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1150元÷20.83天×2天×2倍=220.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150元÷21.75天×1天×3倍=158.6元,缺勤工资为1150元÷20.83天×8天=441.7元。某公司辩称,张某按照20.83天计算加班工资和缺勤工资是错误的,会导致公司向张某多支付加班工资及少扣缺勤工资,应当全部按照21.75天计算。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出勤情况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期间,缺勤工作日12月26日至31日(12月31日为元旦法定节假日调休)、1月4日至6日共9天,工作日上班13天,休息日加班2天,节假日加班1天;2012年1月26日至2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天;2012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天,工作日上班6天。故原告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1150元÷21.75天×13天)+(1150元÷21.75天×2天×2倍)+(1150元÷21.75天×1天×3倍)=1057.47元;1150元+(1150÷21.75天×2天×2倍)=1361.49元;(1150元÷21.75天×6天)+(1150元÷21.75天×2天×2倍)=528.73元,张某入职后工资合计应为2947.69元,某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超过前述金额,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核算工资时,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来核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20.83和计薪没有关系。但实际上,21.75是月平均计薪天数,并不是每月实际的计薪天数,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达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只有20天。实际工资的计算公式应为:工资=月薪÷当月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按照该方式计算出来的每月累加的工资与按照21.75计算的全年工资应大致相等,但每个月的工资会有差异。
那究竟如何核算工资呢?笔者认为,应按照“工资=月薪÷当月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的公式来计算。如采用21.75核算工资,有缺勤或事假等扣工资事由时,有两种方式核算工资,一种是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出勤天数,一种是倒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笔者发现两种算法算出来的当月工资竟然不一样。经对司法案例的梳理和研究,笔者建议采用正算法来核算工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如采用倒算法,则绝对不能用20.83来核算工资,否则明显导致多扣员工工资,司法机关可能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进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