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人身安全论文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大学生人身安全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1.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晓,徐吉洪.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OntheScopeDefinitionofCollegeStudentsPart-timeInterestsundertheLaborLawPerspective

LiuLiqing,ZhangJieying

关键词:重要性;管理目标;管理方法

一、食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二、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目标

三、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具体方法

总之,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方法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弄明白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学校领导、主管部门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对学校师生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应该制定食堂安全管理的目标,一方面要构建井然的秩序,另一方面要保证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第三,管理的具体方法应该从学校和主管部门两方面入手来考虑,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还要进行安全教育等。

[1]孙德君.浅谈小学食堂卫生管理[J].第四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2016(3).

[2]郭玉生.基于食品安全的乡(镇)中心小学食堂管理要点: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中心小学为例[J].第二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文集,2015(7).

一、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基础

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监护说和教育说。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民法通则》规定:法定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此种亲权、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基于亲权、血缘关系的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但学校对学生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所讲的那种监护人资格,即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是对管理照看、保护职责和法定监护职责的严重混淆。对于教育说,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被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有据可依。所以,我们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张教育说观点。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由于设备器械老化,并未及时维修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须承担民事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为辅。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一条重要辅助原则。如某同学在篮球教学比赛中,被场上飞行的篮球击伤,造成伤残。学校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伤学生一定补偿。

3.体现同情弱者的原则。“同情弱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对于体育伤害事故,要明确弱者的一方,要给予帮助,这是社会的责任,也应当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重要原则。

三、不同类型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2.运动竞赛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案例:2006年下半年,陕西省某高校运动会上,某学生在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八千多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四万元左右。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向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

论文摘要:安全是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前提。搞好安全工作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个正直、真诚人的本分工作。当前,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中学在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要遵循一定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

“安全”,是个既熟悉又模糊的词。在很多时候,总因忙忙碌碌于繁杂的日常工作和琐碎的家务事中,从未认真仔细地思考过。“安全”尽管是年年讲、月月讲、天天挂在嘴边的永不过时的话题,但还是停留在过去一些狭隘的思维认识上。“重视安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境界。

1.学校实施安全教育的必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他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学校实施安全教育的主要途径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

2.1强化教育的阵地,拓宽教育的途径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首先要强化教育的阵地,拓宽教育的途径,更新教育的手段。一是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用,利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因人因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二是要发挥课堂教学的优势,在有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中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要发挥计算机网络教育的优势,在学校网络上安全教育的信息,分析典型案例,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四是发挥心理咨询的优势,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了解学生心理动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

2.2安全教育要突出重点,注重教育效果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又要有重点地进行,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一是抓重点人的安全教育。如对经常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防止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安全事故。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能满足于形式,更不能只往下灌输,而要讲效果,要能打动人心,让受教育者内心接受,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如对防火、防爆有一定要求的实验室,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重点时期是指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殊时期,在中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一要加强新生入学时的安全教育。新生刚跨入大学校门时,由于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情况不熟悉,缺乏安全防范知识,不懂得如何自我保护,最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增强新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学校生活,乃至以后人生道路上都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二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学生思想容易放松,易发生财物被盗、火灾、食物中毒、溺水、车祸等事故。因而在此期间特别要强调安全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3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班会、少先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文化橱窗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具体做法如下:

2.3.1纪律:上学、放学不在路上逗留,及时到校或回家。中午、下午放学时排队出校门,当课老师或班主任要将学生送出校门。下午放学后,学校将在半小时后清校,教育学生认真打扫卫生,按时离校。

2.3.2集会:(包括广播操进出场等)上下楼梯靠边走(课间、平时上下楼梯靠右行),静齐快,不奔跑、不推搡。队伍行进中如遇鞋脱、鞋带散等意外要整理时,教育学生需出列,待整理完毕后再回归队伍。集会、集合须班主任、辅导员带队,值周教师维持秩序,防止楼梯口、过道等地拥挤。

2.3.3课间活动:不跳楼梯,不从高处往下跳,不爬栏杆,不滑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上下楼梯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一楼天井或运动场。同学间开展室内活动要适当,不拿剪刀、钢笔、教棒、三角尺等坚硬物品做游戏。上厕所要避开高峰,大同学要照顾小同学。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2.3.4体育活动:不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剧烈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除不能在教学楼上开展体育活动外,更不能在二楼以上做集体跳跃运动,以防共震生险。运动中发生损伤要尽快送校医室救治,并汇报教师。

2.3.6用电安全:教给学生预防角电的知识。不湿手开关电器,拨插插座。发现有电器损外及时报告班主任和总务处。

2.3.7校外活动:活动前教师要堪察路线,精心组织、落实带队教师职责。培养学生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习惯。

2.3.8交通安全:未满12周岁儿童不能骑车上学。已满12周岁儿童确要骑车上学的,必须向学校打报告,并留校备案。教给学生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注意上下学行路安全,年小路远学生建议家长护送。做好乘公交车上下学学生的安全教育,教给学生乘车知识、上下公交车方法。

2.3.9消防安全:不玩火,不乱放烟花爆竹。出现火情及时报警,讲清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救火的原因。

是否开展安全教育,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是否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是衡量一个学生素质是否全面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之中,充分发挥教育的安全功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与时代要求相结合、与学生需求相结合、与自身建设发展相结合,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为社会培养素质全面的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关键词:高职院校;管理机制;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有1000多所,占全国高校一半多,高职在校生将近800万,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一半多,俗称"半壁江山"。高职院校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新模式,开拓与创新空间大,深受一线和基层的欢迎。然而,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在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高职院校学生作为高考录取中被排在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学生,他们高考分数较低,基础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上进心不强,生活散漫,不服从学校管理等等。加上现行学生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落后日益凸显,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纠纷不断出现,学生诉校案的频现报端,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自从1998年我国出现了首例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和谐处理以及及时解决法律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能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一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明确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效预防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纠纷的前提,对于指导现实的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即高职院校作为事业法人、学生作为自然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职院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而学生也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对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如缴费、提供教学、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以及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所给予的安全保障则明显地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时,学生完全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二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

1.高职院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渐次深入,法治理念的渐入人心,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

2.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管理的效率,导致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产生。

(1)高职院校的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

高职院校作为拥有一定自的事业法人,传统的管理理念就是服从,要求教师服从于学校、学生服从于教师,高职院校的这种落后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在传统落后的理念支配之下,高职院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管理并服从学校的客体而非平等的自然人,不够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这样,高职院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时,都以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为主体,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却处于服从于被动的地位,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引起高职院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

(2)不适当地扩大学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即高校具有办学自,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

(3)高职院校管理程序不正当。

正当程序是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高职院校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对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3.高职院校的自缺乏社会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职院校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因此出现了高职院校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外部人无从监督的现象。这是导致学生诉讼高校的外部原因。

5.从学生的权益层面上看。

从实践上看,高校学生管理中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人格权公正评价权和婚育权等权益的现象。

(1)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问题。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处理这类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办法中所列举的学生人身安全伤害的情形主要有:①因学校的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一般多发生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宿舍中:②学生之间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例如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伤害:③非学校主体基于学校场所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如校内食品经营者出售不合格食品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④意外、偶发性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等。近年来,学校在教学工作、食物卫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由此引出的诉讼等经常出现,学校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2)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权的法律问题。近几年,不少高校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学历和学位授予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如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有些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高校规定,考试作弊的一经发现,给予自动停学一年处罚;有些学校的规定则更为严厉,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还有不少学校在诸如谈恋爱、疾病等问题上也是制定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2002年重庆某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2004年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因在教室"卿卿我我"被开除等案件,学生都将自己的母校推上法庭。从这些案例中,涉案学生毫无疑问地指责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三解决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问题的对策

不断发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法律纠纷案件已经使学校受到了影响,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解决好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十分重要。

1.加强对高职院校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依法治国"包括了依法治校的内容,依法治校,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

2.完善高职院校的管理机制。

为了实现高职院校的有效管理,创建和谐校园,高职院校必须树立法律纠纷防范意识,不断完善高职院校的管理机制。

(1)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是新时期高职院校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人为本"应用到学校就是"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是教育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职院校和学生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高职院校如果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等,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此外高职院校还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其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不仅要维护学生群体的整体利益,而且还要维护被处理学生的基本权利。

(2)尽快厘清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并依据自身的办学层次、类型与特点,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这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基础。高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可逾越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高职院校依其规章所做出的管理决定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及承担败诉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只有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出发,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才能有效避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出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培养出高水平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奠定基础。

论文关键词:高校;体育课程;公共体育;教学模式

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对课程提出的目标体系包括: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发展;心理发展;社会适应5个学习领域。新课程目标的构建从根本上摆脱了学科中心论,价值取向的重点由知识技术转向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如何改进原有的体育教育模式,依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体育教学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合理的、与学生需要相一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教学新体系,已成为当今体育教学工作中十分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课程教学理念

2课程教学内容:突破技能教育,将安全教育融入体育课程

3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内教学与情景模拟相结合

传统的体育教学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强调知识的系统性与教学过程的连贯性,教学过程注重教师讲解、示范,学生模仿、练习。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系统的学习知识,提高学习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发现,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个体差异,致使部分学生丧失了对体育学习的兴趣。2002年8月教育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课程目标充分体现了高校体育工作的重心是面向全体学生,体育教学过程是全面提高大学生健康素质的重要途径。那么体育课教学中如何实现体育课程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与传统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广大教师不断研讨总结,我校在体育教学方法上对传统体育教学进行如下改革:

3.1将拓展破冰游戏引入体育课程教学

3.2利用模拟实验室教学提高学生自我救护技能

体育教学的实践特点决定了体育活动过程中存在损伤的必然性,那么如何利用体育教学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学生预防与正确处理各种损伤的能力是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体育教学按照教学规范一步一步进行,很多学生根本不明白上课前为什么要做准备活动,对于从事某种运动该如何做准备活动一无所知,对运动过程中出现损伤该如何处理了解甚少,往往因错误的处理方法加重了损伤状况。针对体育教学中的这种现状,我校结合体育教学实际,建立了模拟实验室,每学期安排一次模拟教学课,通过对人体构造的讲解,使学生明白人体各关节的结构,各器官的功能以及在运动中出现各种状况的原因。在模拟教学中,学生通过提问、讨论等方法,对生活中曾遇到的和可能遇到的各种损伤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出现的原因,提出合理的护措施,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尝试练习包扎,心肺功能复苏训练等等,全面提高了学生正确预防与处理各种运动损伤的能力。

3.3各专项课教学中有机结合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扩展,校园安全隐患时有存在,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已为各个高校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安全教育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板报、广播宣传、领导、教师通过讲话强调等等,缺乏系统性与实效性。加之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对全隐患没有清醒的认识,致使面对突发事件时惊慌失措,给家庭、学校、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全面考虑安全教育与体育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我校将安全教育有机的融入到高校体育课程教学之中,在各项体育教学中每次课穿插5-l0min安全教育与正当防卫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包括各种“拳法”“腿法”“摔法”,同时结合各种案例对学生进行讲解,使学生对各种安全隐患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与技能。每学年我校定期组织“安防大赛”,内容包括各种“拳法”“腿法”“摔法”的演练、消防演习、逃生演习等等。

3.4设置各种教学情境

4体育课程资源:实现体育课程资源优化与共享

在体育教学改革的今天,人力资源的开发上,首先我们根据教师专业特点开设不同项目的体育课程,鼓励教师多开课,开好课,使每个教师专业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促使专业资源的优化利用,同时满足了不同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需求。其次,对于新兴体育课程,如拓展训练,定向运动等,

一方面我们聘请专业教师来校任教,同时对其他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全体教师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与校外资深拓展培训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鼓励我校教师走出学校,参与社会资深拓展培训公司学习,了解拓展培训发展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利用我校丰富的体育资源与拓展培训公司进行一些合作,促使体育资源的优化利用。再次,由于我校对传统体育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将安全教育与正当防卫融人体育课程教学,安全教育内容复杂多样,涉及面较广。

5教学评价:多元化教学评价体系构建

教学评价是指基于所获得的信息对教学过程和效果的价值作出客观、科学的判断,目的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促进学生发展…。体育教学评价是体育教学的一个重要方面,评价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帮助教师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找出不足,加以改进,提高学习效果。

5.1对体育教师的评价

5.2对学生的评价

我校在结合体育教学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学生成绩的评定分为理论课成绩评定与实践课成绩评定。见表1

论文摘要: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高校公共体育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高校体育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一、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的类型及成因

1.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的类型

2.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奚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第三,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人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人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人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这在客观上成为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二、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通过上面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高校公共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有待改革

根据目前高校公共体育教育的课程理念,没有必要将标枪、铁饼、铅球项目列为体育教材内容。大部分高校在公共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已摒弃“三铁”(即标枪、铁饼、铅球)项目作为体育课教材内容。探险活动的开展要慎重,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与保障措施。如每一条线路的推出,在确保活动中无危险因素存在及无安全隐患的条件下方可以实施。游泳是广大大学生喜爱的一项运动项目,但又是一项安全隐患较大的运动项目,大学生在校游泳溺死现象时有发生。开展游泳教学和游泳活动要特别加强安全保障工作。

3.加强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

高校要预防体育活动的伤害事故,还必须加强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普及群众体育活动,使教学和群众体育工作热烈、蓬勃地开展,又有条不紊、安全有序地运行。体育中心各场馆的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维修体育设施(如铁网围栏、篮球架、足球架、排球架、健身器材、单双杠、电器开关、吊顶天花板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人体育中心,及时清理易燃杂物,定期检修电器线路,杜绝火灾隐患,定期更换灭火器,检查消防栓等设施,保证防火通道的畅通。

4.加强事故预防心理教育

从事故预防心理学角度分析,事故预防是有规律可循的。孤立考察第一次事故发生,均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全面系统地分析众多事故后,就会发现偶然性背后存在着必然性,都是事出有因。这些“因”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规律的。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占绝大多数,其中由于思想问题有意制造事故者极少,多数都是由心理素质和当时心理状态原因造成的事故,习惯上称之为“思想麻痹”。因此,加强事故预防的心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

首先,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第三,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做检查,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6.改善教学训练设施条件

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人,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处理

1.妥善处理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学校及体育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利就可能会受到损害,给学校体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护措施,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总之,应做到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把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2.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追究处理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些人认为发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为妥善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学校方面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有过失的法律责任比校方有过失时更容易分清。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拒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当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虽然在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关键词:高校学生隐私权;高校知情权;冲突;协调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归为民事权益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上首次确认了隐私权。高校学生属于高知群体,他们的隐私权有自己的特点,具体如何界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理念的束缚,高校在行使自己对学生的知情权时,经常和学生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概述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隐私是指一种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不容他人侵入和干涉的个人私生活的秘密。它包括纯属于个人的信息、个人的私事和个人生活的领域”。[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高校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指在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高校学生隐私权是指高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是高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的不愿与他人共有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依其载体不同可以分为两部分:静态的个人信息和动态的个人信息。静态的个人信息如肖像、照片、手机、日记、书信、档案、电脑、箱包、衣柜等物品中所包含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社会关系、、受教育情况和以往生活经历等信息。动态的个人信息如学生的日常生活习惯、参加各种活动等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还没有记录下来,但是学生可能也不想为人所知,所以也属于隐私权客体范围。对这些载体未经同意的非法搜集、侵入、翻看、查阅、公开等行为即可视为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普通公民和高校在校生。这就决定他们既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救济权和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具体内涵必然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区别,它的特征如下:

1.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内容。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内容,比如学生在学习中所产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心理咨询中所吐露的个人问题、学生和教师之间以及同学之间产生的联系等。这些信息可能不被普通公民所重视,但却是高校学生非常重视的。

3.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第一,现在高校一般都设有法律基础课程,高校学生作为高知群体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第二,高校学生的隐私观念虽然较以往有所增强,但是对隐私权客体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出现偏差和错误。[2]第三,高校学生由于年龄、经历的因素,其社会经验和经济能力都有限,这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高校学生隐私权易受到侵犯。这种侵犯表现为:私自进入学生的寝室或者异性学生寝室,私自翻看学生遗留在宿舍公共活动空间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等,未获得学生本人同意私拍其照片,在教室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装置和未经学生同意公布其成绩和操行情况。

(二)高校知情权

二、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高校在日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中需要知道学生的一些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查知过度或者使用不当,就形成了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现象。

1.对贫困生资助过程中二者的冲突。高校为保证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会对资助对象一些个人信息进行事先调查和确认,比如家庭收入、平时消费水平。在评定阶段,高校会邀请一些教师、学生和校外人士组成评定小组参与评定,以确保资助对象的公平和公正,有时还会将贫困生的名单予以公示。这一过程中的学校知情权主体就由高校及高校教师扩大到了评定小组成员,有时还要扩大到不特定的学生。2004年重庆工商大学对贫困生家庭隐私进行公示,将贫困生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对于来自于爱心人士、基金和机构的资助,资助者也往往希望知道受资助对象的信息来确保自己的资金使用到位,学校会将学生信息提供给资助方,如果学校没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2.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中二者的冲突。高校学生近些年不断出现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事件,高校有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希望通过心理咨询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问题并及时解决;学生也希望通过心理咨询来缓解和解除自己的心理困惑。但是,如果高校将在此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信息使用和管理不当,就会造成二者冲突。例如心理咨询教师擅自披露所获知的学生隐私,或者将自己了解到的信息在自己的论文中加以引用,或提供给学生的班主任作为管理使用。

3.宿舍管理中二者的冲突。高校学生住集体宿舍,有些学校会不定时对学生的宿舍进行检查,如果不注意就会与学生的隐私权产生冲突。长江日报曾报道武汉市洪山区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未经学生允许私自进入学生公寓收缴学生的“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高校还经常对夜不归宿的学生查铺和对宿舍内部的设计公开评比。学生宿舍内部如何设计属于宿舍成员的共同事务,是否公开需要宿舍成员同意,学校如果未经同意就进行评比并公布评比结果,可能会造成学生不满。

三、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一)法律至上原则

(二)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原则

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各方面的需要。以人为本原则适用到高校学生隐私权上,就是在对待和处理高校学生隐私权问题时,应该以满足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处理高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关系时,必须以如何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中心。高校了解学生的个人信息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高校要走出“为了管理而了解,为了了解而管理”的怪圈。权利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之间的平等和权利主体的平等。高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对应的是高校及其学生的利益,利益冲突才是权利冲突的原因。不能说这种利益高于那种利益,因此也无法说这个权利优先于那个权利,这两个权利是平等的。

(三)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益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的,认为“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这些未被明文规定而又应予保护的利益,有些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在数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4]公共利益原则是指“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原则发生冲突,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5]公共利益原则是在衡量个人利益(如隐私权)和他人利益(如知情权)后提出的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隐私权从本质上说是完全私人化的权利,天然对抗公共利益,因此当学生的隐私权与高校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一般应该满足高校的知情权。但这里提出“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是因为人之为人是有基本权利的,比如生命和人格尊严,不能以公共利益或其他更大的利益为由来剥夺这些基本权利,即使权利主体主动放弃。

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按照利益衡量和公共利益原则一般先满足知情权,在知情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护学生隐私权。学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其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全面了解校园内的安全状况,但达到这一目的后就要尽力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要求知悉学生以往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应该予以满足。教师知悉后只能用于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公开。在高校知情权与关系到学生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任何时候都不能要求学生放弃自己的隐私权来满足高校的知情权。例如怀疑某名学生有偷盗行为,不能借口任何理由来搜身,即使学生主动要求搜身来证明清白,因为有些权利即使是权利人自身也不能放弃。

《诗经小雅北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西方法有“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对隐私的看法中西方文化截然不同,但无不希望保持内心的一片平静和生活的有序。高校学生隐私权法律极不完善,学生隐私权极易与高校知情权发生冲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黄湘礼.高校大学生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D].四川大学,2004.

[2]吕耀怀,何小英,顾艳,张海滨.当代大学生的隐私观念――基于南华大学调查问卷的分析[J].大学教育科学,2010(2).

[3]王炳军,王晓川.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5).

THE END
1.“法院+人社局+工会”解决劳务者们的烦“薪”事该案委派至“法院+人社局+工会”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及时电话沟通介入调解,调查纠纷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余某提出,由于近几年经济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现在被告也在外地务工,在了解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想法后,调解员利用“电话确认”+“背对背”+“线上”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等方面,分别https://dn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7982.shtml
2.“兼职”引发劳动争议,法官倾心调解化矛盾聚焦“三个年”活动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连连致谢。 2022年2月,被告乙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某水果店从事兼职工作,11月因疫情原因乙某未去原告处工作,后原告拒绝向其发放11月份的工资。且工作期间,原告水果店未与乙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某遂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273006
3.中国法院网近三年,我院受理了一定数量的此类案件,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我院高度关注互联网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此,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下面,有请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吴克孟介绍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01:15] [吴克孟]: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8/04/id/49414.shtml
4.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工会工作模式选择同时,平台用工的案件几乎全部是涉及平台就业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的争议,而非传统劳动争议中物质劳动权益的争取。二是尝试从劳动过程角度探究劳动者的就业特征和劳动权益状况。学者们认为,在新的雇佣方式中,平台通过将流程和规则的设置公开化,让劳动者感受到这些规则的公平性和自己对于工作的掌控感。但事实上,平台用这类https://theory.southcn.com/node_203ed94b00/2552548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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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优步平台兼职司机占比达80.7%,专职司机占比仅为19.3%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共享经济下,部分从业人员同时借助多个平台提供服务。从单个平台的统计数据看,他们的从业状态是兼职或者非全日制,但从劳动者的角度,他们是专职、全日制性质的;另外,随着网约车平台奖励政策的调整,一些兼职司机逐渐退出市场,近期的专职司机比例有http://www.sass.cn/109001/45591.aspx
7.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福建频道人民网聚焦“抓前端、治未病”,在案件纠纷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化解工作,构筑基层解纷服务网络,推进线上解纷实质化运用,切实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源头一线。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劳动争议6522件。二是强化专业审判。全省法院均成立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或审判团队,部分法院还设立劳动法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http://fj.people.cn/GB/398672/408509/index.html
8.谦智民商法实务(八)兼职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邱兴的起诉。 二审经询,邱兴称其在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曾在线下担任过其他主体的兼职教师,在修齐公司期间均为线上任教。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邱兴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修齐公司任教,其虽主张双方为劳动http://www.baqianlaw.com/index.php?a=show&catid=83&id=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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