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信证明汇总十篇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何拼写汉语的人名地名,如何拼写汉语的数词、量词、连接词、形容词等,都有了法定规范。

随着国际交流的越发频繁,中国的人名地名会越来越多地以汉语拼音的形式出现在各种场合及名片、文书内。然而,中国人名地名的拼写相当随意,存在大小写错误、音节连接错误,甚至姓与名颠倒等不规范问题。

新版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明确规定,姓名必须姓在前面、名在后面,复姓连写,姓和名的首字母大写,双姓两个字的首字母都大写,如:LǐHu(李华)、DōngfāngShu(东方朔)、Zhāng-WngShūfāng(张王淑芳)。但当人名与职务合写时,职务不得大写,如:Wngbuzhǎng(王部长)、Lǐxiānshēng(李先生)。

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要分写,且首字母要大写,如:BěijīngSh(北京市)。已专名化的地名和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都应当连写,如:Hēi1ngjiāng(黑龙江)、Sāntnynyu(三潭印月)。

办理流程:

1.第一步中《银行资信办理单》标*号内容均需填写。审批人为四级:

权限查询路径:集团主页—财务管理—fy11销售运作签字权限—sbu签字权限—应付

资金物流权限—查找“资信证明”)

2.第二步中《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内容为两项:

证明用途:填写招标项目名称;证明接受人:填写招标单位名称;其他内容不填写。

2)《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3)公章保管人:沈梦洁法人章保管人:易兰

申请盖章路径:协同办公平台—印章证照管理印章审批人查询路径:

a.公章审批人:参照盖章系统内附的《印章证照审批权限一览》b.法人章审批人:

----平台财务经理两级审批。

申请书范例

sf市国家保密局:

******有限公司因******需要,委托我处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账号:**********开户行:**********

********有限公司在我行处立有结算帐户。自******年******月*******开始,到******年*****月*******日止,********有限公司在我处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

*******市*****支行

******年*****月******日

accountofcredit

日期:XX年8月8日

august8,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工商管理局

中国,深圳

shenzhencommercialandindustrialadministration

shenzhen,china

关于:美国国际出口有限公司资信证明

re:accountofamericaninternationalexportcredit

编号

no.:

0880686700

0881846228

敬启者:

towhomitmayconcern:

兹证明美国国际出口有限公司总裁约克·j·史密斯先生在商业银行开立有数个账户。正式商务账户于XX年9月开立,金融市场账户于XX年8月开立。先在敝银行的全部存款余额为883,360.00美元。

pleasebeadvisedthatmr.yorkj.smith,presidentofamericaninternationalexportco.,ltd.hasestablishedseveralaccountswithcommercebank.theregularbusineaccountwasestablishedinseptember1997andthemoneymarketaccountwasestablishedinthisaugust1999.thetotalbalanceofdepositatourbankforbothaccountsisus$833,360.00

其账户信誉一贯良好。

theiraccountshavealwaysbeeningoodstanding.

谢谢,

thankyou.

致礼

sincerely,

(签名处)(signature)

当银行受到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寻找事由,对抗、辩解或否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以延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一)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银行在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银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虚假资金证明肯定是违法的,但与债务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却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有的法官仅以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不实导致企业注册进入市场,即从市场准入的角度,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某一具体纠纷或损失与验资不实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再说,一个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规模可能变的相当大,其利润也可能早就足以补足注册资金。另外,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是由其自身过错或违约、投资失误,甚至被债务人诈骗造成的。

(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有范围限定。验资机构或银行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另外,出资者的出资方式依法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银行充其量也只能对货币资金出具对帐单等企业注册的入资凭证或资金证明,当然也就不应对其他方式出资承担不实责任。至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依法不应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八)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效力因企业年检而中断。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而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等事项,是工商登记主管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交或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证明文件的行为,都规定了包括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应处罚措施。因此,虚假验资或为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误导效力在债务人办理工商年检后即可中断。

(九)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债权人在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超过了法定执行期限的,依法就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当然也不能执行债务人公司的出资人和为出资人验资机构,更谈不上执行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银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则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进行公告,即应推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商务合同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履行主体随之终止。商务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即应开始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由此起算。

二、利用虚假验资证明责任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贷款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案件中,经常发现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几千万元注册资金不真实,更有甚者经司法审计发现实收资本竟为零的情况。既然普通债权人能够向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银行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最大债权人的贷款银行也应当高高举起法律武器,组织专门力量,通过诉讼手段,根据案情依法追究虚假出资者、虚假验资者或为虚假验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一)追究借款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担保人的代偿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而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三)追究借款人公司出资人(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直接到公司开户的银行办理,带上开户行帐户,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去公司开户行办理。

2、资信证明,目前尚无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理论普遍认为,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此类证明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经过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A级,依次类推。

为借鉴国际私人银行市场经验,促进中外私人银行交流、加强专业研究并推进中国本土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在本届年会中,中信银行、第一财经日报、BBVA、中国人民大学、欧洲货币杂志、罗斯柴尔德家族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私人银行研究会。国际私人银行研究会将聚焦国际私人银行客户特征、全球私人银行行业发展趋势与世界私人银行监管政策三大主题,力求为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创新性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中信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跻身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五位

2011年10月16日,中国国内权威杂志《银行家》在京隆重举行“2010年度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仪式,公布了中国银行业核心竞争力排行榜,中信银行位列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五位,继续保持了国内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中信银行还荣获了“最佳财富管理银行”单项奖。

简化出国留学流程中信银行为您支招

3、签订合同:审批过后,银行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为了依法有效惩治虚假申请、诈骗、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联合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

一、《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国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占到了1/3。与此同时,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风险问题突出,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良性发展,如不及时治理,风险将不断积累,进而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然由于信用卡犯罪手段等的不断翻新,出现了一系列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使得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难以充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很有必要出台新的规定。《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

二、《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何谓“伪造信用卡”及其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虽规定“伪造信用卡”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对何谓“伪造信用卡”以及符合哪些情形时才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未作出规定。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以及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即属于“伪造信用卡”。依此规定,伪造1张信用卡就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还从伪造信用卡张数、涉及存款金额或透支额度等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个案中法院量刑提供了依据。

(二)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五)》虽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未规定“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即属于“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0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10张以上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10张以上,即属于“数量巨大”。同时,该条还明确“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具体内涵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

(三)界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修正案(五)》虽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但对如何掌握或判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未有明确规定。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除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外,还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二是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如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按“数量巨大”量刑。依此可知,虽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但尚不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尚不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不为犯罪。

(四)确定了各类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行为的不同罪名

银行审核或判断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主要依赖于各类资信证明材料。然越来越多的以虚假资信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事件,使银行很是无奈。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制裁或打击此类骗领行为。《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区别不同“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行为”,分别确定了不同罪名,为制裁或打击此类骗领行为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依该条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五)确立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六)细化了“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

(七)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

三、商业银行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宣传教育,从思想上预防各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把准入审查,从源头上制止各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日常管理,从操作上杜绝各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

信用卡日常管理更为重要。要完善日常管理,从操作上杜绝各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提高信用卡、ATM机、网上银行等的技术含量,强化ATM机、网上银行等日常监控和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从而增加信用卡伪造难度和成本,增加信用卡信息窃取难度;二是完善信用卡业务处理流程,及时修订信用领用合约等法律文本和宣传材料,突出效率与内控并重,防止内外勾结作案;三是正确把握恶意透支犯罪构成的限制条件,及时调整催收策略,对持卡人进行有效催收,要注意避免出现未有效送达催收通知或者未妥善保管催收证据等情况;四是要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特别是网上购物网站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控),注意通过24小时交易监控系统开展实时监控,不断完善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及时识别套现交易,要建立特约商户交易限额制度,随时根据交易情况动态调整其交易限额;五是完善信用卡透支监控和止付制度,防止恶意透支额的进一步扩大,防控新的透支风险发生。

(四)加大报案力度,从根本上打击各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

1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不足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THE END
1.信用卡诈骗罪2025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详情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https://www.66law.cn/zuiming/498.aspx
2.信用卡逾期是属于民事纠纷吗?如果在三个月内,银行对于催收无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逾期3个月如果催收未果,银行就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 信用卡逾期是属于民事纠纷类型中的,如果逾期的情况比较严重,且有恶意的逾期行为或者是恶意透支的情况的,就有可能会在还款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了。对于法院做出的审理结果,借款人是需要严格的https://mip.64365.com/zs/1602864.aspx
3.六十条信用卡纠纷裁判规则整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不断降低信用卡门槛,信用卡消费日趋便捷化和多样化,信用卡客户群体快速扩张,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纠纷数量急剧上涨。笔者在无讼案例平台检索"信用卡纠纷"案由,共有661705篇法律文书,从裁判年份来看,从2013年以来,信用卡纠纷的数量急速上涨;从裁判地域来看,上海、广东、浙江、重庆、北京、讲述等发达地https://www.jianshu.com/p/29f9162922cd
4.上海司法智库网三年间,收案数总量前三位的分别是信用卡纠纷5945件、保险类纠纷101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97件,占总收案的97.32%。因近年商业银行加大催收力度,大量信用卡纠纷涌入法院,占涉银行金融纠纷收案总数的八成。2015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4件,同比下降9.63%,为近年来首次出现回落。其中,涉及房屋、车辆贷款的案件占71.42%,https://www.hshfy.sh.cn/sfzkw/gweb/xxnr_view.jsp?pa=aaWQ9MjAwMDMyNDImeGg9MSZmcGRkbT1GWVFTVzE0ODEwMjE3MzA2MzUmcGRkbT1GWVFTVzE0ODEwOTk2MTYwMDImbG1kbT1BSjAxNgPdcssPdcssz
5.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8.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2011.11.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205
6.东方法律网—人民法院出版社旗下法律知识服务网站#信用卡 1044 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册) 作 者刘家琛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时间2009.06.01 《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下册)》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的专家撰写。以刑法及其修正案、 #信用卡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http://www.chinaeastlaw.com/lawarticle/lawarticle/qEK6n0ul2dO9yicyy98c9A==
7.1万元信用卡欠款8年后变20余万这样的计息规则合理吗兰州晚报讯 一张信用卡消费,逾期本金仅1万元,利息、违约金高达20余万元,这样的计息规则合理吗?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官表示,发卡银行应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公平合理地确定计息规则,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https://i.ifeng.com/c/8dtNIUYkr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