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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bstract:Withthecollegeenrollmentandincreasingpressureforemployment,laborrightprotectionofthestudentsinthepracticeofinternshipperiodhasbecomethefocusofsociety’sattention.Asthefirstregulation,“InternshipandStudentEmploymentOrdinanceofCollegestudentsinGuangdongProvince”isnodoubtabreakthroughinthelegislation.Thispaperdiscussesproblemsofinternshipstudentsinthelaborrightsprotectionaftertheimplementationofthe"Ordinance"andissuessomeviewsaccordingtorelatedproblems.
关键词:实学生;劳动权益;条例
Keywords:internshipstudents;laborrights;ordinance
0引言
1实学生合法劳动权益难以维护的主要原因
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遭受到工资或工时等方面的侵权行为时,无法获得工会的帮助,更不用说实习期间的劳动补助、特殊贡献和成果、独创的工业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实习生大学生也不能享受劳动基准制度的保护。
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经规定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后来国务院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该条完全否定,至今没有另外作出规定。
1.3实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某招聘网站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57%的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首先是看其实习的经历和表现。实习经历丰富的学生是性价比相对较高,适应能力相对较强的学生。有越多的实习经历,求职的成功几率越大。
2现行实习《条例》的进步意义和作用的有限性分析
2.1进步性广东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种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于实学生,《条例》主要本着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了学校的组织责任和全社会保障学生实习的责任,且将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由先前的社会责任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在此过程中,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政府为企事业单位缓解用人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激发了企事业单位接收实学生的热情和动力,一方面,防止了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从通过组织学生实习中牟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政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诚意和决心。
在大学生毕业工作包分配转为现在的双向选择制度后,对于学校方,只负责批量生产大学生而不负责其毕业后能否找到工作,高校的就业率成为其一种荣誉而非责任。对于企业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约成本,占领市场,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便在错误的价值导向下,利用实习生求职心切的弱点,把实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盘剥。而今《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同时学校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且要动用一定的资金甚至安排专项经费来帮助大学生解决实习难的问题。这些规定调整了高校仅仅作为大学生培养机构的被动姿态,让其更积极、更务实地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空喊口号。《条例》另一项突破性的规定是: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条例》的这项重要规定修正了过去弱化实习协议签订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极大地填补了实学生在受到侵害后无据可依的法律空缺,切实保护了实学生在参加实习前及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结语
总之,只有对大学生所享有的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在现有的《条例》体系下不断完善,并在执行力上加以保障,才能真正全面实现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弋强.大学生实习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0).
论文关键词:劳动权发展规律自然权利
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其劳动力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并最终获得生存和追求发展的权利。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以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等为主体的一组权利之和。劳动权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本文将对劳动权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考察,从而挖掘其产生的一般规律,并分析其对我们正确理解劳动权的启示。
一、劳动权的历史发展渊源
“契约自由”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是在传统“自由权”延长线上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和过失责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则。
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契约自由”来规范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容易忽视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从而造成明显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剥夺或削弱劳方本应享有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运用,使资方拥有片面决定契约内容的绝对自由,劳动者只有决定缔约与否的自由(即被动地决定是否接受资方片面决定的契约条款)。而在劳方急需工作以获得生存必需条件的现实制约下,契约自由对劳动者而言,“不缔约”的自由在极端的场合甚至可理解为“饿死的自由”。在此种情况下,劳动权无疑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否则,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劳资对立乃至造成社会动荡、政治不安定,最终会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
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的危机,保障自由权与平等权,资本主义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时,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最早把劳动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提出来的,是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提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
此处的劳动权意味着,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应当保障经济、社会地位居于弱势的劳工,能借团结的力量,站在与资方对等交涉的地位上,实现实质的契约自由原则,获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权利。此种权利的保障,在今天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宪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劳动权的一般发展规律
“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我们探究劳动权产生发展的渊源和过程,是为了发现其产生变化的背景及其宗旨,以从中获得当今立法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劳动权本身作为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而不可放弃的。这里,我们涉及其产生条件,并不是否认其自然权利的属性,而是考察权利法定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从中发现其逐步得以法定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背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也就是说,此时,劳动尚作为人的生存行为而非权利需求而存在。工业革命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劳动力成为商品,被市场需求并得以自由买卖,进入到所有权的行列。保持和享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权得以凸显。
(二)政治背景——权利意识的强化
在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在危险的生存环境中,无法脱离群体生活,离开群体就意味着死亡。同时,每个人只有贡献出自己的全部体力和智力才能增进团体的力量,才能改善集体以及个人恶劣的生存状况。同样,只要不违反禁忌和习惯,氏族群体也不会抛弃任何成员,因为减少成员就意味着集体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双重依赖。氏族成员的劳动完全是一种内在意识的行为,不可能形成劳动是权利的诉求。
奴隶社会,劳动是奴隶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劳动的意义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为奴隶主生产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奴隶只是奴隶主所拥有的会说话的工具,是权利的客体,不享有任何权利,自然无劳动权可言。
封建社会,这种人身占有关系有所改变,取而代之的是人身依附关系和严格的等级关系。农民由于仍然没有摆脱封建地主的人身控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受到限制。关键在于,封建社会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加上完备的等级制度,不同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典型的“身份崇拜”和“权力崇拜”,劳动权没有产生的社会根据和理由。
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权利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马里旦所言:“在20世纪,人类理性显然已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
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三)人文背景——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变
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从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的消极自由,转向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价值的积极自由。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
三、劳动权发展规律对正确理解劳动权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中,我们可以发现,劳动的权利化以及劳动权的法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劳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在这种正当的理性法则下,劳动者拥有一系列平等、自由、健康、财产以及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追求和保障这些目的的自然权利。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对其作为劳动者应享有权益的肯定。其次,现代契约社会的建立,不仅追求形式正义,更希望在实质正义的实现方面有所突破。合同当事人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地位悬殊时,弱势一方当事人便处于实质的劣势,此时,若仍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合同,那么,契约自由只能徒有虚名。劳动权恰恰还能起到约束契约自由的作用,避免了雇主借自由之名剥夺或削弱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从而最终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权法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在现代社会复杂环境下的缺陷,从而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实质平等和正义。
大处言之,劳动权得以法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进行干预的一种努力。但是,这种干预,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位置及其所贯彻的意思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个人利益和自治权利加以限制,它的终极目标,仍然是实现个人的平等利益和人性的最大自由。基于这一点,即使劳动权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改变,其本质不应该变化,作为与封建等级制度斗争的胜利成果,它标志着人的解放和人格自治,仍然是自由权,仍属于私法范畴。
四、对劳动权内涵的科学理解
目前,对劳动权的内涵,学界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狭义说、劳权说、自益权与共益权说、劳动基本权说。纵览上述学说观点,我们发现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从何种角度定义劳动权?劳动权究竟包含哪些过程?
笔者主张,劳动权因劳动而产生,虽然劳动本身并不会自动生成权利,但是作为表征劳动权的主要因素,劳动本身的特点需要得以体现。所以,考察劳动权,还是要从劳动的特点出发。从自然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能量释放,“劳动是相对于人体的生理过程而言的,每个人的自然成长、新陈代谢及其最终死亡,都受到劳动的制约,劳动控制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可以说,劳动即是人的生命本身。”从社会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
[论文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问题法律思考
在基础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资如何保障、工伤如何救治赔偿、谁来培训农民工,等等,这些问题不可小视,不仅关系农民工本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着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需要明确的界定与回答。对此,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甚至有错误的认识与做法。本文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经验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分析。
一、必须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二、必须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
三、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有保障农民工行使劳动权利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定义务有:其一,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其三,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其四,向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五,培训农民工,等等。其中,工资与工伤是关键内容。用工单位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劳资关系法律支持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1《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法律支持
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核心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通过立法思想和法律条文来引导和支持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让企业和员工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种规定,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
1.1劳动合同订立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1.2强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强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现阶段市场信用低,即使书面合同的履行率都不高,口头合同就更难得到保障;第二,国外的经验表明,在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等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有缺失,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等也可以起到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有关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则等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备,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确定主要还是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1.3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相对细化了预告辞退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对于制约和监督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规定中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并且规定了裁员中需要优先被照顾的人员。
2和谐劳资关系背景下的《劳动合同法》运用
首先,劳动者需要了解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迫于生计和法律知识的匮乏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劳动者个体无法对抗强大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将在双方权利义务上实现平衡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其价值取向是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竞争意识,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关键词]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
(一)调研目的与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获取第一手资料,真实了解或反映目前我国城镇农民工群体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状态,为城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可参考的事实依据或建议。
(二)问卷设计
(三)调研对象及基本信息概述
本次调查选取的是四川成都市。成都是四川的省会城市,是城市农民工聚集的地区。据四川成都市统计局统计,目前该市农村196.6万的转移劳动力中,在成都就业的有154.1万人,已接近城镇从业人员数量。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在成都就业的农民工不下200万人,占成都在籍人口的1/5。因此,选取成都进行调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剔除漏选或乱选的作废问卷13份,有效回收987份,有效回收率为98.7%。
二、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调查结果与原因分析
(一)职业层次低,就业极不稳定
本次随机抽样调查中,从事餐饮、家政服务业、建筑行业和商业服务业的从业人数最多,分别为19.7%、19.1%和18.7%;其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城市社区服务行业和加工制造业及配套服务业,分别为14.2%、10.4%和9.7%;从业人数最少的是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和城市公益性岗位就业,分别为5.7%和2.5%。另据随机抽样调查显示:87.3%的城镇农民工都更换过工作,其中一年更换一次工作的占了56.1%,一年更换两次工作的占了21.6%,一年更换3次及以上的占9.6%。从个别访谈中还得知,有部分农民工是以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为特点,农闲时节进城务工;还有部分农民工从事的是以项目期限为特点的短工(如建筑业),项目终结后,不得不重新更换工作。由于非正规就业者主要从事基层工作,职业层次非常低,对从业人员劳动技能要求不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力个体之间存在较强的替代性。以上这些原因都进一步加大了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失业风险。
(二)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关系恶化
(三)缺少技能培训及职业晋升的机会
调研结果显示,只有1.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经常参与技能培训,有4.9%的被调查者偶尔参与技能培训,两者相加比例也没超过6.3%。就是说,这部分低人力资本农民工要想通过参与企业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其机会是非常少的。结果是,这部分人只能长期从事低技能、低职位、低收入的工作。究其原因,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就业培训仍然主要面对城市下岗职工,对农民工培训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而且经营者的逐利本性使其不愿意对这些流动性较强的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即便是在企业技术升级要求高技能职工的情况下,企业主也宁愿选择雇用新的劳动力,而不愿意给在岗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同时,这部分群体的经济实力和意识的有限性使其无法通过自力获得职业培训机会,这就在极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自身就业潜能的发挥。所以,技能的缺失和低水准徘徊使得他们无奈地丧失了职业晋升的机会。
(四)缺乏劳权保障,劳动标准恶化
(五)工会组织缺失,维权不到位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由于劳动关系不规范或不直接产生劳动关系,这部分群体参与工会组织的人数极少,只有2.5%的低人力资本农民工参与了工会组织,而高达97.5%的城镇农民工根本没有参加过任何工会组织;另外,对工会职能的认知情况调查显示,对工会职能了解和了解一点的合计占4.1%,还有95.9%的城镇农民工根本不了解工会的基本职能。究其原因,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态度;城市农民工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大多数非正规企业,如个体经济组织或家庭经济组织,根本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和劳动关系缺失是自然缺失;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工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不完善,劳资纠纷难以及时化解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81.4%的城镇农民工选择用忍气吞声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17.1%的选择企业内部调解的方式,只有1.1%的城镇农民工选择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0.4%的选择法院。也就是说,只有18.6%的城镇农民工在劳动权应遭遇侵犯时,会通过群体采用积极的合法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强制仲裁制度,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诉讼化倾向严重,它对于低文化素质、低收入、很少闲暇的非正规就业城市农民工群体来说,成本是比较高的,难以承受。因此,城镇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即使受到侵害,考虑到诉讼成本,他们或选择忍气吞声,或采取怠工、罢工、游行等非规范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愤怒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和扩大。
三、实现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对策分析
体面劳动的运行是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参与劳动关系并互动与博弈的过程。是社会关系得以稳定的基础。就城镇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而言,由于存在形式的多样化、职业类型的复杂化等特点,严重阻碍了体面劳动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实现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其劳动关系逐步规范化
(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三)着眼于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调整形式
1明确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主体的原则。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不管是正规部门还是非正规部门中的微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要明确只要雇用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参与生产,其用人单位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适用于非正规就业不同职业类型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非正规部门雇主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等进行告知的义务。指导雇主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事实但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均应该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改革职业培训制度,提升城市农民工的人力资本
要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不仅是高等教育面对的一个课题,更是城市乡村高中教育、各级社区公共教育需共同面对的一个新课题。首先,除了继续完善建立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外,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农民工转岗再就业能力;其次,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公共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低收费或免费的教育和培训,普及以面向岗位和培养职业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培训模式,这样将会改变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的谈判力量;再次,针对非正规从业农民工的多质性,就业培训服务不能仅一个模式,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城市农民工培训,培训工作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分类指导的方针,以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培训的形式要突出多样性,可采取送培上门、阶段学习、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等灵活方式,努力提升城市农民工的人力资本。
(五)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切实保护城镇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等特点带来了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单靠就业者个人无法解决。建立以劳动双方自主调节为主体,以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行政部门、非正规就业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定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进一步实现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调整的规范化、法制化。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养老工伤社会保障等情况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中之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形成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好、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促进非正规就业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融合发展
非正规就业缺失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社区公益性组织等予以调整,达到建立劳动关系并走向规范化的目标。而且,以社区公益性组织及其他劳动组织为依托成立工会组织也具有可行性,对低人力资本城市农民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深远的影响。
1社区就业人员参与非正规劳动组织时,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这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不具备成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因此,针对城镇农民工群体主要集中在社区的特点,可以以社区为单位组建工会组织,赋予社区工会组织以基层工会的职责,直接接受社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参加工会。
2针对广大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缺失是自然缺失,探索已有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纳入工会组织的办法,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资格加入工会。针对城镇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流动性非常强的特点,积极推进职业工会的建设,以职业为特点吸纳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使其为劳动者维权。
3对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的问题,首先要消除正规部门接受本部门非正规就业劳动加入工会的各种经济和利益关系的限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约束正规部门吸纳所有的正式雇用和非正式雇用的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4对于家政服务行业和劳务派遣机构等中介组织,应该在政策扶持下向公益性组织转变。因为在这些组织中,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存在工作期限短、劳动关系不易稳定等特点,对他们建立公益性组织的劳动关系势在必行。加快这些劳务机构中介组织成立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维权意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合同;中介机构;非全日制用工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二、大学生兼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三、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侵权
大学生兼职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撑和就业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解决了用人单位用工困难的问题,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问题,比如: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兼职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现象的原因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签订雇佣合同: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时不重视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兼职大学生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利。(2)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薪加班:雇主在使用了兼职大学生提供的劳动力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获取巨额利润,以各种理由借故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中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很难适用于大学生。(3)人身伤害:在兼职过程中时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情,但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主体不适格,无法按工伤处理,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问题来处理,再加上举证困难,兼职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更是难上加难。(4)中介许骗: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诸多,但由于寻职心切,往往容易被一些非法中介骗取所谓的“介绍费”而不明所以。当前网络信息发达,又出现了一些为网店代“刷屏”的非法兼职介绍。
四、大学生在兼职困境中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二)规范兼职市场管理
(三)学校介入管理制度的建立
(四)加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兼职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兼职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兼职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在校大学生除了通过学校开设的课程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也应该加强对对部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
现在,大学生兼职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兼职具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实现对在校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唐斯宇.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院,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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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丽娟,王建富.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签约风暴一
新法下的就业环境改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必将引发一场前所未有的签约风暴,广大职校生将在这场风暴中受益
文李文君
数据寒冬
2007年11月,随着《2007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的,人们的目光进一步聚焦到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签约率问题上。
这项由国家统计局指导进行的调查显示,中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仅占12.67%,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占20.6%,大多数中职毕业生目前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中除了因处于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外,已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但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中职毕业生高达58.62%。高职毕业生合同签订率比中职毕业生稍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高职毕业生比例为14.5%,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毕业生比例与中职生大致持平,已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但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高职毕业生占调查总数的59.62%。
刚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能否开出破解职校生低签约率的一剂良方?
对症开方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就业问题研究所副所长姚裕群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方面,这些企业不愿意和职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等”。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这种因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造成职校生签约率过低的现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毕业生签合同的,要发两倍工资。如果实际工作满一年还没签,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违法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毕业生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新法在基本没增加守法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增加了违法用工企业的风险成本,使企业心存侥幸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要为之付出的惨痛代价,同时也为提高职校生签约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告别无奈
专家指出,有一部分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是职校生主动提出的,但主动提出并不等于自愿,而往往是一种无奈之举。
用人单位通常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来规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根据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对个人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不但如此,用人单位在与初出校门的职校生签订短期合同的同时,往往还要规定与其劳动报酬不相匹配的高额违约金,即一旦学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要向单位缴纳合同所规定的高额违约金,不然其人事关系很难从原单位顺利转出;而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学生为了维权又不得不为之付出大量的维权成本和精力。因此,就出现了很多学生在权衡利弊后,“自愿”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怪现象。
正如许多职校学生和老师期待的那样,《劳动合同法》针对合同短期化及高违约金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文珍解释说,新法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至少有三种情况下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第一种是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的。第二种是有些单位比如事业刚刚改制为企业,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如果一名员工已经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离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第三个就是如果一名员工跟一个单位已经连续签了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第三次签约时也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就其前文所说的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了之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视同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企业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要给劳动补偿金,这样用人单位靠一年一签合同来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就得到了遏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谢良敏说。
在违约金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也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职校生比较关心的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虽然这条规定没有使职校生完全摆脱违约金困扰,但新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样一来,违约金就会被圈定在职校生能够认可并能够负担的范围之内了。加之前面提到的新法在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做出的种种努力,我们可以预见2008年的春天正孕育一场签约风暴,透过这场风暴,职校学生看到的将是一片生机盎然。
探索与思考
如今,一提起劳务派遣,人们很自然地想到职业院校。的确,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正是在我国经济及职业教育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大量职校毕业生走出校门而产生的。但是,我们在强调劳务派遣存在的合理性,及称赞其促进职校生就业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雇用关系由两方向三方转化所带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问题。
由于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要求的劳动义务,及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不达标,劳务派遣曾经一度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词。如今《劳动合同法》给了劳务派遣一次正名的机会,也为职校生顺利签约系上了保险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应该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还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实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我们可以预见职校生签订正式就业合同比率必将大幅提高,职校生所享有的各项劳动权益将更有保障。与此同时也必然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加快,企业将更注重提高资本和技术的密集度,以尽可能减少为劳动力所付出的成本。
签约风暴二
高职:压力下启程
“新的劳动法给我们壮了胆,现在可以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行为说不了”。两年前从某高职院校毕业,现在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王晶兴奋地对《教育与职业》记者说。
王晶在这家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可让她郁闷的是,直到现在她的身份还不是正式员工。“活干得比一般的正式员工多,但薪水却只有他们的一半,真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能熬到头。”王晶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了,她打算过些时候就和老板摊牌,如果公司还是这样,她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很多职业院校的学生最后一年几乎都是在企业里面顶岗实习,表现合格甚至优异的学生大有人在,但部分企业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能不签合同就不签,或者找各种理由往后拖延,造成了职业院校高就业率背后却是低签约率的尴尬现状,学生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职校亟需修“内功”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就业岗位的岗位要求随之发生改变。由于部分高职院校未完全按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需要进行人才培养,使原有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广东一位高职教师透露,虽然也有很多职业院校就业率都号称高达95%以上,但事实是不少高职中职院校实际就业情况并不理想。
如何充分发挥我国职业教育作用,避免职业教育资源的浪费,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办学模式并付诸实践是当务之急。作为职教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培养机制的健全程度和就业环境的规范与否也极其重要。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针对目前的就业状况,进一步优化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大环境,完善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提升了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地位,对充分发挥市场对技能人才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实现技能人才这一紧缺人才的效用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力人才的合法权益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刚走出校门、步入社会的莘莘学子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而职业院校则需要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最大化接轨。有专家表示,职校只要抓住新法实施这一有利过渡时机,深化改革,把学校课程设置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完美对接,这一热点问题便不难解决。
职校,也要就业质量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续保持较高的就业率,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的强劲需求的同时,也反映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定位较为准确。但高职教育的定位相对就没有那么清晰,普通高校举办的高职教育容易流于普通高校的形式;地方政府举办的高职教育主要是从中职转过来的,从中专到大专,名字变了,师资力量变化很少;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职教育主要聘用兼职教师,教育质量难以保证。这些定位上的不明晰,直接影响了高职学生的就业率。
对于很多办学有特色,教学质量高,与市场接轨比较紧密的职业院校来说,学生就业已经不是问题。除了就业率签约率之外,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就业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恰恰能促进学生就业结构的改进,能促进职校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人事处的老师徐世玲表示。
但由于受多方面影响职校学生的就业质量仍不容乐观。一项调查显示,高职毕业生中,只有17%的学生做到了企业技术骨干。专家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专业技术水平低,从专业对口率看,高职院校仅有20%的学生从事和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二是自我学习、自我适应能力差,高职学生作为职业院校素质较高的一个层次,职业适应周期普遍长达一年以上;三、从职校毕业生人际关系处理、职业忠诚度、创业意识等方面都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从本质上讲,职业教育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招人必然更加谨慎,对职校生各方面的要求都有所提高,但也会在职业教育供给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职业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理念也必将得到进一步有效落实。
任何一所职业院校,如果毕业生都能高质量地就业,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学生前来报名就读,招生形势就会一片大好,从而进入良性循环,这已经成为许多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在就业率还不高的时候,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就业率,尽量使所有的毕业生都能就业,但到了一个阶段,就需要从追求就业数量向追求就业质量转化。
创业:规范≠不能
在温州高新区的一间办公室里,安徽滁州某职业院校毕业生方志远经常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法》。六年前,方志远从职业院校一毕业就与同学创办了一家制鞋厂。期间,厂里员工换了一拨又一拨。如今,新法已经实施,作为“老板”的他必须洞察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思量应对之策。“自从国家实施新法后,我又对法律条文先后完完整整地看了6遍,他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他现在几乎都能背下来了。”在方志远看来,这可是对他事业的生死考验。
对于新法是否会不利于职校生创业,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给职校生创业带来成本增大的同时,更多的是创造一种机遇。这是一个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的大好时机。”一位负责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张老师总结说,新法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关键的问题是企业要转变观念,消极规避肯定不是出路。新法倾向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职校生创业是在观念上要用长期工,这就需要企业完善激励机制,把员工的凝聚力带动起来,不能像过去一样不断更换人员。“企业的管理层要最大开发员工的潜力,为员工做好长期的职业生涯的规划,这其实是个很好的提升机会。”■
签约风暴三
新《劳动合同法》下
职校毕业生权益如何保障?
――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望成为改善职校生“低签约率”的转折点
文芒刺
随着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已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尤其是维权意识较弱的中、高职毕业生,他们在光鲜的“高就业率”背后,享受的却是较低的劳动权益保障。
这种情况有望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所改变,职校生如何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着疑问,《教育与职业》专访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
不能牺牲就业质量
《教育与职业》:前不久,《2007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调查结果显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合同签订率较低,他们的劳动关系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主。您如何看待这一调查结果?
《教育与职业》:您认为,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的原因是什么?
陈宇: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就企业而言,它们在用人方面是十分谨慎的。尽管各个企业的用人标准各不一,但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进入企业后,企业都会通过试用期来了解该毕业生的整体情况,其中包含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工作态度等。企业只有在确定了该员工符合其用人要求后,才会考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不排除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签约。从劳动者方面看,有些是出于职业流动的考虑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利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而非劳动者。
新法实施前后的无奈与欣喜
《教育与职业》: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都会进入传统制造业、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等竞争性较强的行业。然而,企业对技能型人才求贤若渴的背后,却是劳动关系非正规化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人认为,这一现状将有所改观,职校生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对此,您如何看?
陈宇:新《劳动合同法》在转变企业用工观念,更加重视员工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包括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更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构建一种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对职校毕业生而言,新《劳动合同法》能更好的维护其权益;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为其转变增长方式提供了机遇。
《教育与职业》:现实令人颇感无奈。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企业反响强烈,在酝酿和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甚至出现了“合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大规模裁员的现象。此举无疑是对包括职校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害,对这种“上有法律,下有对策”的做法,您怎样看?
《教育与职业》: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再不签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矫正、规范用工行为,职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其中也进一步得到了保障。您如何看待这一可喜变化?
陈宇:这些硬性规定有利于打破某些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或升级并不是给予劳动者特别关照,而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一次权益的对等归位。
职校亟需补上劳动法规课
《教育与职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校生签订正式就业合同比率必将大幅提高,职校生所享有的各项劳动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有人表现出了忧虑,担心新《劳动合同法》会降低职校生高就业率水平,企业会以提高单位劳动效率的方式,减少总的劳动力数量。对此,您如何看?
陈宇:目前,这仅仅是一种预测。但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高就业率”还是“高签约率”都取决于职校生的技能、素质及态度,企业对它最需要的员工肯定会给予高薪并长期雇用,这也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要更强烈地树立服务意识,要更强烈地去捕捉企业的兴奋点,使企业按照劳动力市场规则接受职校毕业生。职业院校只有真正做到紧贴市场、培养企业所需之才,低就业率、低签约率才不会成为职业院校的忧虑。
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制约农民作为社会主体的权益保障水平
政治文化权益的系统性缺失导致农民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能力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