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论是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马克思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进步性,同时,在对资本主义议会民主虚伪性、软弱性予以严厉批评和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与代议制民主截然不同的民主理论。新中国政权是在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并通过中国共产党人的阐述,使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②。因此,马克思的民主观直接影响和指导了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实践,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2021年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对具体地、现实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明确要求,极大拓展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内涵、理论内涵、实践内涵③。那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如何指导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同时,其又是如何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的?这些有关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如何具体地实现中国化的问题,在以往关于马克思主义学说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中涉及较少。
本文在分析马克思民主观主要内容及其与西方代议民主的主要分野基础上,提出马克思民主观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分析马克思民主理论中关于代表机关的广泛代表性、“议行合一”、普通劳动者参与政权等要素对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代表制度等设置产生的直接影响,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承载这些理论要素的制度设计因应实践需要不断被调试、修正,以便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尝试透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原理,为探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提供思路和视角。
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将阶级概念引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
(二)揭露资产阶级议会的虚伪性和软弱性
马克思肯定资产阶级民主比世袭王权制进步,认为资本主义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把固定不变的,无责任的,世袭的王权改成可变更的,有责任的,由选举产生的王权,⑧认为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包含着民主的一般问题。同时,马克思对普鲁士国民议会、英国选举制度等反映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存在的问题予以严厉批评,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一是资产阶级议会是虚假的、形式主义的。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议会是“清谈馆”,发挥不了民意机关的作用,甚至是在不断践踏人民意志,掩盖了有产者统治的实质⑨。比如普鲁士制宪议会,“与其说是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人和一点利益的机关,不如说是一个供议员们学习议会礼仪的学校”⑩。这种对资产阶级议会构成属性的分析与批评,使得马克思在设计工人阶级政权时,提出工人阶级直接参与政权的思想。
二是议会权的软弱性。在马克思关于各地议会情况的阐述中,随处可见其对资产阶级议会缺乏行动力的批判。“德国国民议会究竟在什么地方。像通常在法兰克福所见的情形一样,它忙于通过一些很温和的决议,谴责普鲁士政府的行动,……国民议会的左派即所谓激进派,也派遣了他们的专员,这些专员在确信柏林议会完全无用并承认自己也同样无用之后,便回到法兰克福去报告事情的经过”11,“它们开了差不多六个星期的会,对政府的态度十分谦卑恭顺。”12“这个可怜的议会本身也一天比一天更加狼狈。在维也纳和柏林,它派去的代表和专员都遭到极端的轻蔑;……它的法令到处都没有人理睬”13。正是基于对资产阶级议会的软弱而缺乏权力的批判,马克思在设计工人阶级政权时,提出了一切权力归人民代表机关,实行“议行合一”的主张。
三是选举制度的虚伪性。在资本主义议会制下,人民的普选权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14。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是由财产来决定的,“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财产”15。这是马克思从人民主权的角度对资产阶级政权排斥一部分人的天赋人权的严厉批评,为工人阶级政权尽早实现普遍的平等选举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从巴黎公社经验衍生的关于工人政权建设的思想
马克思指出,所谓公社是工人阶级在他们的社会堡垒——巴黎和其他工业中心——里执掌政权的形式16。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马克思清楚地阐述了其对工人阶级民主政权的设想。
一是强调政权的工人阶级属性。马克思通过工人直接参与政权管理,打破国家机关的专业化、精英化神话,主张普通工人参加国家政权。“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权。”市政委员“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17“公社主要是由普通工人组成……公社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他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8这种政权的工人阶级属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要求是马克思民主理论中关于政权机关的首要价值。
二是强调一切权力归公社,实行“议行合一”。“公社是一个实干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9“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20这就将人民代表机关置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明确其具有最高创制权,形成与资本主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截然不同的一种新的政权设计。这种议会机关享有一切创制权,行政机关作为议会执行机关的政权形式,后来被社会主义国家奉为经典,是苏联苏维埃制度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直接理论基础21。
二、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
上述关于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主要内容,体现了许多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究其本质是把代议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独特的民主理论。正是这一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色彩,为我国发展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民主观兼具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属性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可能
从民主制度考察,直接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最初形态,发端于古希腊,指的是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25。到了近代,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公民不可能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代表制或代议制民主逐渐发展形成。布奇(A.H.Birch)对中世纪的国会加以详细阐述,提出中世纪代议制度实际发展于13—14世纪的几个王国,而在1254年英国代议制度最终出现的时候,便确立了一种持有代理意义的代表观念。当时区域骑士被召集至国会,颁令其必须由乡村法院选举并言明他们有权为整个区域发言,且他们的允诺将对整个郡产生约束力,最终在14世纪,社区代表以及有地位者逐渐出现,成为代议制度的一部分,英国国会由此逐渐产生26。因此,就最广泛的意义而言,政治上的代表,不必然是民主的27,正是人民主权原则震撼并驱逐了“君主主权”,改造了“代表观念”,于18世纪末期逐渐形成了近代的代议制度。借助选举权的扩大,代议制与民主则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因此,代议制是一套通过政治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来支撑民主运行的理念和制度。自英国建立代议制政府之初,就形成了两种不同取向的代表理论:代表国家的受托理论和代表选区的代理人理论。受托理论认为,代表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trustee),代表一经选出即不受选区选民训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判断独立行使代表权力。纯粹代理人(deputy)理论认为,在议会中的各种发言和投票都应该按照选民的意志行事。现实中各国议员的代表角色会在极端的选区利益代言人与极端的全国利益受托者之间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一方面他是国会整体的一分子,会本着自己的智慧与判断作最有利于整体利益的立法决策;另一方面他又是由各自选区选出的代表,为了连任必须顾及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利益。总的来讲,这两种代理理论都基于认同选民和代表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成立。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方面承认代议制,主张实行投票选举;另一方面,又鲜明地指出议会的政治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虚假的,认为只有代议机关由工人或工人代表组成,并实行“议行合一”,工人阶级亲自参加法律制定或作出决定,同时又要回到自身岗位上贯彻执行法律,才能打破国家等级制,实现真正的民主。显然,这实质上包含着直接民主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工人阶级并未完全将权力让渡给政权机关。这与卢梭所推崇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代表的观点具有相似性。当马克思设计的工人政权机关本身就是由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构成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主张人民自己来发现和代表自己。特别突出的一点就是,如前所述,马克思虽然明确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代表,但对行使罢免权的条件和方式等并未作出阐述,未讨论代表到底是依照部分选民的训令和意志行事,还是作为一个受托者遵循自己的判断来行动的问题28。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和人民权力的让渡这些代议制的核心问题,并不是追求人民直接参与的马克思民主理论所关切的主要问题。
(二)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渠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人民民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29,并从标准、功效、属性、形式、特征等各个角度,深刻揭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中国化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端始于2019年在上海视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的讲话,成熟于2021年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为密切。究其原因,可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传承、制度性质、制度运行和制度功效四个方面去考量。
第二,从制度性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35。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在制度载体上,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来承载与西方“三权鼎立”政治制度不同的功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我国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36。这些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载体,但它们都不能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样从根本上广泛地、平等地保证和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些政治制度的实现从根本上也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来保证。若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去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去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会舍本求末、陷于空话37。
第三,从制度运行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统一,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和要求。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38。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方面,选举民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承载。我国是先由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他政权机关,这是我国实施选举民主的唯一制度框架。我国要发展选举民主,必须落实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协商民主广泛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和人大工作之中。具体来看,从代表选举到代表履职,从人大立法、监督到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各项工作,都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人大行使各项权力,都是在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或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形成最终决策。投票之前充分协商酝酿沟通的运行方式,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和特点。
第四,从制度功效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和法治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重大认识成果。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9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41,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42。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履行职权,严格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发展。
三、围绕民主的广泛性与议事的充分性之间的平衡,发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
既然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有效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而在民主政治中,任何一个代表机关天然地都存在民主的广泛性、充分性与议事能力之间的冲突。这也就是布坎南(JamesM.Buchanan)所谓代议制的度的问题,其范围随着代议制的度从独裁变动到直接民主43。代议制的上限是人人都是代表,即直接民主,这种治理虽然可以充分实现民主,但决策成本很高,只适合小国寡民;下限是只有一个代表,即独裁,显然这违背了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法则,且虽然其决策效率很高,但决策施行的外部成本很高,已被现代国家所抛弃。因此,任何国家的代表机关都根据本国国情,在实现民主的充分性、广泛性与有效的议事功能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具体来看,最早在1953年邓小平所做的《选举法》草案说明中,逐一提及乡镇、县、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规模,体现了当时党的领导人在设置不同层级代表机关时对实现民主和保障议事两个方面的考量。
但同时,在强化常委会建设的同时,二次选举委托带来了外部性问题。常委会虽然解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能力不强的问题,但由于常委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次选举产生的,伴随而来的客观上是多重委托可能导致民主的削减和民意反映直接性的减弱。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在加强常委会建设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功能上提出不少新措施。比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55。这些措施都体现了我国在不断地弥合民主广泛性和议事能力之间的潜在张力。
四、围绕对“议行合一”的修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和向履职专业化、专职化发展
“议行合一”是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西方三权分立政权架构的彻底反思。如前所述,它强调人民代表机关享有全部创制权,兼具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我国在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结合本国治理实际,因地制宜落实“议行合一”理论,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在统一行使权力的同时,还保证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类权力得到专业化行使。
(一)宪法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西方民主国家施行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鼎立”。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关于一切权力归工人阶级选举产生的民主机关的原则,宪法明确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权56。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政权机关中的权力起点,在宪制上享有比一般立法机关更大的国家权力。
(二)逐步明确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职能
(三)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和适当专职化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63。这样一来,实际上将有相当数量的委员专职从事立法机关工作64,因此,回避制首先体现为对常委会与其执行机关之间的明确区分,在运行机制上对“议行合一”的调整,同时也是在推进权力机关的专门化、专职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常委会专业化、专职化进程得到进一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加具有法治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65,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人员比例等66。可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和专职化,表面上是对人大组织建设和专业力量的强化,深层次上是对“议行合一”理念下建立的代表机关,如何更加规范、有效行使权力的考量。
五、围绕劳动者直接参与政权的调试,兼职代表制下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虽然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出到底政治代表是兼职履行代表职务还是专门从事代表职务,但根据马克思要求工人直接参加政权和打破资产阶级的公职归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私有的思想来看,显然需要实施兼职代表制,才能避免选出的工人或工人代表沦为特殊阶层。所谓兼职代表制,一般指的是代表不脱离当选代表之前的工作岗位,除担任代表职务外,仍需从事其本职工作。这是我国借鉴苏联确立的代表制度的核心特点。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基层议会也部分地采用这种方式,但我国兼职代表制的特殊之处在于:
(一)从理念上是为了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理论而设置
“兼职”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人民直接参与政权的特点,通过代表机关组成人员构成上的广泛分布来体现政权的民主性。如前所述,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明确应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基层代表、妇女代表等67,体现了保证各阶层和群体直接参与政权的理念,这是一般的兼职代表制所不具备的制度内涵。这种“兼职”设计在保障广泛性的同时,在实践中也有一定弊端。有的地方过于强调相似性和代表的结构设计,是否成为代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某方面的代表性和先进性等身份特征,对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履职能力考虑不够。同时,兼顾代表结构比例的理念可能与选举的民主精神相悖,有些希望被推荐参选的人,因不符合该选区被分配的代表名额特征而在确定候选人环节就可能被淘汰。另外,现代社会动态复杂,社会状态难以被静态反映,代表结构的调整往往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实际状况,有的新社会阶层无法被及时代表,可能造成不同群体之间过度代表和不足代表的问题。
(二)代表以双重身份展开工作
我国兼职代表制下,代表们既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又在本职工作中实施代表机关的决定,通过自身日常工作和生活去了解和反映社会各方面情况,以此来确保代表机关各项决策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由于兼职代表不脱离日常工作,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以取得履职中需要的社情民意信息,以切身体验保持代表与选民间的天然联系。这包含着通过镜像方式实施代表制度的期许,但实践中容易弱化代表自我的角色认知,不利于形成稳固的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和常态化的选民-代表互动机制。如何在兼顾身份属性的同时,将现代意义上的政治代表逻辑充分体现在人大代表角色上,应是我国代表制度发展的关键。
(三)保障模式上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单位制下国家与市场一元结构特征
上述兼职代表制的运行,通过劳动者直接参与政权,使得广泛性、平等性原则在人民代表机关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同时,兼职代表制较难形成清晰的代表角色认知,且存在由于当时生产力不发达而采取的以本职单位为主的履职保障机制与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给予充分保障的应然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代表工作最突出的特点是极大强化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县乡人大普遍在镇街及村居片区设立代表联络站,将其作为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日常平台,代表在联络站公开代表信息,并定期进站接待选民,在大部分地方成为常态;大量县乡人大积极推进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加强选民对代表工作的监督,这些举措有力地助推了选民与其选出的代表之间逐步建立比较正式的履职压力机制,使得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清晰、可视、有效,强化了兼职代表的角色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使代言和陈情这一代表的重要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六、结论与讨论
同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必须具备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认识到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据科学理论,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摸索和演变的结果,这种新型政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才能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比如,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设置,既兼顾到代表机关的民主性,又通过完善会议规模和开会方式,改革专门委员会、代表团设置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有效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能力;如何更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建立完善科学的会议辩论、审议和表决机制,切实提高审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何从代表选举产生初始就建立代表与选举产生其的选民之间明晰的委托代理关系,确保代表普遍地具备充分自觉的代表意识,担负起为选民代言代议的功能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以期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中国式民主的质量,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全面实现。
①郭丽兰:《马克思民主理论何以建构》,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
②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1.shtml。
④王国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从哲学话语到政治话语》,载《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⑤舒建华:《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发展》,载《社会科学论坛》2021年第4期。
⑥郭丽兰:《马克思民主理论何以建构》。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⑨陈家刚:《当代中国人大制度建构的理论逻辑》,载《理论界》2009年第8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2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2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3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3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96页。
1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17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2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9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5页。
2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5页。
2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1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96页。
2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91页。
25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页。
26[美]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等译,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18页。
27应奇(编):《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54页。
28李翔宇:《代表罢免权的理论与实践张力》,载《岭南学刊》2016年第6期。
9ea1f240b9bfaf26f97bcb2c27.shtml。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6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7条。
3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14页。
37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序言。
39邓小平:《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7页。
41同上。
4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上的讲话》,载《求是》2019年第18期。
43[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4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35页。
4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77页。
46[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84页,转引自杨云彪:《公民的选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页。
47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36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21条、第30条、第55条。
50《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408页。
51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567页。
52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
53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568—569页。
54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448页。
55《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10日。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第96条、第62条、第67条等。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第105条。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54、62条。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65条。
60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第129页。
61同注54。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5条、第103条。
64同注51。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6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第33条、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