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律师:一方因房产分配不公起诉重分案例剖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呈现

(一)原告诉求

周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2021年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北京市朝阳区A号及北京市丰台区B号房屋)的分割条款。

2.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3.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结婚,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B号房屋归周先生,A号房屋归刘女士。周先生称离婚原因是刘女士出轨,2010年开始分居,2018年刘女士与其他男性有婚外情,当时自己虽知晓但没证据。离婚后,在刘女士居住房屋内发现高档衣服、名牌毛皮衣、连衣毛裙、睡衣睡裤、剃须刀等物品,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刘女士在婚姻期间违反忠诚义务,对自己造成巨大伤害。

(三)被告辩称

刘女士请求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无事实依据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2021年8月26日在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明确约定了两套房屋归属。两套房屋的取得刘女士都有巨大贡献,B号房屋是继承所得,因刘女士对周先生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周先生兄弟姐妹同意由二人继承;A号房屋是刘女士2009年出资515000元购买的回迁房。

刘女士没有出轨和婚外情,周先生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2.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离婚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周先生日常打骂行为对刘女士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才协议离婚。

刘女士没有搞婚外情,周先生没有证据,仅凭一些物品无端揣测。

3.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撤销情形,且财产分割周先生所获利益大于刘女士。

4.财产价值对比

假使重新分割,B号房屋位置好且有房产证,价值远大于A号房屋(回迁房且房产证未办理),刘女士可获更多利益。

(四)法院查明情况

周先生与刘女士于1988年2月6日结婚,2021年8月2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B号房屋归周先生(包括屋内所有物品),A号房屋归刘女士(包括屋内所有物品)。周先生以刘女士婚内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撤销约定。

周先生提交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十张和男士证件照一张,证明刘女士有婚外情人且情人给其买物品,刘女士不认可证明目的。刘女士提交安置协议书、入住会签单、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明A号房屋是自己2009年11月14日出资购买,周先生认可真实性,但称自己六年后才知情。刘女士提交购买服装、化妆品、酒品网络截图和生活照片,证明物品是自己购买且已穿用多年,周先生对网络截图和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证据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周先生主张刘女士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此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那么周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周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标准。仅从其提交的衣物、酒品、剃须刀照片以及男士证件照等证据来看,这些证据无法直接、确凿地证明刘女士存在婚外情这一事实。这些物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可能是正常社交礼物、亲友赠送等,不能仅凭这些物品就认定刘女士出轨。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与可撤销条件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本案中,周先生主张刘女士出轨属于欺诈行为,但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刘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进行的,协议内容明确了两套房屋的归属,没有证据显示刘女士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周先生实施了欺诈手段,诱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财产分割决定。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的要点

在处理此类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律师而言,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收集有力证据,同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在本案中,周先生的败诉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证据不足。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告知当事人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具有关联性的。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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