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关于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的心理博弈

世上的财富主要由股权构成。涉及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的离婚案件,由于其对抗性强,参与面广,涉及法律、人情、社会等多种因素的特点,处理难度非常大。这类案件系夫妻对抗,离婚过程爱恨交织,当事人的心态也不断变化,情绪波动贯穿整个离婚过程,有别于以“等价”“公平”为处理原则的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的财产分割事宜往往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控人离婚,导致家族企业控制权产生动荡,也对劳动关系、税收缴纳、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因此,了解离婚纠纷中关于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的心理博弈成因、过程及其手段,正确引导当事人冷静客观解决分歧,避免矛盾激化,化解家庭纠纷,意义十分重大。

一、离婚原因

(一)违反忠实义务及婚外生育

与普通家庭类似,企业主离婚的重要原因,也是对“忠实义务”的质疑及违反。表面“不忠实”的行为背后或有深层次的原因。常见的有:

1.双方提升不同步,认知与格局有落差。创业过程中,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方,随着创业经历的丰富,认知不断升级,视野更为广阔,这可能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落差。我几年前办过一个案件,男女双方都五十多岁,听完女方哭诉,能感觉到已经成为知名企业家的丈夫在妻子眼里仍是当年那个“靠我父母支持才发迹的狗剩子”。

2.交流沟通不足。财富多了,沟通却少了。一位知名企业主客户,自己住二楼,妻子住三楼。平时两人不说话、不沟通。阿姨做饭也分开做,两人轮流吃,互不对视,懒得抬头,真正是“同房异梦”。

3.周围环境影响,自我要求松懈。这一点大家都懂,不再赘述。

(二)男龙女凤,一山难容

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均为“强人”,都很强势,互不相让。特别是在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矛盾激化后的斗争更为激烈。如果公司注册在内地,股权比例只是一个公司法表决权上的概念,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都是两方持股相加后均等分割。此种情况下,最容易出现夫妻俩阵营对峙、“抢”公章与证照、强行辞退对方派系的员工,甚至不惜动用行政、刑事手段解决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此种案例并不罕见,比如:北京某案例男方举报女方“盗窃”公司保险柜被刑事拘留;广东某案例女方举报男方侵占、虚开增票等被数罪并罚七年;福建某案例男方抢夺公司公章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判缓刑。

(三)再婚高调,原配不满

主要表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即在已经结束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双方均因判决或协商分得股权。离婚后,各自开始新生活。但如有一方再婚后行事高调(比如在撰写企业成长史中突出自己、削弱对方,或者在朋友圈发布不适宜的言论或照片),则可能引发另一方进行股东查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分红权纠纷等。比如:东北某上市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引发的杀(前)妻案;江苏某企业主离婚后财产纠纷引发侵占举报以及分红权纠纷案。

二、“实力”对比

企业主离婚,绝不仅是夫妻之间的“战争”,由于经济与社会利益的介入,可能会成为两股“阵营”的对立。“实力”是多角度资源融合的统称,包括法律应用资源、物质驾驭资源与社会评价资源等。夫妻“实力”对比,有三种类型:

(一)男强女弱型

(二)平分秋色型

即从综合资源占据角度看,双方实力相当。包括以下四个维度:

1.核心资产上,各持股权或管理。首先,从持股比例来看,对有限与股份公司而言,只要双方均持股权,最终判决离婚、两者持有股权相加后均等分割的概率非常大。当然,普通有限合伙企业或男方婚前持股除外。股权平分,意味着将来双方都有同样的话事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因此,如何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的支持、企业管理层的拥护来维护和巩固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相当重要。另外,“夫妻”公司,往往一人是董事,另一人是监事。虽然董事(往往还是法定代表人)是实际掌控公司的核心经营者,但监事也有法定的权利,有合规把握主动权的机会与能力,也不容小觑。

2.职业素养上,都有管理企业的能力与丰富的人脉资源。公司由夫妻共同经营。常见的是“男主外”(即男方跑市场),“女主内”(即女方掌握财务与人事)。“人心齐,泰山移”,两心合一时,公司顺风顺水,一旦反目,其职业能力又反过来成为争夺企业控制权的助力。除了经营管理能力与阅历,还有人脉资源的建立。笔者在案件处理中发现,五零、六零后的企业家家庭,往往是男方“求学”;而七零、八零后的企业家家庭,往往双方都参加各种社交与学习平台。比如,男方上“长江”,女方读“中欧”。此外,清华、北大、复旦、交大的商学院,以及区域性知名大学都不乏家族成员错位求学的情形。

4.性格特点上,都有坚定的信念和调整心态的能力。争夺企业控制权,事务繁杂、千头万绪,事态发展跌宕起伏,可能会面对连续打击,身处艰难窘迫的境地。如果心态控制能力不够,或者自我调整能力不强,可能会走不出失控的情绪与消极失望的状态,导致在心理战上处于下风,直到放弃。

(三)父强子弱型

即虽然是“小夫妻”离婚面临企业控制权争夺,但实际操控者是“父辈”。这主要是“二代”离婚导致的控制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财富延续型。“小夫妻”在结婚前就已经在企业持股,离婚时存在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或者是婚后再增资、股票拆分的情形,婚后股东权益的财富是婚前股权权益的延续。较为复杂的,是婚前有限公司股权在婚后改制成股份公司并上市的情形。财富延续型的股权斗争,往往大局已定,经营权上没有太大空间,分歧和争议主要聚集在财产分配上。如,江苏某企业IPO期间儿媳提出离婚,导致发审过会中断。

2.大意失算型。主要基于不重视、不好意思或疏忽大意。“一代”传富过程中,未经筹划,将股权在子女结婚后变更至子女名下,或者父母出资,在子女结婚后进行注册、增资。家族企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闭合性,有限的引进外部资金往往是出于增加市场份额、提升知名度或IPO的需要,婚姻继承问题导致姻亲“夺产”,是“一代”避讳的事。一旦出现与姻亲的争执,往往由“一代”背后操盘,子女没有决定权。如,浙江某企业二代离婚导致其名下股票最终被协商分走四分之一。

三、心态博弈

(一)得“理”不饶型vs无“理”取闹型

(二)逼迫威胁“就范”vs追求公正“反抗”

主要指男方去意已决,但女方不肯放弃。有的男性为迫使女方早下离婚决心、速战速决,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1.断粮胁迫。不再付或大幅减少女方(通常是家庭妇女)生活费用,使其生活拮据。此时男性很可能扬言:“再不离婚,你一分钱都得不到!”

3.故意找茬。为逼迫对方离婚,无事生非,鸡蛋里挑骨头,三天两头打骂摔碗。文明一些的,则采取“冷战”策略,不说话,零交流。

(三)“闪电战”型vs“持久战”型

四、手段大招

(一)婚内协议,内部协商

此招常为女方所用。实控人离婚涉及面广,即使是“夫妻”公司,选择离婚也“打断骨头连着筋”,不是一纸离婚证撕掉就行。中间顾虑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如果女方选择离婚,就给了男方再婚的机会,留下男方分得的一半家产被其再婚子女继承的后患。由于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顾虑,部分女性选择了“婚内协议”,即不离婚,继续过日子,但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婚内进行家庭财产分割析产的方法,保全和传承财富。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男方继续经营,收益家里分配。男方继续管理企业,虽然外表“风光”,但实际上是为老婆孩子“打工”,合情合理,也合法。

2.合理“攘外”,避免血亲夺产。“野花”不能转正,给其一个最低配置的安排,通过信托、保险等安置好非婚生子女,避免血亲夺产。

3.提前传承,减少“外流”基数。通过提前传承给子女的方式,将部分财产进行过户,减少资产安全风险。

(二)控制“财/子”与信息,打压期望

夫妻双方都会使用此招。主要包括:

1.男方方面,控制女方可以使用的钱款,防止女方建立“统一战线”,削弱对抗实力。如无足够预算,就难以组建优秀智囊团队。另外,财产信息不对称,也将导致女方无法判断诉讼结果。男方对子女的安排,或将扰乱心绪、增加压力。对离婚结果不确定,女方的期望值自然会反复波动,容易出现协商的机会。

2.女方方面,收集男方银行账户信息、证券理财持有信息、公司注册股东信息、对外社会关系信息等。寻找财富保全风险点及筹划对策,是必须要做的工作,也是在心理战中有慰籍的物质基础。对孩子被“抢”的处理预案,也要提前筹划。如一方是外籍,夫妻或子女可能出入国籍国(地区)的,可视情况考虑通过儿童防诱拐公约,与所在国(地区)的律师合作,通过申请保全令的方式应对。

(三)家业重构,难触“蛋糕”

通过境内外商事法、婚姻家庭所有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家业重构。有些重构,确实是为避免离婚造成企业经营波动,抵御之后产生的控制权不确定或变化的潜在风险。有些则是为减少或降低配偶期待而进行筹划,使其无法触及核心资产,难觅分割渠道和途径,这是配偶(特别是女方)经常遇到的问题。撰写本文,正值2022年女神节,因此,建议没有掌握股权的女性客户在面临企业股权及控制权纠纷时,提前筹划,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

(四)诉讼保全,拒绝续签,趁其不备

为防止财富转移,有些当事人趁其不备,直接通过启动诉讼程序上“手段”,将对方(通常是持股的男方)的公司股权与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大部分民营企业主的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有一定联系,冻结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有的配偶拒绝为另一方续签银行贷款签字,导致另一方或其公司因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担保而失去贷款,陷入资金链困难甚至断裂的窘境,从而决心断臂求生,或增加退让协商的可能。

(五)情断义绝,刑事控告

夫妻本是同林鸟,情浓之时甜胜蜜,分手心急如焚时易听旁言使大招。“大招”就是利用共同生活相互信任期间获知的配偶不合规的“秘密”甚至是非法运作的信息进行刑事控告,用影响“生命和自由”的牢狱之灾相威胁,增加谈判筹码。极端情况下,失去理智后甚至出现鱼死网破心理。企业主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如有些行为确实不合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则容易着道。

(六)媒体宣扬,深入“敌”营

对公众公司(如上市公司)、全国或区域知名企业、知名企业主而言,媒体形象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公司都至关重要。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报道直接影响股价。另外,很多企业主身兼社会职务,组织对其形象有一定要求。通过媒体发起“攻势”,“师出有名”者也不罕见。另外,策反对方“嫡系”,“深入敌营”各种打探也是有的。

五、解决途径

2.程序上,全面掌握各类信息。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一审、二审,可使双方交换信息,充分了解和掌握对方证据材料,聆听对方观点。基于法律框架,分析对方诉求哪些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或调解方案,双方回归理性,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靠法律:从非分幻想,到回归现实

法律,是解决分歧和矛盾的基础。离婚企业控制权争夺战中,很多分歧,是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甚至是曲解导致的。理越辩越明,庭审中法官也会居间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法律是缩小双方认识差距的标尺。

(三)靠亲友:亲朋相劝,子女涕牵

与商业诉讼不同,很多时候离婚案件打官司打的是“一口气”,打的是“情绪”。在不同阶段,亲情化解、亲友相劝,解开心扉,在离婚案件中很常见。“财富千千万,最终归家园”。企业主辛苦操劳,目的也是让家人过好,与普通百姓并无差异。因此,离婚时父母不要轻易变成急先锋,冲在离婚一线,替子女冲杀。最好从劝和,到两不干预,再到苦口婆心劝阻与开导。同样,亲友、哥们儿、闺蜜,也不要一味迎合或站在自己人一边,添油加醋,甚至落井下石。很多案件,都是身边语话太多导致夫妻越走越远。最后,儿女是"神秘王牌"、协调"杀手锏"。离婚初期,父母双方分歧巨大,子女作用有限。但在适当的时候,子女一个眼神、一份孝心,胜过律师千言万语。

(四)靠理性:纸上财富与务实变现

(五)靠家风:和谐家庭、育好子女,才是正确的财富价值观

1.“门当户对”有一定的道理。结婚时,充分考虑地域文化差异、性格口味差异,十分必要。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婆婆与姑姑到上海儿子家小住,媳妇一人准备一条新毛巾。小姑姑看到向婆婆埋怨:“看你这啥媳妇,嫌弃我们脏,不愿意和我们共用一条毛巾。”婆婆听了很生气,埋怨儿媳:“我们家三代人共用一条毛巾好多年,白毛巾用成黑毛巾,彼此都不嫌弃。”这其实是家庭背景、生活习惯与区域文化差异的问题。

2.父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特别是“二代”结婚,不论是女儿择婿还是儿子挑媳,父母结合人生经验往往看得更准。但“二代”陷入爱情可能迷了双眼。如果父母没有话语权或不适当坚持,“二代”婚后矛盾毕现,父母也无力回天。

3.夫妻同步,保持交流。特别是创业一代,结婚几十年,把握企业一方的素质,在经营和社交中得到了提升,但另一方如果不注意,可能会产生差距。我的一位浙江客户,女方天天打麻将。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又争股票,展开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孩子居间调解,也难以奏效。妻子听风就是雨,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力不够,使调解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付出更多代价。

4.家和业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随着岁月流逝,金钱与财富的增加已不是最好的激励,对青春流逝的感悟,或驾驭各类资源的念想,使一些不良观念或不良嗜好体现在部分企业主身上。如何平衡自己对未知探索的欲望,平衡心理、选择方向,十分重要。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与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都有规制。这也是对财富日益丰厚的家庭的软实力的要求。特别是在企业主离婚控制权争夺中,眼界、格局决定了事态处置的最终方式和协商方案。

综上所述,企业主离婚,控制权争夺,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实涉及到家庭、家族与企业员工,甚至国家税收、资本市场的万千股民,影响社会稳定。认识和把握此类纠纷处理的阶段性、规律性,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客观分析与酌情筹划考量,是不得不面临控制权争议的男女双方都要考虑的问题。希望本文小结,能够引导不得不陷入企业主离婚控制权争夺纠纷中的当事人多一点理智、前瞻,多一个换位思考的视角,多一份冷静的选择!

THE END
1.四化四解四到位绥法“枫”景丨情法并用解心结,一别两宽各自安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认为,二人的婚姻纠纷“一判了之”必然加剧矛盾,应结合法理、情理促使双方以和平方式化解积怨。夫妻双方起初情绪激动,互不相让,争得面红耳赤,但在承办人的仔细倾听、耐心沟通下,逐渐打开心结,就离婚事宜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1NzcxOA==&mid=2650113070&idx=1&sn=818f5cfba49af4c73b76468caa1de0e6&chksm=82ab19ff721ea1f4a3daa522139a2d6d89a498eb7e9b61bfb7fba69bfee23c6ddd8ad379b073&scene=27
2.离婚诉讼调解一般会说什么话离婚诉讼调解一般会说以下内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https://www.lawtime.cn/tuwen/815033.html
3.离婚调解协议书汇总(通用11篇)1、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假如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的`话,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 2、另据相关规定,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一般会再每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5kocn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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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规定专家导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关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https://mip.64365.com/zs/653279.aspx
6.家暴有四种形式(家暴表现形式和种类)1、主动撤诉案件 在主动撤诉案件中,家庭暴力之问题总是被忽视,就像它们从未发生过。因为夫妻双方依旧属于一个家庭,没有必要进行金钱赔偿。法官可能会口头教育或者说服侵害人停止施暴,但亦仅此而已,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2、调解离婚案件 在调解离婚案件中,即使法院已然确定事实,家庭暴力问题亦被忽略。 法官以结案为主导https://sj.yuzhua.com/hunyinjiating/149986.html
7.离婚调研报告(通用8篇)(三)加强做好调解工作。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https://www.ruiwen.com/diaoyanbaogao/7353458.html
8.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家事审判的调研报告积极开展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和心里干预疏导,稳妥化解家事纠纷。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重点回访夫妻感情修复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判决或调解离婚案件,重点跟踪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情况,防止引发抚养、探望纠纷以及青少年犯罪等次生问题。 (八)反家暴工作制度的设立及实施情况http://cyfy.stcourts.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26929.shtml
9.离婚案件悉心调一别两宽解恩怨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苏某与张某在外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一子,2008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回到老家生活。苏某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其再度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婚前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短暂同居后又一直分居,苏某认为与张某间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http://ah.anhuinews.com/hn/xq/sx/202409/t20240918_7855048.html
10.起诉离婚调解终止,原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什么意思当事人在本次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直接可以换员进行.对于此处的探讨,笔者认为,因为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为解决矛盾,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申请回避的都需要换员调解.再次,以上程序话语进行完毕后,就可以让原告陈述诉求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离婚案件中,必须举出结婚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45921007573816965.html
11.国际经济法网进入21世纪,伴随社会经济情况的变迁以及立法观点的改变,这套比较强制性的制度已经日趋式微。但是,由之衍生的许多其它类型的法庭调解,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在不涉及过错(或同等过错和义务等)的纠纷中尤其如此。这点一会儿还要讨论。 在法理上,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便初步形成了以夫妻感情作为审核一切离婚案件的标准的想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746.htm
12.劳动纠纷上诉状范文(共15篇)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https://www.hrrsj.com/wendang/qitafanwen/727267.html
13.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谈谈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历程在经判决不能离婚或者在经过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后,双方决定放弃离婚继续生活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没有新事实理由。 若同一原告再次至人民法院立案诉讼离婚, 该时间点与前一次间隔不超过六个月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笔者认为,该条款系程序法对现实情况的预判。 https://yule.360.com/detail/3561210
14.与谁相干:1950年《婚姻法》宣传的策略转向与话语建构*⑦另一种视角聚焦中国共产党在《婚姻法》宣传中的话语建构策略。调整后的宣传策略和叙事,减轻了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读与抵制,具体表现在对婚姻案件中自杀、教育、惩戒等行为的选择性报道,以激发群众对旧制度的仇恨以及对新制度的向往,从而控制《婚姻法》运动的节奏与方向。⑧https://www.opentimes.cn/html/Abstract/21927.html
15.社工个案介入计划8篇(全文)从统计的案件来看, 30~40岁的人群提起离婚的较多, 平均年龄为32.3岁。婚龄3年至5年的居多, 占44%;不足3年的占38%, 婚龄最短的不到1个月。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以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为例, 1128件离婚案件中, 女方提起诉讼的为926件, 占82.1%;男方起诉为202件, 占17.9%。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qg371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