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兼职4小时却变成了8小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为理由不涨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兼职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掩饰“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唐某找到培训学校的副校长被告知其转为全职工作,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唐某上了39天的班,却没有收到工资,再次找到副校长时,人已离职,唐某只好自行离职。此时的唐某越想越生气,明明说好了是兼职,最后却成为了全职,还被拖欠工资,于是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全职工资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培训机构以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为由,只同意按照约定好的兼职工资支付,由于唐某证据准备不足,仲裁委对唐某的仲裁请求未予全部支持,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培训机构负责人辩称,通知并安排唐某从事全职工作的人是机构的副校长且已离职,其对唐某所诉称的情况不知情,应当以最初口头约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支付劳动报酬,不享有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权益。
法官说法
1.全日制用工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区分
2.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劳动者权益有什么影响
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强制缴纳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非全日制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保的请求权。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有年休假、病假、医疗期等福利待遇。可见,准确认定用工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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