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受损,该行为可否撤销?撤销权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

那么,如果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该行为可否撤销?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此类行为时,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如果放弃行为明显不合理,且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就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在离婚财产分割场景中,如果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该行为。但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成立在先,且放弃行为确实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如果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未能证明其债权受到实际损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撤销请求。因此,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能够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执罪。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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