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我们提醒您举报投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您的举报投诉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1.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您的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投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2名)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卡、工牌、饭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工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5.您可以本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您的有效投诉委托书。
三、您的举报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5.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投诉方式
1.互联网举报投诉:
机构名称
地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潮州市新洋路378号人力资源大楼4楼
0768-2129133
czjck12333@163.com
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大队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甘泉街1号
0768-5821023
czscaqldjc@163.com
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大队
饶平县黄岗镇新港西路14-16号
0768-8891220
rpldjc8891220@163.com
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大队
潮州市新洋路尾536号
0768-2219565
xqrsjc@126.com
枫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