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分为外来票据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票据一般分为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税务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印制部门
由税务机关印制,发票上应印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2)发票类型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类型。
2普通发票。
(3)发票开具规范
1发票抬头(付款单位或购货方)
应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农业科学院XX研究所”或“辽宁省XX研究所”,发票抬头为个人、其他单位或空白等不能报销。
特殊情况:在院报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票抬头可填写项目技术依托单位。
2发票要素
货物、劳务及服务名称须填写详细,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完整;购买的物品种类较多时,在一张发票上无法全部填写,可填写总金额,但须附开票单位出具的详细清单(清单上需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发票上的印章一致)。
3发票不得涂改
发票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金额有错误,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大小写金额不符视为无效发票。
4发票遗失
发票遗失,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若报销,应取得开具发票单位的证明,要注明原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票据印制
由财政部门印制,票据上印有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
(2)范围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服务,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自制原始凭证
我院的自制原始凭证包括:移动通讯补助发放表、加班费发放表、遗属补助发放表、临时工工资发放表、专家咨询(讲课)费发放表等。
4.报销时限
各类票据应于当年及时报销。在本年末取得的票据因故未报销,应在下一年度1月份报销,超此期限不予报销。
(二)票据开具
票据开具工作由财务处(科)负责,各单位开具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到财务处(科)办理。
1.税务发票开具
我院对外取得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等应税的资金,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
我院对外取得的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预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一般在经费到账后开具,不允许提前预开。特殊原因需要预开发票的,预开发票单位须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预开税务发票申请表》(附件1)并预交税款,方可预开。
4.税金计征
我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6%,计征税金为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之和。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以开具金额10000元为例:
应交增值税=发票金额/(1+6%)*6%=10000/(1+6%)*6%=566.04元
附加税=应交增值税*12%=566.04*12%=67.92元
印花税=发票金额*0.3‰=10000*0.3‰=3.00元(咨询费不征印花税)
(三)原始凭证粘贴
票据报销时统称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分类粘贴在“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出差旅费报销单”的后面。原始凭证要鱼鳞状分布,不可超过粘贴单上下及左右边界;原始凭证粘贴要整齐、均匀;由经办人仔细核对填写报销金额和附件数,只需在“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出差旅费报销单”正面各栏签字;单张原始凭证无需使用粘贴单。
二、科技项目资金
(一)资金到账
1.汇款信息
2.资金确认
(1)有指标文件的项目。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沈阳市、抚顺市科技共建等项目,财务处联合有关处室下达经费指标文件,由各单位领取文件后通知到项目负责人。
(2)无指标文件的项目。由财务处(科)通知报账员或项目负责人,并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资金到款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逾期不确认的,驻沈单位由财务处上传到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网上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查询系统),项目负责人到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下载打印科技项目到款确认单并签字,到财务处确认。
(二)财务立项
财务处(科)根据科技项目到账资金进行财务立项,在财务管理系统设立科技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可在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到项目的财务收支信息。
1.批量立项
由科研管理处、科技推广处统一管理的科技项目,由其将项目预算书、任务书(合同书)统一交至财务处(纸版、电子版)。财务处统一办理科技项目财务立项入账手续。
2.单独立项
单笔科技项目经费到账,项目负责人将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项目预算书(纸版、电子版)送至财务处(科),财务处(科)办理财务立项入账手续。
3.经费垫支
已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在经费尚未到位前,所发生的前期调研、论证等费用,可先行垫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项目经费垫支申请》(附件2),并提供合同书(任务书)等材料。
(三)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
申请科技项目时需要提供财务方面预算编制咨询的,财务处(科)协助科技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使预算编制更具合理性。
2.项目预算书
提供给财务处(科)的预算书、任务书(合同书)应是项目主管(主持)部门盖章批复的。
3.无批复预算的项目
4.延续性项目预算
提供单年预算的按分年度进行经费核算;提供项目总预算的,按预算总额进行经费核算。
5.预算调整
按各类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外拨
1.允许外拨情况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列出合作单位及研究任务、拨付金额的;省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列出的产学研合作单位、拨付金额的。
2.外拨提供材料
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票据、账户等信息。
3.不允许外拨情况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列出合作单位及研究任务、拨付金额的,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随意增加、减少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向预算外单位转拨科技项目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科技项目经费。
(五)报销规范
1.设备费
(1)科目支出内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需在预算范围内购置设备,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
2设备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
3项目(课题)经费一般不支持办公、生产设备及设备维修。
4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专用设备购置,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属于固定资产要办理资产录入手续。
(3)报销规定
1税务发票。
2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4资产卡片录入信息表。
5因采购设备而发生的搬运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应同时报销。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专用材料是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材料费支出应与预算保持一致。
2项目(课题)经费不支持购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普通办公材料。
3种苗、农药、化肥等材料费购买时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从农户购买农家肥,无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化学试剂等材料,无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
1税务发票。网上购物清单应能清晰辨识,与发票单位一致。
4材料发放明细表(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提供)。
3.测试化验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测试单位应是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2测试化验加工合同。
3测试结果报告主要页。
4.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执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院发〔2014〕69号)的规定。
2会议协议。
3会议通知。
5会议纪要。
6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
5.燃料动力费
2注意与间接费用中日常消耗的区别。
1税务发票(内部结算: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汽、柴油费使用情况说明》(附件3)。
6.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1执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院发〔2014〕46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印发《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号)的规定。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报销人应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5在项目(课题)中列支差旅费,出差人应为本项目(课题)成员。
7“三区人才”项目经费报销在研期间自驾车出差的,根据往返受援地公里数,报销路桥费及公里数补助费。
8出差购买公务机票,依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执行。
1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事由、出差人员等信息应当填写完整。
2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出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报销单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齐全。报销单后面附交通费(船票、汽车票、火车票、国内飞机票)、住宿费、会议费等有关原始票据。乘坐飞机的,还需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
3租用车辆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或协议、租车发票、《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行车记录》(附件4)等。
7.国际合作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出国(出境)及邀请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1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的规定。
3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可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出国人员应当为本项目(课题)研究人员。
5出国经费借款及支出由国际合作处统一办理。
1出入境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2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保险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
3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4因公出国(境)任务实施审批表。
8.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非在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确需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课题组应通过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合同。
2临时工列表按月发放的,当月发放金额超过800元/月,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费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需提供临时工本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需提供税务发票、劳务费用明细表。
2首次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需要提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临时工列表按月发放的,需提供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临时工费发放表、考勤记录(手写)。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版面费不借款,个人暂垫付。
1发表在国内期刊的需提供税务发票。
2发表国外期刊的,国外可以提供发票原件的,凭发票原件报销;国外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提供电子版发票。
3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的复印件。
10.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3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
1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咨询费发放表。
2咨询内容及结果。
11.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各项目(课题)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执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院发〔2014〕56号)的规定。
1培训费发票。
2培训通知。
4专家讲课费发放表。
12.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报销时提供税务发票、合同或协议;土地租赁费需提供《土地租赁协议》(附件5)。
13.间接费用
1执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农院发〔2015〕46号)的规定。
2绩效支出应遵循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
3绩效发放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间接费用(不含绩效支出)先提取后列支,提取时需提供《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提取表》(附件6)。
(六)科技项目财务报表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院财务报账制
1.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经费实行院集中报账制。
2.沈外各所(含水稻所)在院集中报账,不向各所拨付资金。各所可依照项目执行进度凭真实、有效凭证进行报账,报账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资金报账审批单》,由科技推广处、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县区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制
四、其他业务
(一)借款
借款人借款时需填写《借款单》,写清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稽核会计审核,财务分管处(科)长或主管院(所)长审批后办理付款。
(二)国内公务接待
1.执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农院发〔2014〕68号)的规定。
2.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
(三)外宾公务接待
1.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4〕319号)的规定。
2.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公务(外宾)接待清单、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国际合作处印发的《关于接待XX来访的计划》文件。
(四)办公用品
通过网上商务平台购买的,报销时需提供正规发票及购货订单。
(五)合同尾款或质保金
2.若未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报销时须提供尾款发票、涉及政府采购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五、审核审批
(一)驻沈单位财务审核审批范围和流程
1.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金额在2万元-5万元,财务处审核审批。
3.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由财务处审核后,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4.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审核后,院长审批。
5.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填写《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由主管人事院长审批。
(二)沈外研究所(含水稻所)财务审核审批范围和流程
由各研究所自行确定,报院财务处备案。
(三)资金管理范围
1.财务处管理院机关各项资金,核定给各处室的公用经费和全院公务活动经费由各处室管理;超出预算核定范围的支出,需提出正式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安排资金。
2.院属各研究所管理本单位的各项资金。
六、报销支付规定
(一)无现金报销
无现金报销是指在日常报销或借款过程中,将原来的现金付款方式改为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完成资金划转、报销业务。
(二)移动通讯补助发放
驻沈各研究所(中心)需于每月8号前,将当月的《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移动通讯补助发放表》(附件8)电子版及纸质表报送到财务处,财务处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集中发放。
(三)加班费发放
驻沈各单位需于每月8号前,将上月的《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加班费发放表》(附件9)电子版及纸质表报送到财务处,财务处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集中发放。
(四)遗属补助发放
驻沈各单位需于每月8号前,将本月《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遗属补助发放表》(附件10)纸表报送到财务处,财务处将遗属补助转入享受补助人员银行卡中。
(五)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
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费、讲课费发放,全部通过银行转账,需将《辽宁省农业科学院XX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附件11)、《辽宁省农业科学院XX项目专家讲课费发放表》(附件12)电子版及纸质表报送到财务处(科),财务处(科)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账付款。
(六)临时工费发放
按月结算非长期雇佣的临时工,各单位需在每月13号前,将上月的《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临时工工资发放表》(附件13)电子版及纸质表报送到财务处(科),财务处(科)每月15号(节假日顺延)集中发放。
按日结算的临时工工资,由报销人先行垫付,报销时需提供临时工工资发放表并由临时工本人签字,将此笔款项转入报销人的银行卡中。
(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
根据人事教育处(科)提供的《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工资变动函》,经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科)询问去世职工无家庭纠纷后,由财务处(科)编制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至去世职工工资卡中。
七、财务信息
(一)院基本账户信息
收款人户名: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收款人账号:06130101040008400
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沈阳市马官桥支行
开户行行号为:103221010013
(二)院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210112463003048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每周五下午学习,不办理业务。
八、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按此规范执行。
附件:1.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预开税务发票申请表
2.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项目经费垫支申请
3.汽、柴油费使用情况说明
4.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行车记录
5.土地租赁协议
6.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提取表
7.辽宁省农业科学院XX年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