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顾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宏淳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0,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00元等。
该委裁决宏淳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6,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00元等。后宏淳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宏淳公司支付顾某延时加班工资6,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70元。宏淳公司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休”的加班费为何这样算
如单位平时是实行“双休”制的,规定一周工作5天,周日和周六是休息日,每天工作8小时。后因工作需要,单位与职工协商在某周六加班3小时,属于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既然如此,本案中宏淳公司实行单休,周日休息,每日工作8小时,顾某在周六加班,为何要按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费呢?
因为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并非是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加班,而是直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这种工时制度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某公司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班次安排是“做3休1”,即每工作3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资为2480元,他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如不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每周应支付不低于保安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加班工资。
保安本人小时工资为2480元÷21.75÷8=14.25元。他的每周加班工资为14.25元×12.5×150%=267.19元。(据《劳动报》报道文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