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工会

1.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3.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

保障劳动报酬等权益

1.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优化运行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2.组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落实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

3.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4.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

5.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

维护社会保险权益

1.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2.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

3.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始终将做好农民工欠薪治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强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与监督以及提升保障力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

小员将通过具体案例和问题

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农民工遭遇欠薪时

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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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将装修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李某,李某组织农民工陈某到该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后陈某被拖欠工资长达数月,该如何处理?

陈某可向公司主张清偿被拖欠的工资,公司清偿后可依法向李某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破产倒闭了还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吗?

需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中,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双方的职责和责任各是什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双方职责和责任如下:

1.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农民工遇到欠薪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工会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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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通知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http://www.longhai.gov.cn/cms/html/lhqrmzf/2024-12-12/1654008196.html
2.非全日制用工按月支付工资吗?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单位工作,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吗?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14/8413672.shtml
3.毕业生就业常识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https://sxzz.huas.edu.cn/info/1160/5394.htm
4.关于试用期,这些事项请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可见,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试用https://m.jfdaily.com/sgh/detail?id=1479823
5.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安排吗?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62584
6.高新认定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如何掌握税务网校依据《工作指引》,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https://www.chinaacc.com/shuishou/sskj/ckts/qi20230814161839.shtml
7.高新企业对员工的要求?高新技术人员183天的规定2、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需累计在183天以上; 3、职工总数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情况为依据,需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对科技、研发人员的资质界定,企业要有明确的表现记录。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等。 https://blog.csdn.net/hb13370587609/article/details/129425940
8.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101900000004_53.shtml
9.兴泰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人员、兼职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16、问: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哪些?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什么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多少天以上? https://www.hzzhishichanquan.com/NewsStd_1237.html
10.嘉兴大云镇第五次经济普查筹备小组办公室招考聘用临时工作人员2023年06月浙江嘉兴大云镇第五次经济普查筹备小组办公室招考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题库含答案解析 (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 卷I 一.单项选择题(共230题) 1.每道题包含两套图形和可供选择的4个图形。这两套图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某种差异。要求你从四个选项中选择最适合取代问号的一个。正确的答案不仅使两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17/621305423300514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