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应该拿双份“工资”吗?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4日10:30左右,汪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协助塔吊机吊混凝土材料时,右手中指被卡入吊钩钢丝绳与滑轮之间。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后住院19天。2020年10月23日,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为工伤。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汪某为伤残十级。2021年1月15日,汪某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2021年1月18日,汪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149641.45元,其中同时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工程公司已向汪某支付10800元赔偿款。汪某于2020年8月22日出院后:于2020年8月26日返回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班。工程公司为案涉项目工程投保了工伤保险,汪某在一审判决后已领取由福建省浦城县社会保险中心发放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80700.44元。

【案件焦点】

汪某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在获得正常工作期间报酬的情形下,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汪某与被告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汪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145359.43元;

三、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合计26086.53元;

四、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审判实践中,工伤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多数是按照地方性立法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受伤部位及疾病作为治疗时长的期限予以统一认定,即以工伤医疗期作为认定停工留薪期的基准。因个人体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工伤劳动者在伤后治愈时长存在差别,可能存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情形,加之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往往会选择提前返岗工作,此时劳动者所应获取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交叉重叠,继而产生二者是否存在竞合及具体适用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对此未予明确。笔者认为,以二者的性质分析,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保险待遇,源于社会保险的属性,具有公权力保护的性质;工资是劳动者因劳动所应获得的等价报酬源于劳动权,属民法私权领域,故二者显然不存在交叉和竞合,理应同时适用。

1.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保险待遇属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款隶属“工伤保险待遇”篇目项下,故而可以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实际属于劳动者应获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保障。工伤劳动者由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而非私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资兼得的必然性

(1)以二者的获取前提为考量

劳动者必须经由劳动才能获取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损害为条件支付,系基于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属性,无需以劳动为前提获取。

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劳动者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的状态,在不参加劳动的情形下即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若因劳动者在此期间恢复进行劳动而剥夺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显然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福利待遇所设立的初衷相背离,故二者适用前提不同,不存在冲突的可能。

(2)以返岗工作的实际目的为考量

(3)以兼得产生的社会效果为考量

以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群众的普遍认知,任何人无权剥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作,其都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如因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作而不予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对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理,如劳动者因积极恢复工作而无法获得恢复工作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则劳动者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保障,且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减轻自己的责任而要求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恢复工作的可能。

3.无需以工伤时用人单位同意为要件

本案中,汪某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即返回工程公司的建设工地继续工作,工程公司虽然对此未予作出明确的同意,但也未予以拒绝,而汪某又实际提供了劳动,其应当获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且工程公司也实际向汪某发放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该工资与汪某本应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分属两种法律关系,不发生冲突与竞合,故而在此案中并未排除工程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

THE END
1.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什么工资发放包含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https://www.66law.cn/laws/3256901.aspx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发放?政务公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应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近日,市本级企业职工王某到市工保中心咨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相关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市工保https://www.linli.gov.cn/zwgk/zcjd/hygq/2646024121.html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4846521.html
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1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1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B、社保经办部门 C、用人单位 19、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9x7oh0k.html
5.(汇总)必备手册系列之劳动争议案件“工伤停工留薪期知多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旦确定停工留薪期,在这一期限内,工伤职工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且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429693.html
6.2024修订版:工伤认定流程+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https://www.51shebao.com/article/detail/7394
7.工伤索赔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有哪些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工伤索赔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https://www.64365.com/zs/2513468.aspx
8.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员工出勤标准计算出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工资)。 (三)交通事故类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了解事故信息,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属于员工主要责任的,发告知函以明确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情况,可按照非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691223096&efid=kEdy6OJTZm1xkDY2mJe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