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看!浅析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夫妻婚姻关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

房产分割问题是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的核心与关键,实务工作中涉及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形往往复杂而灵活,下面笔者将就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包括房产归谁所有、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分割)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厘清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与路径。

一、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

1、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

首先,基于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遵从夫妻双方约定或协商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则贯穿离婚房产分割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对婚前、婚后的房屋产权作出约定,也可以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归属比例、分割方式等作出约定。存在夫妻房产分割约定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要最优先依照双方的约定;只有在无约定时,人民法院才可按照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形、依照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房产分割。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约定时,房产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法律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在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但是,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依照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约定时,房产作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一般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婚前的房产为个人房产、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个人房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

明确离婚房产分割的总体原则之后,就能确定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即能确定该房产究竟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还是为夫妻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若为夫妻共同房产,则需要进一步确定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对于房屋产权归属、归属比例与分割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经过对Alpha案例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数据的大量检索,笔者发现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法院主要采用三种分割方式: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夫妻双方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通俗地讲,按份共有即夫妻双方离婚时只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房产比例,仍保持共有房屋的状态。

人民法院采用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时,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无约定的,一般以平均分割为主,但也存在依照出资比例等具体状况分割不均的情形(如房产的出资来自于一方的父母,而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出资方的子女有权请求其按照适当比例多分)。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指房屋产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人民法院确定房屋归属时考虑的因素有:照顾女方、照顾无住房方、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支付对方折价款的数额,同样优先遵循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值确定。

(三)变价补偿

变价补偿,指房产出售、拍卖或变卖,将卖得的价款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的方式,即双方均不取得房屋的产权,均按照产权比例分取房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形

离婚案件复杂多样,我国法律无法也无必要事无巨细地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各个情形进行详细规定。笔者通过穷尽我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总结了以下存在离婚房产分割具体办法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房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一般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为其子女一方单独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其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所有的,该房产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赠与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前,赠与方有权撤回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且所有权归属有争议的房屋,暂不分割该房屋,待夫妻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一般情形下,该房屋归支付首付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主张就共同还贷以及增资部分进行分割(计算基本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款/2/总购房款*房屋现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另一方无权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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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例如婚姻关系解除或者双方约定改变财产共有方式等,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此外,在遗产继承中,如果遗产是共有财产,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处理权原则、约定优先原则和依法分割原则,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0ad8fb74b8b4180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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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合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解析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是对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的详细解释及具体处理方法: 一、法律依据 1. 共有财产的定义与分割原则 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http://m.haoyunlawyer.com/hyxw/2564.html
6.房产证登记房屋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2、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50539.shtml
7.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精选27篇)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区(或县)___号___室房屋登记在___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___方所有,___方配合___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___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___方放弃该https://www.ruiwen.com/lihunxieyishu/5059540.html
8.最高院法官解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5个热点难点问题(含民法典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https://www.wxrb.com/doc/2022/05/05/168142.shtml
9.观点精选(20092016)单义律师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情况下,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与无的争议,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不论间隔时间长短,都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来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于一人名下并不能简单地认定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08471.html
10.?邓恒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求解进路“个人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也纳入执行范围,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度,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婚后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类型还分为两种:一是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共有财产;二是登记在被执行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088061
11.2020年“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之“法律知识竞赛”练习题库及44.(判断题)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A.对 B.错 45.(判断题)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A.对 B.错 46.(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https://www.sjzkg.edu.cn/c/mkszyxy/xsst/5488
12.共有(物权)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如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二是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等。 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341
13.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标准)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https://www.n6z6.com/falv/2211/24874.shtml
14.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因此,若分析视角不局限于夫妻财产法,而及于婚姻法上的所有夫妻财产关系,婚姻保护就可能兼有弱者保护的内涵。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详见下文)上不无体现。不过,基于婚姻保护的分析依旧成立,只需基于弱者保护作额外调整,两者是叠加而非冲突关系。 其二,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都是中观层面的价值,若追根溯源,或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