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主旨提示这是一起实名检举控告经初核后被认定不构成违纪行为而予以了结的案件。
02案情回顾王某,中共党员,甲市某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2018年7月退休。自2019年3月起,王某在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甲市某民办高校任校长,合同约定年薪30万元。2020年8月,教师林某向甲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涉嫌违规兼职取酬。
03办案过程2020年8月,甲市纪委监委受理了林某的检举控告;2020年9月,甲市纪委监委就林某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查明王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2020年10月,甲市纪委监委向林某反馈了处理结果,并为王某进行了澄清正名。
04难点解析
◎王某为什么不构成违纪?
◎事业单位的非领导人员就可以兼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是《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既然王某不构成违纪,那么林某构成诬告陷害吗?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诬告陷害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
本案中,林某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该检举控告是有事实依据的,并非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而且从本案事实也看不出其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林某的检举控告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属于错告行为。
◎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被举报人澄清正名,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做好被诬告陷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澄清工作可由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承办部门建议。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经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议。二是被举报人申请。被举报人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的,根据属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提出澄清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失实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澄清诉求等。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核查认定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可以澄清的,应当依承办部门提出的澄清建议,或依被举报人提出的澄清申请,启动澄清程序。
承办部门在提出澄清建议时,应结合被举报人的履历、职务影响、工作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廉政档案、所在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等情况,并充分征求拟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进行必要性研判。为避免基层操作标准尺度不一、综合效果达不到预期等问题,在坚持“谁核实谁澄清”原则的同时,可由县级以上纪委监委对澄清方案进行审核。其中,对澄清工作涉及的检举控告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的,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级以上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商请案件审理等部门对澄清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承办部门核查认定失实检举控告的程序、事实和结论,审查澄清工作拟采用的方式方法,充分论证澄清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联审意见。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同意。
05纪法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7.《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