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团市委机关挂(兼)职的干部由市有关直属团组织负责推荐,原则上从基层团组织、青年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和各行各业综合素质好、热心青年群众工作的人员中择优选拔。
(一)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务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原则上为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二)挂(兼)职审批要求
1.推荐人选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直属团组织推荐至团市委。
3.挂(兼)任部门具体职务的,应提交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由团市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挂(兼)职。
(三)不得作为推荐人选的情形
1.在县和乡镇街道工作的人员(包括县和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县直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工作人员)。
2.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录用(聘用)人员。
4.在援派挂职和驻村帮扶期间的人员。
5.存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
6.存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情况。
7.借调结束返回原单位未满2年的人员。
8.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9.其他不适宜挂(兼)职的情形。
二、挂(兼)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一)挂(兼)职干部由派出单位和团市委共同管理。挂职干部主要由团市委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年向派出单位反馈一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跟踪了解挂职干部在岗工作、履行职责等方面表现。兼职干部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
(三)干部挂(兼)职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原任职务不免。其中,挂职干部需转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团市委机关的党(团)组织生活。挂职干部的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四)挂(兼)职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重庆市群团机关挂(兼)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