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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冀劳社[2002]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4]48号
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6]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地区
8、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0、第十次最低工资调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调整
7月11日,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说,从2008年7月1日起,邯郸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通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11、第十一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
根据河北省厅2010年《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2010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元。
12、第十二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对口单位及中央、省驻邯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含漳河生态科技园区)、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4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