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发布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5月1日起执行(附政策问答)

2024年3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4〕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同时废止。

“沪人社规〔2023〕28号”是2023年10月24日才发布的,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而实施至今才5个月,就被新的文件替代。

通过对比“沪人社规〔2024〕6号”、“沪人社规〔2023〕28号”两份文件。原意见是16条、新意见是14条,被删除的两条如下:

1.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上述“有关费用”按照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以下转发新文件“沪人社规〔2024〕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人社规〔202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九、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管辖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业病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重复受理?

答: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因工死亡待遇。

六、工伤人员如何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是哪些?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八、到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九、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从业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工伤人员待遇降低的,是否应承担补差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十二、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如何考核?

答: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外商驻沪办事处等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十三、工伤人员哪种情况下可以转移工伤保险关系?

答: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THE END
1.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什么工资发放包含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https://www.66law.cn/laws/3256901.aspx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发放?政务公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应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近日,市本级企业职工王某到市工保中心咨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相关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市工保https://www.linli.gov.cn/zwgk/zcjd/hygq/2646024121.html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4846521.html
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1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1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B、社保经办部门 C、用人单位 19、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9x7oh0k.html
5.(汇总)必备手册系列之劳动争议案件“工伤停工留薪期知多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旦确定停工留薪期,在这一期限内,工伤职工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且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429693.html
6.2024修订版:工伤认定流程+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https://www.51shebao.com/article/detail/7394
7.工伤索赔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有哪些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工伤索赔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https://www.64365.com/zs/2513468.aspx
8.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员工出勤标准计算出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工资)。 (三)交通事故类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了解事故信息,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属于员工主要责任的,发告知函以明确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情况,可按照非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691223096&efid=kEdy6OJTZm1xkDY2mJe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