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二.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四)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4),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
(1)技术的先进程度A.高(7-8分)B.较高(5-6分)C.一般(3-4分)D.较低(1-2分)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A.强(7-8分)B.较强(5-6分)C.一般(3-4分)D.较弱(1-2分)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C.3~4项(Ⅱ类)(3-4分)D.1~2项(Ⅱ类)(1-2分)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四..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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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国家科技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