公司总股本相比,不过是沧海一粟。如果通过自己努力去为全体股东争取利益,不仅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得不偿失。因此股东在实际的选择上就采取「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更加实惠的态度。请参阅:方龙喜,<德、美、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页49。

[12]段强,<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与启示>,《新东方》,第10卷第6期,2001年11月,页33。

[13]方龙喜,<德、美、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页51。[14]「敌意收购」是指被收购公司(或称目标公司)的管理经营阶层反对收购行动,而给予的称呼,这种收购行动为收购方所带来的一个有利结果是可以降低或者免去「代理人费用」,因为收购成功后目标公司的领导阶层往往发生大的变动,新股东可以撤换意见不同的董事,从而实现通过市场这一外部因素对公司的间接治理。请参阅: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52。

[15]银温泉,<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比较>,《改革》,1994年第3期,页51。

[16]美国一百大企业在1987年时只有4家公司,其股权90%掌握在机构投资人手上,但1997年已有40家公司如此情形。机构投资者在美兴起的原因有五:第一、社会财富不断累进增加;第二、战争后长期通货膨胀使得传统固定投资失去吸引力;第三、税制的改变;第四、人寿保险普及使保险公司更多资金投资股市;第五、开放型基金之广设。seeroberton,“corporategovernanceinamerican1950-2000:majorchangesbutuncertainbenefits”,in25iowa.l.,2000.请参阅:曾宛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报酬结构之分析>,《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2期,2001年3月,页105。

[17]黄铭杰,<交叉持股vs公司监控>,《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1期,2001年1月,页237。

[18]银温泉,<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比较>,《改革》,1994年第3期,页50-51。

[19]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56。

[20]孙丽,<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的再评价---以双向式控制为中心>,《日本研究》,第2001年第2期,页7。

[21]首席执行官的行为,必然对董事会产生重要影响,首席执行官甚至要选择令他称心如意的董事会成员,其必然积极鲸吞蚕食的控制董事会;故由股东选举董事,由董事来监督公司高级职员,再由公司高级职员代表股东经营公司的传统理论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管理者中心主义」,即由首席执行官(即管理者)来选择董事,而股东则只能按管理者的安排行事。请参阅:唐德华主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内部运作法律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页579。

[22]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57-158。

[23]胡果威着,《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168。

[24]刘乃竹,《论股份有限公司之内部监控》,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1年6月,页115-116。

[25]胡果威着,《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169。

[26]经营董事或管理阶层掌握公司薪资报酬之职权,又可决定自已之薪酬,即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而被提起控告诉讼,使得其薪酬方案无效,从而在薪酬上避免经营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扮演「球员兼裁判」的混乱与滥权。

[27]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63。

[28]苏裕惠,<由公司监理之角度思考企业价值报导体系之强化,《会计研究月刊》,第193期,2001年12月,页70。

[29]程宗璋,<证券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08。

[30]aicpa,executivecommittee,statementonauditcommitteeofboardofdirectors,124tancy10(1967)。

[33]张开平着,《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页145。

[39]王志诚,<美国公司经营机关之改造与启发---兼论我国引进外部董事制度之基本课题>,《证券暨期货管理》,第16卷第11期,1998年11月,页10。[40]白华、吴春,<美国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和启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年第9期,页52。

[41]管晓峰,<国情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理思考>,《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96。

[42]很多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法律含义上并没有什么差别,两个概念可以混用;但亦有人指出,二者在实际意义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前者着眼于价值判断,强调董事与公司之间在商务活动利益上的独立性;而后者则着眼于董事与公司组织本身或经营管理层(内部人)之间的关系。请参阅:杨帆,<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法学》,2001年第12期,页69。[43]余雪明,<投资人保护法研究会---公益(或独立)董事制度之探讨>,《月旦法学杂志》,第42期,1998年11月,页88。

[44]baysinger,barryhenrybutler,corporategovernanceandtheboardofdirectors:performanceeffectsofchangesinboardcomposition,journaloflaw,economics,andorganization1985,pp.101-104.[45]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国外经济》,2000年第4期,页15。

[49]杨帆,<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法学》,2001年第12期,页69。

[50]汤欣着,《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页128。

[51]谢天仁,《论公开发行公司监察人之现况问题及改进刍议》,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3年6月,页97-98。

[52]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提出修订方案,1999年12月14日,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纳斯达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修订方案,修订目的是为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审计效果,并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管理阶层的责任。

[53]张鸿,<美国和我国香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启示>,《经济纵横》,2001年1月,第57页。

[56]唐德华主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内部运作法律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页580。

[57]孙永祥,<公司外部董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3月,页50。

[58]陈文河,<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及监察人行使职权成效之研究>,《证交资料》,第456期,2000年4月,页2。

[59]王志诚,<美国公司经营机关之改造与启发---兼论我国引进外部董事制度之基本课题>,《证券暨期货管理》,第16卷第11期,1998年11月,页15。[60]罗英,<英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辨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22。

[61]唐纳德c.克拉克(donald),罗培新译,<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22-23日,页18。

[62]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很流行「敌意收购」(hostiletakeover),一时成为另类降低代理人费用的办法,敌意收购是指被收购公司的经营领导阶层反对收购行动,因此往往于收购后领导阶层出现大变动,新股东可以把意见不同的董事完全换掉,同时又可免去一大笔代理人费用。这种过程与传统的降低代理人费用方法不同,敌意收购是由市场(外来因素)取代独立董事(内部因素)来间接管治公司。[63]刘冠伦,<论美日上市公司管理制度>,《中外法学》(北京大学),1999年第5期(总65期),页118。

[64]马金城,<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经验及其借鉴>,《财经问题研究》,第8期(总第225期),2002年8月,页48。

[65]白华、吴春,<美国独立董事在公司德国公司监事会模式篇三“职业性”:德国职业教育本质特征之研究

【摘要】:在我国,职业教育企业缺位,职业教育地位低下,成为不争的事实。与此相反,在德国,企业有着联合培养劳动力的传统,职业教育享受着崇高的社会声望。然而,我国引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所面临的困难,使得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以一种正确的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去研究国外教育制度”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分析德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动力,是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德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职业性”(beruflichkeit)。首先,“职业性”概念,指的是需要专门资质化的个人和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之间复杂的关系,其基本内涵是职业导向。其次,“职业性”作为一个诠释性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再次,“职业性”特征发展的三个典型历史阶段是:“职业性”的生成阶段、嬗变阶段以及升华阶段。最后,“职业性”反映了特定的社会需求、政治需求和文化需求。这三大需求为“职业性”的生成、嬗变和升华提供了发展动力。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和发展动力密不可分。首先,德国劳动力市场具有职业导向的特点,职业形态经历了手工业—工业—后工业的变化,这为“职业性”的生成、嬗变和升华提供了发

样的趋势。对社会需求来说,“去职业化”(entberuflichung)的趋势意味着职业教育的社会需求和教育要求得到了兼顾和统一。对政治需求来说,通过职业教育国家化,促进人格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教育性元素。对文化需求来说,促进人格发展是职业教育的终极价值追求。要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单单凭借制度的抄袭是完全行不通的。我们应当深入研究职业教育本质特征,揭示职业教育发展动力。职业教育应当优化自身系统。职业教育应当尽可能地满足各类需求。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追求。这是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本质特征

发展动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g719.516【目录】:

摘要6-8abstract8-14导言14-59第一节研究背景14-21

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15-16

二、借鉴德国

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困境16-19第二节文献综述21-38

三、职业教育系统的视角19-

21一、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研究21-23

三、职业教育“发展动

二、职业教育“发展动力”研究23-28

力”:社会需求28-31

四、职业教育“发展动力”:政治需求31-3

4五、职业教育“发展动力”:文化需求34-38第三节关键概

一、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39-40

三、职业41-42

六、职业原则44

四、职

七、职念及其内涵分析38-50

二、职业教育的“发展动力”40-41

五、职业导向43-44

八、职业教育47-48业功能42-43业性44-47

九、合作主义48-50第四

二、技术路线53-54节研究设计50-57

一、论文框架50-53

三、研究方法54-56

四、研究目的56-57第五节本章小结57-59第一章职业教育“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动力”之概述59-95第一节职业教育系统的视角59-64

一、职业教育系统的特点59-6

1第二节德国职业教育“本质特征”

二、职业教育之解读64-78

一、职业教育实然类型划分65-72

应然类型划分72-78第三节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动力”之解读78-87

一、职业教育“发展动力”的界定78-80

二、社会需求80-82

三、政治需求82-85

四、文化需求85-87第四节本论文的分析模式87-93性”87-89

一、概念辨析:“职业导向”、“职业原则”和“职业

第二、从历史角度看“职业性”及其“发展动力”89-93五节本章小结93-95第二章“职业性”的生成(——十九世纪末)95-116第一节社会需求95-101

一、职业的形成95-99

二、学徒的出现和培养职业伦理的需求99-101第二节政治需

一、行会承担职业教育任务101-104二、十八求101-107世纪-十九世纪初期合作主义104-107第三节文化需求107-115

一、马丁·路德:职业是天职107-111

二、启蒙思想:职业教育的工具价值111-113

三、新人文主义者:普职分离113-115第四节本章小结115-116第三章“职业性”的嬗变:(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116-139第一节社会需求116-121

一、手工业经济的衰弱和复苏116-117

二、工业化的特点117-119

三、工业化对高级职业教育的要求119-121第二节

一、行会保留了对职业教育的自治权利政治需求121-130121-125

二、行会自治原则下的职业教育机构化125-130第三

一、斯普朗格:职业是文化和教育的媒介节文化需求130-137130-133

二、凯兴斯坦纳:职业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统一133-136

三、费舍:职业学校蕴含了教育的契机136-137第四节本章小结137-139第四章“职业性”的升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139-174第一节社会需求139-149化139-141143-146

二、个性化职业141-143

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

三、广义的职业能力

四、能力评价标准146-149第二节政治需求149-159

二、多元

一、行会的胜利:1969年的《职教法》149-151

制:弥补双元制教育功能的缺陷151-152弱势群体职业教育152-157响157-159

三、第三条道路:促进

四、欧盟职业资格框架的出台及其影

一、职业和教育和谐关第三节文化需求159-173

系的转向159-168

二、企业教育的合理性168-170

三、工作过程的意义170-173第四节本章小结173-174第五章“职业性”及其“发展动力”的规律和启示174-207第一节“职业性”及其“发展动力”的特点174-182

一、稳定性174-179

二、动态性179-182

一、社会需求的第二节各类需求导向的职业教育182-191

满足:人尽其才182-185

二、政治需求的满足:信息畅通、制

三、文化需求的满足:度稳定、参与积极、教育优质185-189提升职业教育地位189-191第三节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91-198

一、“职业性”与人的全面发展191-192

三、政治需求与人的第二、社会需求与人的全面发展192-194

全面发展194-196

四、文化需求与人的全面发展196-198

四节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经验之反思198-205教育模式难以复制198-201

一、德国职业

二、德国职业教育的启示201-205第五节本章小结205-207参考文献207-219致谢219-220

)在计算可接受委任的最高界限时(每个人最多可兼任十个监事),作为监事会主席的委任算作两个委任,向股东会推荐新监事会候选人时,要指明其所兼任的其它监事的情况和其专职,以尽早避免过度负担和竞争局面的出现。

(三)监事之解任:由股东会所选任之监事,股东会于任期届满前,得以四分之三以上股东之同意决议解任之。若依据公司章程所委派之监事,其解任得由该委派权人随时解任之,并由另一名成员替代。此外如监事的个人有重大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之声请,解任该名监事。而职工监事之解任,则依「参与决定法」、「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参与决定补充法」、和「1952年企业组织法」之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03条)。

(四)监事之兼职: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成员的长期代理人、经理人或有权进行共同经营的代办商。若监事为董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其期间至多为1年,在代理期间内,不得从事监事会成员的活动(德国股份法第105条)。

(五)监事之报酬:在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准许,对于监事之工作活动,可以给予报酬,其应与监事的职责及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若报酬由章程规定,股东会得以简单多数决议修改章程以减少报酬(德国股份法第113条第1款)。

(六)监事之契约:监事与公司订立劳务关系的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其在监事会行为对公司负有义务,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监事会同意。公司因与监事订立契约而向监事给予报酬,而监事会未同意此项契约,该名监事应返还报酬,但监事会承认此项契约,则不在此限。该名监事对公司享有请求返还因所从事活动而取得利益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但不得以该项请求权抵销返还请求权(德国股份法第114条)。

(七)监事之贷款: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才可以向监事给予信用贷款。控制公司只有在得到其监事会允许时,以可以向其从属企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从属公司只有在得到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允许时,才可以向控制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关于允许贷款的决议,应规定对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若监事作为独资商人经营商业,其贷款为支付公司向其交付商品的货款,则无须监事会允许。对于监事的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的贷款准用上述之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给予贷款,而嗣后监事会不同意时,均应立即返还贷款(德国股份法第115条)。

(八)监事之义务:对于监事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准用德国股份法第93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16条)。亦即:第一、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对于其因在监事会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特别是营业或业务秘密,应保持缄默。第二、违背其义务的监事,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之义务。对其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争议,其负举证责任。第三、在下列情形,监事特别负有赔偿的义务:

1、违背本法向股东返还出资;

2、违背本法向股东支付利息或红利;

3、违背本法认购、取得、作为质物接受或收回公司或另一公司的自有股份;

4、违背本法在发行价格缴足前发行股票;

5、违背本法分配公司财产;

6、违背本法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或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进行支付;

7、违背本法向监事给予报酬;

8、违背本法给予贷款;

(九)监事之责任:故意利用自己对公司之影响力,使监事、董事或经理人等对业务有代表或代理权人,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情事者,对于公司因此所造成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股东亦受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监事如违反其义务时,该监事应与上述人员同属连带债务人,而监事应就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负举证责任。惟监事之行为若是执行股东会之决议,则对于公司及股东所受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得仅因得到监事会之许可,而认为免除赔偿责任(德国股份法第117条第1、2款)。1998年德国通过「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规定:由于降低在重大违反义务情况下表决的法定人数(百分之五或者一百万面值的股票),因此对机关成员,特别是监事会成员,主张赔偿损害请求权得到简化程序。

六、监事会之会议

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以会议多数决之方式作成决议,行使公司业务之监督权。组成监事会有助于公司整体利益,人力充足可分工合作对于公司各项业务或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外,发现弊端时,相对于人数众多的董事会与执行机关,能够分庭抗礼之效果,不至于因为人数稀少势单力孤,使得董事会与执行机关轻忽监督机关之力量;又监事会采会议制,对于公司重大利益事项,更能集思广益,进行妥适的决定及适当的监督。

(一)监事会之召集:任何一名监事会成员(监事)或董事会,均可在说明理由及目的后,请求监事会主席立即召集监事会开会,而会议必须在两周内举行。若是由两名监事或董事会请求而被拒绝时,申请人即可自行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上市公司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两次(德国股份法110条)。德国并于1998年通过「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定加开的会议次数从2次增加到4次。

肆、德国监事会之职权运作

在德国股份法上,监事会不仅是公司的监察机关,亦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监事会享有较大的权力。兹归纳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权

依据德国股份法第84条规定,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监事会选任,董事连续选任或延长任期需经监事会重新决议;董事会成员有若干名时,监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成员为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如果有重大事由,即董事或董事长严重违反义务,不能有效执行业务能力,或已丧失股东会对其信任时,监事会有权撤销对董事会成员(董事)的选任和更换董事会主席(董事长)。1951年发布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关于对监事会选任劳方董事或撤回其选任决议的特别多数要件的规定,不因此而受到妨害;亦即煤钢企业的监事会也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工经理,未经监事会的多数职工监事同意,不能随意任免或罢免劳工经理,劳工经理在企业的领导阶层代表职工利益,主管的范围主要是限于人事和社会福利方面,其和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经理是平等地位[44].德国股份法第105条规定,禁止监事会成员(监事)同时又为董事会成员(董事),并禁止监事会担任公司业务之执行(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如此行政与监察两权,才能互不相涉,各自独立,却又发挥相互制衡力量,始得确保公司健全发展。

二、决定董事报酬权

三、同意董事竞业行为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8条规定,非得监事会之同意,董事不得经营商业,亦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计算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竞业行为。同样的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或业务执行人或无限责任股东。如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之行为,监事会得要求损害赔偿,并得行使归入权。公司的请求权自其它董事或监事知悉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时起,经三个月时效消灭;不问对此知悉与否,自其发生时起,经五年时效消灭。

四、同意给予董监事贷款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能根据监事会的决议给予董事信用贷款。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时,才可以给予监事信用贷款。

五、业务监督权

监事会应对公司业务执行进行监督(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故董事会应向监事会进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公司计划中,特别是金融、投资和人事计划的预定营业政策及其它原则问题;

(二)公司的营利可能性,特别是自有资本的营利可能性;

(三)公司状况及业务进展程度,特别是销售额部分;

(四)可能对公司营利或偿付能力有影响或具有重要意义的业务或交易。此外若有其它重大事由,应向监事会主席进行通知;例如为董事会所知悉,在一个对公司状况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营业事项,亦应被认为是重大事由(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1款);亦即董事会应关心企业拟订的经济政策和其它有关企业计划的原则性问题,特别是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人事政策,故监事会听取董事会之报告,是属业务监督权行使之范围。

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要求报告有关公司的各种业务情况,或关系企业与本公司业务上及法律上关系之说明,以及有可能对公司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进展情况。监事会每个监事亦可要求提交报告,但报告只能交给监事会;若董事会拒绝提出报告,当另一位监事支持此项请求时,董事会即不可拒绝报告;且董事会的报告应符合认真与忠实报告之原则(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3、4款)。故监事会有职权关心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查核,加强董事会向监事会就公司计划的汇报义务。任何一名监事均享有知悉报告的权利,报告是以书面方式提出,经请求亦应将其交付任何一名监事,但以监事会未作出其它决议为限(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5款)。

六、财务监督权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即监事会可以检查及阅览公司的账簿、表册、文件以及财产物品等项目,特别是公司的现金及有价证券和商品库存的情况。监事会亦可另行委托个别监事或委托个别专家在上述范围内,执行查阅簿册或帐目文件之任务(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

德国为集中对监事会的改革,改善年报审计质量以及加强监事会和审计师的合作,于1998年「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针对年报审计规定,为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如果审计师在五年内从某家公司获得的报酬占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前是百分之五十),则禁止对这家公司进行审计。一家公司长期由同一审计师审计将造成不独立的印象,对外更换审计师或审计公司虽然不恰当,但如果审计师在十年内超过六次在年报上认可记录并签字,法律规定必须更换在认可记录上签字的审计师。法定审计义务的规定,主要考虑在起草审计报告时监事会的立场与利益。提高审计师的责任限额,原来责任限额为五十万马克,现在明确提高审计不上市公司时为二百万马克,审计上市公司时为八百万马克。部分审计报告和资本流入帐目对上市公司的联合企业年报亦有约束力,不再由董事会,而是由监事会来聘请审计师,如此审计师即可以与公司管理阶层保持相当的距离。审计师之义务包括将审计报告直接呈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及结算委员会,并参加监事会的结算审议会或结算委员会。

七、召集股东会临时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为公司的利益而有必要召集为限,监事会应召集股东会。对于决议以简单多数决通过即可。」即只要为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应召集股东会,对股东说明事项,如须股东会作成决议时,应依照股东会之程序请求作成之。

八、特定经营事项同意权

此为德国独特的公司权力分配制度,为防止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的介入影响董事会独立行使职权,故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业务执行移转于监事会。但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可以规定某种业务只能在取得监事会同意后才能进行,此一条款为监事会介入公司经营提供依据,是为监事会「特定经营事项同意权」,又称「批准权」[47].然而为保证董事会的经营权限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相互独立,法律另规定补救措施,即如果监事会拒绝同意董事会进行特定业务的决议,董事会可以请求由股东会作出同意进行对这类业务的最后决议。股东会作出的同意决议需要得到投票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同意。公司章程亦不能规定另一个多数决,亦不能规定其它的要件。故监事会虽有特定经营事项决定权,但其介入公司经营的权限有限,仅是拥有对公司某些重大、特定业务执行的权限[48].从诸多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须报请监事会同意的特定经营事项包括:

(一)公司扩充新的重大业务项目;

(二)设立或撤销下属公司;

(三)重要生产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合并或迁移;

(五)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巨额投资、借款、放款或重要经济担保;

(六)买卖房地产;

(七)指定公司全权代表;

(八)重大法律诉讼;

(九)职工工资、福利及其它补贴的重大变动[49].九、代表公司权

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代表公司,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发生诉讼时;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2条规定:「监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即董事行为若对公司造成损害,监事会得以公司名义,向法院对董事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请求董事违反经营管理责任之损害赔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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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概念】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ssfb86.com/mobile/News/detail/newsid/14024.html
7.网络兼职网络兼职是一比较新兴的词语。虽然之前“网络”和“兼职”是分开来使用的,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兼职的平台已经延伸到了网络中,并且蓬勃发展,日新月异。 目录 网络兼职名词解释 网络兼职分类 网络兼职发展前景 网络兼职优缺点 网络兼职建议 网赚新手防骗建议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223/22/1142927_95552487.shtml
8.投票员兼职的收入可观吗?首先来说,兼职投票员的这种兼职不是特别的稳定,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这一项的投票,而且在整个的投票过程当中,佣金一般在三块钱到五块钱之间是不等的。每天根据自己做的多少量来进行决定自己赚多少钱,而且兼职投票这一项工作比较适合平常上班比较清闲的人群或是在家带孩子的宝宝妈妈们,利用自己平常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118630652948469499.html
9.领导干部入职承诺书(通用8篇)10、 本人承诺没有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如有,本人定当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说明,未经公司同意,本人决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 11、 本人承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2、 本人承诺在职期间将会恪尽职守,认真工作,不循私舞弊,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利益。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2cx6kl0.html
10.投票无忧,微信投票兼职任务赚钱,投票无忧提现是真的吗投票无忧[已下架]介绍 投票无忧,微信投票赚钱平台,同时也有一些其他兼职任务,1元即可提现。1、怎么在微信里打开网址链接?怎么快速在微信里打开投票链接地址?严禁把投票信息发给要给投票的公众号苹果手机:打开微信在顶部搜索框输入:文件传输助手 然后点击右上角的小人头像,点击置顶聊天,以后需要打开网址或者复制的内容都http://m.jinbangbao.com/mobile/detail-id-291.html
11.专题网信普法进网站社会教育部门进行核查后,发现此网站制作非常逼真,冒充该地区成人考试报名官方网站,公然传播大量虚假信息。为防止更多考生被骗,维护作为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该地区教育部门立即向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举报,请求依法删除有害信息。详情>> 陈肇雄出席2019北京网络安全大会http://m.cqqnb.net/society/2019/0911/131362.html
12.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对分 红议案进行表决。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审议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以及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101900000004_53.shtml
13.创始人之间的股权设计与分配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210153648&efid=O1fBeM-VBZldjT14ssFYSw
14.www.laoshite.com/moken91238.html从1995年起,日本汉字检定协会每年都会公布年度汉字,这些汉字由民众投票产生,每一个汉字都是日本一年来世态民情的缩影。如2011年日本东部地震灾害发生后,人们更加感到家人、朋友甚至不相识的人纽带联系的重要;女足世界杯日本队夺冠令人感受到力量凝聚等,在日文中寓意着纽带、联系的“绊”被选为当年的年度汉字。2010年夏天http://www.laoshite.com/moken91238.html
15.www.fslx88.com/mokaka47144.html法院的判决,彰显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立场,也对旅游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塑造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也需要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自觉自律。老年消费者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旅游服务提供者,一旦遇到问题,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http://www.fslx88.com/mokaka47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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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制度汇编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四十八、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四十九、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五十、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 五十一、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听评课制度 五十二、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制度 五十三、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http://www.fcglg.com/?a=web.article&uid=9221&id=29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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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会议通知集合15篇二、参会人员及投票要求 1、出资入股xx银行的股东。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3、参加会议人员请携带内容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参加会议的法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股东大会决议签署页上盖章。 https://www.ruiwen.com/huiyitongzhi/6644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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