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事务所: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94页).pdf在线下载

1、贸易合规蓝皮书2023方达律师事务所目录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新型制裁工具和贸易壁垒: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美国对俄制裁梳理和展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分析与应对建议图穷匕见:美国出口管制新规要点综述及热点问题解答制裁与出口管制篇010203021117诚信企业换红利,主动披露知多少?把握主动披露红利,及时开展海关涉税自查主动披露篇08094449关税与海关估价篇贸易及关税观察-中美延长部分商品的关税加征及豁免措施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概述04052629跨境电商篇监管完善趋势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合规风险防范出口跨境电商退运税收新政策之解读与运用06073640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海关

2、监管与行政执法篇海关监管及执法趋势分析、应对及2023年海关监管趋势展望进出口申报的常见风险防范进出口申报的常见风险防范两步申报模式下的执法趋势分析及风险防范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年度变化及应对预判海关行政处罚幅度浅析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海关领域企业合规是“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之可能实践路径101112131415545964687174走私犯罪篇固体废物类违规及走私风险防范跨境贸易中常见走私及关联犯罪类型简析16178085制裁与出口管制篇美国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UFLPA”)于2022年

4、,以及针对法案潜在执法风险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合规方案。一、UFLPA是什么?UFLPA于2021年12月获得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一致通过并由美国总统拜登签署成法,并于202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一)UFLPA的主要内容新型制裁工具和贸易壁垒: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上)01UFLPA共有7条主要规定,其中核心内容是依据第3条建立的针对所谓“强迫劳动”的“可反驳的推定”:美方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以及由UFLPA实体清单1生产的产品都是所谓“强迫劳动”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进口商需要通过反驳该推定、经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称“

5、CBP”)批准将上述产品引进美国市场,然而CBP对反驳该推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进口商须提出“明确和令人信服(clearandconvincing)”2的证据证明该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并回应CBP对于“强迫劳动”的所有问题。在UFLPA生效前,美方对所谓涉及“强迫劳动”进口产品的管控通过海关暂扣令(WithholdandReleaseOrder,“WRO”)进行规制,例如要求对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生产的棉花、番茄及其下游产品的进口,进口商需保证在供应链中不存在“强迫劳动情形”。截至2022年6月,美国海关已针对涉中国进口货物发布35个WRO。而在UFLP

7、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C)自中国向美国出口全部或部分由a、b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产品,以及(D)基于“扶贫”、“结对帮扶”等涉及“强迫劳动”的项目,从新疆或者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主体处获取物资。美国目前已将共20个实体列入清单且有多个实体被重复列入A/B/C/D类清单。2.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Coloradov.NewMexico,467U.S.310(1984)案件中的判决,“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是指该证据能够使人坚信或确信其所支撑的事实很可能是真实的。该证明标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20

8、23贸易合规蓝皮书02(二)UFLPA执法的两大抓手从我们对UFLPA主要内容的介绍看出,想要准确评估UFLPA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准确理解其执法的两大抓手至关重要:“可反驳的推定”与“UFLPA实体清单”。1.可反驳的推定UFLPA设置了“可反驳的推定”:推定全部或部分新疆地区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以及由UFLPA实体清单生产的产品都是所谓“强迫劳动”产品,而不得进入美国市场;除非备案进口商3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将很难成功反驳该推定:(1)进口商应完全遵守尽职调查要求、证据指南以及法案颁布后制定的任何合规指南或实施条例;(2)进口商能够完全且充分地会听CBP关于货

9、物是否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所有询问;以及(3)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不涉及任何所谓的“强迫劳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推定下所谓的“强迫劳动”推定并非是海关法下一般意义上的原产地规则,而是具有对整体供应链的溯及力。UFLPA执法策略特别指出,对整条供应链的溯及是指供应链全流程生产、加工、制造等任何一个环节,产品的任何一个成分都不含新疆或所谓“强迫劳动”元素。根据UFLPA进口商指南,进口商可以通过证明(1)产品不含有新疆元素;(b)含新疆元素的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来推翻“可反驳推定”。(1)证明产品不含有新疆元素:UFLPA进口商指南指出,要证明产品不含新疆元素,

11、南特别指出,上述3类内容并不是穷尽列举,实践中也不是提供以上文件就一定能推翻“可反驳推定”,总体来说CBP在执法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高的举证责任、实际进行供应链尽调的难度,以及美国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推翻“可反驳推定”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任务。2.UFLPA实体清单UFLPA实体清单实体生产的产品在法案下也被推定为所谓“强迫劳动”产品,进而不得进入美国市场。根据UFLPA,美方会识别开展以下四类活动的实体,将其列入UFLPA清单:(1)A类实体:在新疆地区使用所谓“强迫劳动”;(2)B类实体: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

12、;(3)C类实体:自中国向美国出口全部或部分由A、B类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产品;或(4)D类实体:基于“扶贫”、“结对帮扶”等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项目,从新疆或者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主体处获取物资。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03美方目前已将总计20个实体列入上述清单且有多个实体被重复列入A/B/C/D类清单,名单如下:根据上述标准以及美方目前的清单执法,企业需要额外注意的要点是:(1)可能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的实体并不限于新疆当地的实体,与新疆地区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大规模雇佣新疆地区劳工的企业也有可能被列入UFLPA清单;(2)目前被列入UFLPA的

15、共享和执法层面的联动:1.虽然FLETF的牵头部门是DHS,但主要负责美国出口管制执法的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皆是其主要的成员机构;2.UFLPA的第5条明确建立了其与制裁执法的联系,即:UFLPA要求在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内,总统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企业名称保定市绿叶硕子岛商贸有限公司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和田浩林发饰品有限公司和田市泰达服装有限公司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棉麻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附属机构、分支机构

26、ated.6.19U.S.C.1595a7.此处的ImmediateExport主要是指:允许抵达一个美国港口的外国商品从同一美国港口出口,而无需支付关税。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06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UFLPA”)于2021年6月2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近年来美国及其盟友以所谓的“新疆问题”为理由对新疆政府机构、官员及在该地区开展业务运营的中国企业进行打击和限制行为全面升级。如我们在新型制裁工具和贸易壁垒: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上)中所做介绍,UFLPA主要通过“可反驳的推定”和“UFL

28、所谓“强迫劳动”所产出的产品(下称“强迫劳动产品”),并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但在实践中,考虑到UFLPA生效初期有限的执法经验和资源,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称“CBP”)的执法活动在现实情况下无法覆盖到每一单来自中国的进口货物,而将聚焦于有着更高所谓“强迫劳动”风险的进口活动。参照CBP和美国国土安全局(“DHS”)为实施UFLPA分别发布的进口商操作指南(“进口*尹云霞,赵何璇,王嘉华,王刚,张弛(2022)执法应对及合规措施: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下)商指南”)和防止中国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策略(“执法策略”),CBP将采用一种基于风险的动态方法(arisk-based

31、元素,尤其是在开展货物报关等环节所呈交的文件中出现“新疆”等关键词的情形,也有更高的风险成为调查和执法的对象。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目前UFLPA的执法风险并非施加于所有从中国出口货物至美国业务,而应优先参照以上执法重点,排查在涉美国的业务中,是否存在属于上述重点行业领域的货物或属于CBP优先执法的风险情形。如经排查发现上述风险情形,则中国企业将面临迫切且现实的UFLPA执法风险,应提前做好遭受执法的准备。二、实践中发现违反UFLPA情形的方法实践中,发起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发现拟进口货物的供应链中涉及新疆元素或UFLPA实体清单上的主体。执法策略中详细介绍了将被用于发现该等元素及

32、主体的技术与方法,主要包括(1)通过AI、机器学习及遥感等先进溯源技术提升供应链的透明程度和追踪能力,并通过与其他美国政府部门间的持续合作提高对涉新疆元素产品、涉所谓“强迫劳动”企业以及规避UFLPA执法行为的识别能力;(2)通过对现有法规的修订,为货物进口商设置更明确的合规要求及提供更清晰的指引;(3)继续开展与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交流,获取其提供的信息并就UFLPA执法活动进行讨论。虽然目前的执法资源相对有限,但参照执法策略中的介绍,CBP等部门拟通过上述方法提高其执法水平,加强对涉新疆元素产品及涉所谓“强迫劳动”企业的识别和追踪,并积极打击规避UFLPA执法的行为。可以

34、理解在应对UFLPA执法时,企业开展的供应链尽职调查应至少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梳理供应链所涉主体及原料信息开展供应链调查的基础系对产品供应链中所涉主体和原料的梳理和溯源。考虑到执法策略中明确指出对供应链的溯源是指对供应链全流程下生产、加工、制造等任何一个环节及产品的任何一个成分都不含新疆元素或所谓“强迫劳动”的排查,企业在开展这一步骤时,应尽可能穷尽产品供应链上涉及的主体和原料,并使筛查的结果和证明材料能够完整反映延伸至供应链源头的情况。用于证明该等溯源准确性和真实性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单、生产制造商名单、产品原料清单及证明前述主体和原料所在地信息及不同主体间所签订的能够反映供应

35、链全流程的协议等文件。步骤二:筛查供应链所涉黑名单主体考虑到由UFLPA实体清单中的主体所生产的产品已被默认推定为涉及“强迫劳动”并将面临UFLPA的执法,因此,在完成对供应链所涉主体溯源的基础上,企业应对主体进行排查,以确认是否包含UFLPA实体清单上的主体或与该等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需密切注意的是,在这一步骤中,筛查的对象除UFLPA实体清单上主体外,也应覆盖因为新疆问题而被列入其他美国政府“黑名单”的主体,例如因所谓的监控或“强迫劳动”等原因被列入美国商务部管理的实体清单以及美国财政部管理的SDN名单等黑名单的主体。如产品供应链中涉及该等黑名单上的主体,则同样有

39、素的梳理和筛查是避免潜在UFLPA执法风险的重点。企业可通过制定完善的供应链合规政策体系实现对潜在风险的预防与管理。结合UFLPA、进口商指南及执法策略,供应链合规政策体系应聚焦于供应链溯源管理和在第三方管理中排除强迫劳动元素两个方面,并配合信息记录留存、合规培训、举报与处罚、审计等安排,保证合规政策体系的落地执行。(一)供应链溯源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出台制度以建立信息系统来全面管理供应链信息。该等信息应包括自生产原料采购、原料管理、设计生产、分发至销售环节完整的供应链地图,并应覆盖企业开展的每一单业务并在业务情况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例如:在生产原料采购和原料管理的环节,溯源管理制度应要求

41、中排除强迫劳动元素的制度设计对强迫劳动元素的排除主要可通过完善的第三方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可以考虑在供应链中的关键节点设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审查及监控制度,以确保排除强迫劳动元素。例如:在供应商遴选和入库环节,开展黑名单主体的筛查程序,以及时发现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09形成合规行为准则,明确劳工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标准及需杜绝的强迫劳动情形,并要求供应链所涉主体知悉、接受并承诺遵守该等准则;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正式开展业务前,设置合规审查制度并开展对供应商在反强迫劳动合规方面的审查程序,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强迫劳动元素;设置风险因素列表,提供给业务人员用于在业务开展的前

50、14039号行政令,对北溪2号管道运营公司NORDSTREAM2AG及其高管WARNIG,Matthias进行制裁;2.对俄罗斯主权债务交易的限制: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在2022年3月1日之后,参与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联邦国家财富基金或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在2022年3月1日之后发行的以卢布或非卢布计价的二级市场债券交易。根据14024号行政令的规定,上述被制裁的个人与实体的制裁具有二级制裁效力;中国个人与实体涉及它们的业务往来在被认定为重大交易(significanttransactions)的情况下可能面临潜在美国制裁风险。(二)美国第三批制裁

52、再度发起一轮制裁。这一轮制裁的核心举措是:限制俄罗斯接入美元体系以及自美国获得融资的能力。具体来说,美方签发了两项指令(Directive)。根据指令2(Directive2),美国金融机构如下行为被禁止:(1)禁止开设或继续代理代理账户和通汇账户: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或代表被指令2禁止的外国金融机构(也包括该等外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50%或以上所有权的外国金融机构)或其财产或财产利益开设或维持代理账户6(correspondentaccount)或通汇账户(payable-throughaccount)7;以及(2)禁止处理涉及受制裁俄罗斯金融机构的交易:

59、易需要经过美国主管部门的批准,除非该外国产品属于EAR99,且未被列入EAR746补编6(向俄罗斯出口有许可证要求的特定EAR99类物项)中。(2)为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创建了新的FDP规则(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为了配合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的使用,BIS新设了实体清单“脚注3”的标记,将原有47名俄罗斯实体被从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List)转移到了实体清单(EntityList)之中,并新增俄罗斯军事主体至实体清单中,且都带有脚注3的标记(以下简称为“脚注3实体”)。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的管制逻辑与美国商务部2020年8

60、月17日发布的针对实体清单上的华为主体的直接产品规则十分类似。与上述俄罗斯FDP规则相比,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不再考虑目的地是否是俄罗斯,而主要考虑是否已知交易对手(包括采购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最终用户)是脚注3实体,或是该外国产品会被装配、应用于上述实体生产或购买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之中。另外,该直接产品规则中使用的技术不再强调“美国原产”,而是扩大成为“受EAR管控的技术”。需要强调的是,某些正在采取或已表示有意采取与美国基本类似措施的美国的伙伴国,不受或将不受上述两项新的直接产品规则的约束,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等,

62、DP规则有关的交易,不得适用任何许可证例外。二、美国俄罗斯制裁脉络概述美国对俄罗斯的成体系的制裁始于2014年的乌克兰危机,随着克里米亚地区公投的开始并寻求并入俄罗斯联邦,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4年3月正式实施乌克兰/俄罗斯制裁项目。之后,伴随美国指称的俄罗斯政府“干预美国大选”以及在英国“使用化学武器暗杀前特工”等一系列事件,美国在2017、2019以及2021年陆续对俄罗斯发起一波又一波制裁。美方此前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可以分为一级制裁(PrimarySanction)和二级制裁(Secondary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15Sanction)两类。一级制裁主

65、共和国”地区面临美方的全面制裁。一方面,中国企业可能因为在这些地区开展业务运营而直接触发美国制裁执法;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可能因为导致美国人开展涉及上述地区的制裁违规活动而面临美国的制裁。因此,企业应该对自身业务是否直接或间接涉及上述全面制裁地区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梳理结果与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谨慎处理涉及上述高制裁风险地区的业务往来。2.排查是否存在涉及美国制裁对象的业务往来根据美国政府维护的制裁名单筛查平台反馈的数据,截至2023年2月16日,分别有2160和253名俄罗斯个人和/或实体被OFAC列入SDN名单与SSI名单。SDN与SSI名单下适用5

74、”内有多座“建筑物”,地址相同且/或属于同一法律实体,则业务参与方必须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提供的物项或开展的活动仅用于非受新规限制的集成电路产线的制造活动。结合新规来看,我们理解上述FAQ的内容对于确认不同业务及不同主观状态下具体所受到的出口限制和许可证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FAQ将封测等生产活动后端的流程排除在了新规首要限制的活动范围之外;其二,FAQ系在BIS于2022年10月13日的公开会议(PublicBriefing)后再次强调开展充分尽职调查的必要性,通过对“设施”“建筑物”及“园区”等名词的范围释义,明确了同一业务中同时涉及受限及不受限产线时

76、产符合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1)采用非平面晶体管结构的逻辑集成电路或其生产技术节点为16/14纳米或以下;2)具有128层或以上的NAND存储器集成电路;或3)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采用半间距为18纳米或更小的生产技术节点;2.通过开展运输、传送或国内转移方式,将非受EAR管控的物项提供至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并用于开发或生产符合上述第(1)点下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3.为非受EAR管控但用于在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符合上述第(1)点下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的物项,提供包括维护、修理、检修或翻新的服务。FAQ同时明确了,“美国人”需要通过

81、管控理由,将受管控的前述物项出口至中国时需获取BIS签发的许可证。但新规及FAQ均明确了这一受管控理由不适用于视同出口或视同转出口。2.增加针对上述高性能芯片和先进计算机的直接产品规则当一个非美国原产的物项符合特定要求,且知晓对该物项的出口行为满足特定目的地及最终用途要求时,该物项受EAR管控,且在进行上述出口行为时需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非美国原产物项的特定要求”是指物项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中的任意一项:(1)该物项是特定19项受EAR管控软件/技术的直接产品;且在CCL下被分类为3A090、4A090,或为之准备的3E001及4E001,或是其他在CCL

82、分类下满足或超过了3A090、4A090参数性能的芯片、计算机、电子组件或部件;(2)生产该物项的非美国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分是特定19项美国原产软件/技术的直接产品;且该物项在CCL下被分类为3A090、4A090,或为之准备的3E001及4E001,或是其他在CCL分类下满足或超过了3A090、4A090参数性能的芯片、计算机、电子组件或部件。“特定19项软件/技术”是指ECCN为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002、5

83、D991、5E001、5E991或5E002的软件和技术。“特定目的地及最终用途要求”是指出口方知晓:(1)该等物项被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至中国;或被合成入任何被出口至中国的、被归类为非EAR99物项的部件、组件、计算机或设备中;或(2)该等技术由总部位于中国的主体开发用于生产掩膜或集成电路晶片/裸片。3.针对中国企业就上述高性能芯片和先进计算机的流片活动施加限制如一项技术系:(1)由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开发;(2)系受EAR管控的软件的直接产品;(3)在CCL下被归类入3E001;且(4)被用于生产3A090和4A090对应的物项,或其他在CCL分类下满足或1

84、.【3A090】-满足如下条件的集成电路a.具有或可设定为在所有输入与输出的双向传输率合计达600Gbyte/s或以上的集成电路(不包括易失性存储器),以及下列任何一项物项:a.1.一个或多个执行机器指令的数字处理器单元,其每次操作的比特长度乘以TOPS中测量的处理性能,所有处理器单元聚集起来,合计为4800或更多;a.2.一个或多个数字“原始计算单元”,不包括那些有助于执行与3A090.a.1的TOPS计算有关的机器指令的单元,其每项操作的比特长度乘以TOPS中测量的处理性能,所有计算单元聚集起来,合计为4800或更多;a.3.一个或多个模拟、多值或多级“原始计算

87、政策利益的名义将超算行业的多个中国主体列入黑名单。本次新规下,美方从多个角度对中国主体获取物项以发展超级计算机的活动进行了限制。1.何为“超级计算机”EAR下的“超级计算机”主要是指:一个计算“系统”,在41,600立方英尺或更小的范围内,具有100或以上双精度(64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或200或以上单精度(32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的集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2.新增针对“中国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限制如果在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时“明知”落入特定范围的物项将被用于特定超级计算机用途,则需要获取BIS的许可证。“落入特定范围的物项”:(1)受EAR管控并在ECC

88、N3A001、3A991、4A994、5A002、5A004或5A992中指明的集成电路物项;及(2)受EAR管控并在ECCN4A003、4A004、4A994、5A002、5A004或5A992中指明的计算机、“电子组件”或“部件”。“用于特定用途”:(1)“开发”、“生产”、“使用”、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或(2)将被“纳入”或用于位于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任何“部件”或“设备”的“开发”或“生产”。3.新增针对“中国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直接产品规则当一个非美国原产的物项符合特定要求,且知晓其出口行为满

89、足特定最终用途和目的地要求时,该物项受EAR管控,且在进行出口行为时需向BIS申请许可证。“非美国原产物项的要求”是指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中的任意一项:(1)该物项是特定的受EAR管控的18项ECCN的软件/技术的直接产品;或(2)生产该物项的非美国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分是特定美国原产的17项ECCN的软件/技术的直接产品。其中,“18项ECCN的软件/技术”: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993(17项ECCN中不包括该ECCN)、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991、

90、5E001、5E991、5D002或5E002的软件和技术。“17项ECCN的软件/技术”较上述18项ECCN的软件/技术不包括4D993。“特定最终用途和目的地要求”是指出口方知晓:(1)该等非美国原产物项将被用于在中国境内设计、“开发”、“生产”、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或翻新超级计算机;或(2)该等非美国原产物项被合成入或用于研发、生产任何将被用于位于中国的,或出口目的地位于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部分、部件或设备。从上述限制可以发现,在新规生效后,当物项用途为位于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时,获取特定范围的受EAR管控物项及特定直接产品规则下的非美国产

92、需获取出口许可证。“非美国原产物项所满足的特定条件”指:(1)该等物项系受EAR管控的18项ECCN的直接产品;或(2)生产该等物项的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施系美国原产的18项ECCN的直接产品。其中,“18项ECCN”为: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991,5E001,5E991,5D002以及5E002。“出口活动需满足的特定条件”指:(1)非美国原产物项将被合成入或被用于由上述49个主体生产、采购或订购的任何部分、部件或设备的生产

95、NH3)。a.4.能够在真空环境下制造金属触点的设备,方法是:a.4.a.在化学成分包括氢气(包括H2、H2+N2及NH3)的等离子体过程中进行表面处理,同时将晶圆基板温度维持在100至500之间。a.4.b.使用由等离子体工艺组成的表面处理,其中的化学成分包括氧气(包括O2和O3),同时将晶圆基片的温度保持在40和500之间;以及a.4.c.沉积钨层,同时将晶圆基板的温度保持在100和500之间。a.5.能够在真空环境中选择性地沉积金属钴层的设备,其中第一步使用远程等离子体发生器和离子过滤器,第二步是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沉积钴层。a.6.能够在铜或钴金属互连的顶面沉积厚度为1

96、0纳米或以下的钴层的物理气相沉积设备。a.7.能够将有机金属铝化合物和卤化钛化合物输送到晶圆基板上,以调整晶体管电气参数为目的而沉积“工作功能金属”的原子层沉积设备。a.8.能够在真空环境中通过沉积下列所有材料制造金属触点的设备:a.8.a.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的氮化钛(TiN)或碳化钨(WC)层,同时将晶片基底温度保持在20至500之间。a.8.b.使用物理溅射沉积技术的钴层,其中工艺压力为1-100mTorr,同时保持晶圆基板温度低于500;以及a.8.c.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的钴层,其中工艺压力为1-100托,而晶圆基板温度保持在20至500之间。a.9.能够在真空环境

97、下制造铜金属互连的设备,可沉积下列所有材料:a.9.a.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的钴或钌层,工艺压力为1-100托,晶圆基板温度保持在20至500之间;以及a.9.b.采用物理气相沉积技术的铜层,其工艺压力为1-100mTorr,晶圆基板温度保持在500C以下。a.10.能够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对屏障或衬垫进行区域选择性沉积的设备。a.11.能够生产空隙/无缝隙的钨或钴的填充物的原子层沉积设备,其结构的长宽比大于5:1,开口小于40纳米,温度小于500C。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22本次新规在CCL中新增了一个新的管控编码:3B090;3B090编码下主要涵盖一些先进半

100、、3B090、3B611、3B991或3B992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在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但并不知晓该半导体制造设施制造的集成电路是否符合上述第1点下(1)-(3)款中的任一标准。(五)新规加强对美国人为涉及中国的特定半导体活动提供支持的限制新规在半导体制造层面对“美国人”(除了美国公民、也包括美国永久居民以及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法人等)的限制更进一步:无论其提供的物项是否受EAR管控,只要其知晓该物项用于在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semiconductorfabricationfacility)中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且集成电路符合以下任一标准:1.采用非

105、那么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程序将该企业纳入“实体清单”。围绕该等规则变化,美国商务部还在同日签发了一份备忘录,对新规做了详细的说明:1.第一个60天:若美国商务部在提出进行最终用途核查请求后60日内仍未能安排核查,则其将启动程序将涉案企业加入UVL;以及2.第二个60天:若在涉案企业因所在国政府未安排最终用途核查而被加入UVL后60天内美国商务部仍未能进行核查,则其将启动程序将涉案企业加入实体清单。2022年12月16日,BIS宣布将25家中国主体移除UVL,因其已完成对这些主体的最终用途检查和善意核实。同日,BIS宣布将2家UVL中的中国主体移入实

106、体清单,理由是这些主体从事了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的行为,而非因其拒绝最终用途检查。关税与海关估价篇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26*尹云霞,肖春晖,姜迎宁,李晋晔(2022)1.USTRExtendsExclusionsOfCOVID-RelatedProductsFromChinaSection301Tariffs|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3.COMPS-10384.pdf(govinfo.gov)贸易及关税观察-中美延长部分商品的关税加征及豁免措施04(

107、一)关税加征及豁免措施的最新动向2022年11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宣布决定继续延长对中国出口的81项防疫、医疗用品的301关税豁免,将原定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的关税豁免措施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1。之后,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公布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2,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对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中的95项商品,继续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据媒体报道

109、条款,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收到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某一国家的做法损害了美国于签订的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被美国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或存在歧视贸易行为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即可进行调查,并采取具有强制力的单边制裁措施,包括撤销贸易优惠、加征关税等。2、美国历次对华加征关税回顾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27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对于前述301调查的调查报告4,以该301调查报告为基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8年7月6日起,按照加征关税清单,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2月29日以来,美国贸易代表

111、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后,根据美国加征关税清单的实施情况及市场环境,中国也相应数次调整加征关税清单,并于2019年5月13日,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试行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工作(“一般排除”),自2019年9月11日公布了第一批次加征关税排除的商品。截加征关税清单$34BillionTradeAction(List1)$16BillionTradeAction(List2)$200BillionTradeAct

113、200亿美元的自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剩余1800亿美元的自中国进口商品拟加征的15%进口关税,经中美于2019年12月13日达成第一阶段协议后取消至本文发布之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市场化排除”),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我对美301调查反制关税。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

120、让定价税务调整概述05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30(一)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概述跨国集团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参与主体,其集团内部的货物、无形资产及服务的跨境转移,会对利润的跨境流动产生重大影响。这使得跨境关联交易的监管成为世界各国海关与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制度也应运而生并逐渐完善。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估价准则,确定进出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转让定价是指确定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关联公司之间转让商品、

121、服务或资产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海关与税务机关的监管是两套独立的管理系统,相互平行实施,有各自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因而,对于同一笔跨境关联交易,海关与税务机关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公允价格参照标准。因此,关联交易中的价格制定成为困扰跨国企业的难题之一。1、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内涵转让定价可以理解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所采用的价格。根据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地区是否相同,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境内关联交易和跨境关联交

123、件。共同秉承规范海关估价的做法,消除或减少海关估价对国际贸易不利影响的宗旨。就我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构成了海关估价的法律框架。国际上,转让定价税务调整主要参考依据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最新为2022年版),及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最新为2021年版)。就我国而言,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关联申报、转让定

128、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有顺序要求)货物贸易为主,也包括某些服务及无形资产货物进口时或进口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持有股份或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借贷资金、共同高级管理层以及对生产经营或交易具有实质控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无顺序要求)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有形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及劳务交易年度审核我们从以下方面具体展示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差异: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32(2)

129、税务在中国目前的税收法规下,特许权使用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细分领域的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规定略有差异。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比

132、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其次,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构成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构成销售条件归结为两种情形: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销售的条件。例如,国内某公司从境外公司购买专用设备,境外公司以不包含专利费的价格向国内公司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国内公司向持有该设备专利的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在判断该案例专利费是否应税时,首先需确定进口设备是专利费对应的专利技术生产制造的,该支付的专利费与

134、费支出应与其获得的收益相匹配。(三)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协调1、海关与税务转让定价的双重价格标准同一跨境关联货物进口交易,同时受海关及税务机关的双重监管,但两者又有着相反的监管倾向。例如,境内A企业从境外母公司B企业购买1000万元的原料,针对这一项交易,税务部门一般在事后审核A企业向B企业支付采购成本的合理性,出于境内税款的考虑,更倾向于减少境内企业对外支付的金额。因为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采购成本越少,A企业的利润就越多,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增加。而海关则是在企业进口报关环节确认交易价格,更倾向于提高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而增加进口环节的税款收入。2、海关估价

137、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两方面。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征税规定,主要涉及: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权、著作权等)时,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由境外企业在中国按6%的税率缴纳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并由国内支付企业为其代扣代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其中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可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当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境内企业需要就境外企业从中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10%扣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中更低的优惠税率。关于费用的税前

139、最直接且首选的方式,但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对较大。因多数交易标的物都存在一定特殊性,寻找同期可比货物存在现实障碍,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因此,单笔交易的利润或一段期间的利润水平,成为海关和税务机关评估企业交易价格的又一依据。毛利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控制成本的能力,因此海关倾向于选择毛利率作为考量进口价格是否合理的指标;净利率水平更能体现企业阶段运营的经营成果,因此税务机关倾向于采用净利水平作为衡量指标,如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海关对毛利率的调整,是以收入未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为前提,调整交易的采购成本;而税务机关对净利调整的结果或影响相对复杂:如果被调整企业关联交易仅涉及采购,那么税务

142、因素,主要指收入构成、消费倾向、购买力等市场特性;行业因素包括,同类产品的可替代性、更新迭代速度、利润空间的大小等;企业自身因素,开工率、产品竞争力、管理效率、经营策略等。近两年全球范围的新冠疫情造成的经济下滑,就属于上述因素中的市场特殊因素。跨境电商篇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36监管完善趋势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合规风险防范06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以及新冠疫情的爆发,跨境电商凭借其非接触式交易、品类丰富、物流便捷等特点,满足了人们在“足不出户”情况下的多样化

146、国务院发布多份同意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具体内容国务院出台6大措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五个城市开始试点政策标志着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迈入“新纪元”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使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辐射至更大的范围提出要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举措4截至2022年底,国务院已先后分七批设立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覆盖31个省区市,基本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54.国务院再出一揽子

148、的纲领性文件;2020年3月27日和28日,海关总署接连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环节的监管;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最新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促进企业对涉税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披露。2、执法持续活跃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增长,某些企业或个人利用政策红利达到走私目的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一方面,自2019年开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走私犯罪案件数量倍增,且集中于跨境电商行业繁荣度较高的广东、上海、河南、浙江等省份;另一方面,为了确

149、保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整个链条,针对跨境电商渠道的执法越来越倾向于联合执法的模式。比如,海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开展联合执法;海关和地方公安就走私进口的雪茄、烟草开展联合执法,被执法主体可能同时触发多个监管领域的刑事与行政风险。(二)跨境电商企业常见的海关合规风险在此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规风险。1、申报不实引发的合规风险如实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在通关活动中的核心义务,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活动,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要求。当企业申报的信息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信息不一致时,如价格、归类、贸易方式、原产地、数量等涉税要素申报错误,企业就可能

150、构成申报不实这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2、走私行为引发的合规风险跨境电商渠道兴起初期,实践中常见的低报价格等走私手法难以避免地在这一新兴渠道出现,同时伪报商品编码、品名和贸易方式等具有跨境电商渠道特色的走私手法也层出不穷,前述走私手法的本质均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涉及走私行为的跨境电商企业将面临行政及刑事风险。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商业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形是否构成走私,应结合真实贸易状况与申报信息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3、第三方引发的合规风险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在下单付款、数据传输、申报通关、跨境运输全流程中,涉及到

160、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负担,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增强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新政策之解读1.明确将现行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全部纳入公告的适用范围公告第一条就规定其适用于1210、9610、9710、9810等全部现有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明确了B2B出口跨境电商可依据公告依法享受退运税收新政策,为选择B2B出口跨境电商模式的企业实现合规退货、完成商业链路闭合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以1210项下出口的商品,也能更为便捷地实现退运至境内区外的商业需求。2.退运理由更贴合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商业逻辑出口跨境电商运营模式下的退运理由与一般贸易场景下

170、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日2019年10月17日2022年7月1日政策名称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海关总署2016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具体内容提出要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172、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海关总署,2016年9月26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海关总署,2016年9月26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二

178、生。1、企业常见的涉税违规行为类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纳、应退税额的核心要素。其中,完税价格是计核应纳、应退税额的税基,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原产地则决定贸易措施如最惠国待遇、关税配额的具体适用。错误申报该三项涉税核心要素会导致应纳、应退税额差错。实践中常见直接错报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的情形,此外,还广泛存在因未如实申报其他商品要素触发的涉税违规行为。如,因错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导致适用错误的商品归类,未准确勾选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漏报运保费,错报商品数量或法定单位等。2、触发涉税违规行为的常见原

179、因原因一:涉税要素固有的复杂性进出口货物涉税核心要素包括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等三类,如实申报以上涉税要素需要企业准确了解商品属性、商品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以及国际贸易全流程,对专业性要求高,具有天然的复杂性。以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为例,企业既要熟知进出口商品材质、工艺流程、规格、组装状态等商品属性,又要深刻理解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等法定归类依据,再叠加商品属性和归类法定依据的动态变化因素,其固有复杂性可见一斑。实践中不乏因对商品属性、归类依据理解偏差导致的归类错报,也时有因对商品属性、归类依据的更新掌握不及时导致

180、的归类错报。原因二:贸易合规管控程序瑕疵的普遍性进出口活动中,企业需要协调内部多个与进出口货物的物流、资金、单证、货物信息等有关联的部门,以充分获取如实申报所需的完整且准确的涉税要素。然而,企业贸易合规管控程序往往存在瑕疵,无法满足如实申报需求。实践中常见因关务部门与业务和财务部门联系配合机制不完善,导致关务部门获取的申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要求,如关务部门不掌握财务部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导致漏报,或是物流部门未及时反馈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导致单货不符;也常见因法务、合规及内审部门对稽查执法、海关行政处罚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进行分析整改,导致申报差错频频出现,或是风险累积形成更大隐患。(

186、处罚不考虑涉税违规行为的具体类型,也不考虑少缴、漏缴税款、可能多退税款的绝对金额和/或比例仅适用于漏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一)主动披露适用的例外情形54号公告还列明了主动披露适用的例外情形,即进出口企业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规定。通常来说,同一涉税违规行为指企业对同一种商品实施的同一类违规行为。具体而言,同一种商品,通常指品名、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相同的某一种商品;而同一类违规行为,通常指危害后果一致的一类行为,例如错报价格、归类、数量、品名等多个申报要素中的某一个而导

189、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54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企业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涉税违规行为”),可免受海关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扩大。根据54号公告列明的有效期,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窗口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距今仅剩11个月。若错过这一窗口期,符合条件的涉税违规行为将不再免于行政处罚。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针对进出口环节的高发问题开展自查,并争取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避免或减少合规风险。(一)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规则我们先回顾一下54号公

196、包括在申报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数量时,在折算标准状况下的体积的过程中发生的折算公式适用错误或计算错误,导致漏缴、少缴税款。(四)关于企业在窗口期内开展自查的建议考虑到涉税要素准确申报的复杂性,以及因企业自身规模、所在行业、业务模式和产品的特殊性导致的贸易合规管控程序瑕疵普遍存在,企业应当在主动披露有限的窗口期内及时开展自查以享受红利,并以此为契机对贸易合规体系予以优化。1、自查时机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现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要求高级认证企业每年实施进出口活动的内部审计,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中已发现问题的改进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现有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

199、以改善进出口活动中存在的贸易合规管控程序瑕疵等系统性问题。海关监管与行政执法篇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54海关监管及执法趋势分析、应对及2023年海关监管趋势展望10国务院于2015年正式开启的“放管服”改革,至今依然持续且深刻地影响海关监管理念。海关在积极践行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理念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海关总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国口岸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监管理念的转变助力通关提速,高质量的监管执法也随之活跃。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全国海关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全国海关要提高事后环节稽查打私有效性,巩固提升稽查作业有

201、均有遭遇海关执法甚至多地海关同时执法的经历,执法场景覆盖从通关到后续监管的海关监管全链条,执法密度和精准度也不断提升。以上海海关和深圳海关为例,据公开数据显示,上海海关2019年行政检查次数仅2,346次,而在2020年行政检查次数即达到了656,533次,相比2019年大幅增长,且在2021年和2022年均维持了较高水平,次数分别为832,026次和831,422次;2020年至2022年每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分别为4136件、4205件和4247件。2而深圳海关执法数据持续保持在高位,2020年行政检查达506,430次,共有12,39

202、7件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行政检查达539,265次,共有11,519件行政处罚案件3。上述“快速通关伴随频密执法”的状况,直接映射出近年来海关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变:通过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最终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为实现这一改革目的,海关履职思路由传统的海关单独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逐渐转向引导企业共同参与治理,从而对进出口企业自主守法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出口合规重要性愈加凸显。2、海关执法精确性提升,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常态(1)后续监管量质并重,覆盖全面*尹云霞,肖春晖,姜迎宁,刘书婷(2022)1.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5月全国

205、1、着力构建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提高事前环节风险布控精准性,完善全领域、全渠道、全链条风险一体化防控机制。提高事中环节查检征管规范性,强化“口岸属地”联动监管,开展“打击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专项行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事后环节稽查打私有效性,巩固提升稽查作业有效率,开展“国门利剑”等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2、着力守牢第一道外防输入关口毫不松懈做好口岸卫生检疫,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导向的海关监管方式改革,对海关在通关环节的验放效率提出了高要求,因此海关需要将执法重要环节分散并且更多地深入到货物通关之后的场景,导致了后续监管渠道的执法强度增加。从监管端来看,海关将

208、植物检疫,深化“跨境电商寄递异宠综合治理”,严防重大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3、着力落实一揽子促稳提质措施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爱企助企惠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外贸稳增长保市场份额,保持我国传统市场、传统产业出口竞争优势,促进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大力“稳链”、精准“补链”、促进“强链”,创新优化监管查验机制,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粮食能源等产品进口,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4、着力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高峰论坛,大力推介“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理念,推动合作项目落地落实。深化机制性合作,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国

212、2023年重点工作要求“继续严格做好外防输入各项工作”,“从严从紧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可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已被明确为检验检疫领域监管重点。自2018年关检融合至今,原关与原检的监管理念已实现深度融合,监管方式逐渐兼容,监管资源整合到位,融合后的新海关已具备良好的安全准入监管能力。伴随海关风险一体化防控机制的完善,可以预见检验检疫执法的范围、幅度和精准性也会不断增强。4、海关稽核查执法数量可能增加2023年重点工作明确指出要“提高事后环节稽查打私有效性,巩固提升稽查作业有效率”。我们认为,稽核查执法将作为后续监管的重要措施在新一年中保持高频。此外,随着“主动披露”政策的红利期至202

214、风险的基础上,运用能够融入进出口业务实践的方式和工具让体系落地。可考虑聘用有经验的第三方协助企业完成体系的搭建、评估和优化改进。2、强化第三方管控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作为海关法下的申报义务主体,承担了如实申报义务。但在实际向海关申报信息、传输数据的过程中,以及货物实际进出口通关流程中,通常有报关企业、运输公司等第三方主体的参与。实践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因为第三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承担了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级遭受影响,甚至面临刑事调查。比如跨境车辆的司机私自在正常进口的货物中夹带走私货物,或是运输公司安排未接受必要培训的新手跨境司机驾车违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有报关公司因业务不熟悉而未按海关要求

216、常已对企业可能的高风险领域进行了梳理分析并给出了强指向性的稽查指令,企业将面临精准执法。同时,海关稽查执法越来越频繁运用跨关区下达稽查指令,以及总署直接向多地海关同时下达稽查指令等方式来实施稽查,企业在今后很可能会频繁遭遇非主管海关执法,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多地工厂同时面临稽查执法等场景,执法应对难度增加,应对风险显著提升。5、惠企政策持续出台可期,监管与服务并重2023年重点工作也明确要求海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爱企助企惠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粮食能源等产品进口”,有效实现监管与服务的平衡。为实现为企业服务的目

219、,满足跨境贸易主体的商业需求。场景二:妥善化解潜在的不合规事项2022年,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政策的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若企业经自查发现已经产生了进出口合规风险,则可请第三方协助准确、完整地梳理事实,全面评估合规风险,合理运用主动披露制度,并及时化解风险。若企业面临走私犯罪等刑事风险,也可充分运用当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通过有效的合规建设与整改,获得不起诉或者是从宽处理的有利结果。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59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出口环节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

220、有效履行监管、征税等职能的起点。申报行为具有海关法中的重要意义,不当申报行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拟介绍货物申报的含义,辨析申报行为的主体及其核心义务和内容,并就进出口申报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及相应的合规建议作出提示。(一)申报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货物)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同时,该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

221、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申报要求的高度概括。(二)申报行为的主体及其核心义务申报行为实质上是将对外贸易的货物流依据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翻译”成海关监管所需信息的过程。在“翻译”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无法完全涵盖对外贸易实践,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申报情况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存在偏差。常见偏差情形之一是申报主体往往并非对外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主体,而企业也容易将对外贸易中的实际货主与申报主体产生混淆。如前所述,申报行为对海关监管意义重大,不当申报行为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先理解申报行为的主体及其核心义务,并知晓申报的具体内容。1、申报行为

223、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海关执法语境中的申报主体,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实践中,较易与该主体混淆的概念是进进出口申报的常见风险防范11*尹云霞,肖春晖,姜迎宁,谭徽(2022)1.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第三点。2.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第十三点。3.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第十三点。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60出口货物的实际货主,这与我国在对外贸易

225、关企业将成为报关单中填报的境内收发货人,即申报主体。2、申报主体的核心义务海关需要根据进出口企业的申报信息所反映的进出口货物真实状况为基础,对拟进出口的货物实施审单、验估货物的涉税要素或安全准入要素并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从而准确履行监管、征税、安全准入等法定职责。因此,申报信息是否能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反映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状态,对海关履职意义重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明确了申报主体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的同时,还清楚规定了该申报主体的如实申报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海关准确履职,因此成为了申报主体的核心义务。3、申报的具体内容海关法中义务条款明确要求申报必须如实。就报关实

227、企业通关活动的监管过程中,海关对企业最核心的要求是如实申报,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活动,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要求。当其申报的信息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信息不一致时,就构成了不当申报行为,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不同的不当申报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也不同:1、申报差错行为虽然海关要求进出口主体如实申报,但依然有一些不能归因于申报主体的原因导致申报情况与实际不一致。例如,跨境运输中可能发生进出口货物因装载、运输、存储而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情形;或是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输入错误等情形。若申报主体的该等申报差错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且差错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更正

229、(地区)/运抵国(地区)、经停港/指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净重、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征免、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自报自缴、申报单位。7.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

230、61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在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前,如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7的规定正当理由,报关单是可以修改或撤销的。此时的改单或撤单并不需要进出口企业承担海关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但必然影响通关速度进而影响对外贸易的效率。此外,规范申报涉税要素是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要求,不规范申报有可能影响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申请及复核,进而影响到企业享受相应的通关和监管便利措施。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类行为中较常见的是申报不实行为8。

231、申报不实和申报差错从客观上看,都是申报信息与进出口货物实际不一致,但申报不实系因申报主体在履行如实申报义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对该义务的违反,进而需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申报不实行为可能分别存在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情形,根据情形不同,申报主体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3、行政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且有相应情形的,是走私行为。与申报

234、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8.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

237、及流程保障。2、依据对外贸易货物流延伸进出口合规链条自海关于2017年正式开展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来,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模式逐步转变,在简化通关环节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实施监管的时空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过度集中于货物申报后放行前这一节点。海关开始着眼于从申报之前的环节获取监管履职所需信息,如对舱单信息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在后续监管环节如稽查、核查执法中强化了对申报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的核对,申报放行对企业而言并非意味着“万事大吉”。企业也应当积极呼应执法时空的变化,回归对外贸易货物流及单证流本身,一方面积极与跨境运输环节的商业伙伴沟通协作,更加及时准确了解进出口货物流的真实情况,充分并

241、向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63海关申请预裁定,从而降低涉税要素的错报风险。(五)小结在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和关检融合的大背景下,海关监管理念和执法时空虽在发生变化,但如实申报依然是海关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需要清楚申报主体及其可能的法律风险,以充分履行如实申报义务为目标优化进出口合规制度及流程,在享受通关便利的同时,积极守法自治。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64两步申报模式下的执法趋势分析及风险防范12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以促进贸易便利化。2021年,海关总署等10部委为落实党中央、

242、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一文,提出进一步完善两步申报的通关模式,以进一步优化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模式。两步申报是我国海关正式开始于2017年的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针对传统海关监管的核心环节即进出口申报环节的重要改革。其改革思路在于:一是将传统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起点前移,通过要求进出口主体在递交报关单之前即向海关传输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信息的舱单信息,实现海关监管

243、视线与国际贸易真实货物流的更大重叠,以便海关更早地获取对货物实施监管所需信息,从而分散原先过度集中于报关单申报、审核及验估过程中的监管压力;二是实现传统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监管环节和场所向境内的延伸,对“单”“货”相符的核实工作不再积压至货物实际通关过程中的检查、查验,而是延续至货物放行后的后续监管环节和场所,从而现实地延长了海关对货物监管的时空。通关模式改革情形下,进出口企业在实际享受贸易便利红利的同时,也必然面临海关监管执法实践的变化。本文拟介绍两步申报的改革背景、具体内容;并对海关监管执法趋势及对进出口企业的可能影响做出初步分析;同时结合执法趋势,就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风险进行提示。(

244、一)两步申报改革的背景及具体内容1、背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五大职能。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履行监管等具体职能时,必然会对贸易流程造成实质性干预,进而影响贸易速度。海关作为监管主体,也一直在“把关”与“服务”两大定位之间进行寻找平衡,以期既能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畅通性的影响,又能尽职履行监管、税收以及安全准入等法定职责。在传统模式下,海关对货物的监管主要是依据进出口主体在货物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开展的。因为相较海关而言,进出口主体应该且能够更为准确地掌握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属

248、所采取的一项重要通关改革措施。实施“两步申报”是对海关现有通关模式的重大创新,其特点就是突破原有的口岸时空限制,把必须在口岸实施的安全准入监管与程序性的通关手续和后续监管及检验检测区分开来,把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彻底放开,使货物既通得快又管得住2。根据公告内容,两步申报目前仅限于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在第一步概要申报中,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具体需填报:企业信息,提运单号、运输方式等运输信息,监管方式,货物编号、名称、数量及单位和总价值等货物属性信息,以及原产国(地区)信息,并对毛重和集装箱号进行确认;如涉及监管证件,则需增加填报相

250、12月。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66要将商品编号从6位补充至10位(但不得对前6位进行修改);除此之外,其他已在概要申报阶段填报的字段也不能修改。进行完整申报后的报关单,可以按现行的删改报关单制度进行修改、撤销。3、预期效果传统模式下,企业提货前必须完成105个报关单项目的申报,而有些申报信息或单证需要货物到港后才能取得,导致企业难以提前申报或易引发差错,通关前的准备成为制约企业提货的“门槛”3。两步申报被期待能较好地破解前述的企业与海关受限于有限申报窗口期内繁杂申报及审核任务的难题。两步申报进一步将海关监管环节予以“前推后移”,实现海关对物流的最小化干预甚至不干预。对企业而

252、析等实质性监管措施。舱单反映了国际贸易中货物经跨境运输工具入境时的原始状态,而对舱单传输的强调,意味着海关对货物的监管视线更深入地触及了国际贸易真实货物流,而不再单纯倚赖企业的申报数据(即“翻译”成符合海关监管规范语言的报关数据)。现行法律规范较为侧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等主体在规定时限舱单传输的义务,对及时传递的要求较高,且实践中对于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真实性等要求并不高,相较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报不实行为而言,即使舱单传输主体存在传输不及时、不准确的行为,面临的可能行政处罚也并不严重。若将舱单传输行为视为进口货物申报行为的实质向前延伸,国际贸易中的运输主体可能实质性地成为收到海关监管的重要

253、主体,对该等舱单传输主体的传输义务及法律责任可能会有更明确的要求。2、监管链条实质节点增加,对企业而言,可能面临执法的环节及场景更为多样,进出口贸易合规风险更为不确定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在进行概要申报后即可提离货物,原本集中于货物放行前进行的“单”“货”核对等海关监管活动可能无法在通关环节中完整且充分地实施,因此货物放行后的稽核查活动可能将越来越多地分担原本集中于通关环节的监管职能;货物接受海关实质监管的场所也可能逐渐由过往的口岸监管场所逐步向进口货物入境后实际使用的场所如企业所在地转移。监管链条中开展实质性执法节点的增加,首先意味着企业面临潜在执法风险的窗口期更长。在传统模式下,海关对货物及

257、完善进出口合规体系的机会被削弱,或发现不当行为的周期变长,导致风险或隐患的积累甚至产生质变。(三)风险防范1、如实申报义务依然是进口收货人的核心义务,且依旧可能引发重大的海关行政法律责任两步申报模式下,概要申报依然对申报要素的准确性具有高要求。如前所述,进行完整申报时,除允许按实际情况修改总价,并将商品编号补足10位等操作外,不得对其他已在概要申报阶段填报的字段进行修改。这意味着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填报的货物信息将经受审单验估、通关查验及后续稽核查等多环节检验的可能性。相较传统模式而言,概要申报的准确性要求并未降低。因此,进口主体依然应当重视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在两步申报的各申报阶段均要向海关

258、做出准确反映进口货物真实情况的申报行为,从而减少因不当申报行为引发的申报不实法律责任。2、对应延长企业的进出口合规管理链条,将原先倾注于申报环节的合规安排适当前伸后延传统模式下,为有效应对海关主要分配在审单验估及通关查验等环节的执法资源,企业也更倾向于将合规重点集中在货物进口申报及实际通关的过程中,对与进口环节联系紧密的舱单信息及后续监管的重视程度略有不足。两步申报模式下受监管的主体、监管环节的时空均发生了转变,因此进口企业也应当及时顺应监管链条变化,将进出口合规工作覆盖至舱单管理环节,建立并优化进口货物入境后的自主“单”“货”相符的比对工作流程,争取充分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更大可能。3、对标

262、msOrganization,“WCO”)为了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FrameworkofStandards,“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目标引入的管理制度,WCO在标准框架中将AEO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中国海关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重要贸易国家(地区)为重点,持续开展AEO国际互认合作。从2012年签署首份AEO互认协议,截至目前,已与23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

267、卫生检疫业务、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快件运营业务、物流运输业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共涉及32条具体的认证项目,企业只需要在其中选择适用于自身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的条款即可。在该标准下,从事多种海关业务的综合性企业将不再需要叠加适用多个独立的单项标准,而是可以适用同一个单项标准内的不同业务分项,大大简化了标准的阅读和落地方式。2、取消赋分规则,简化认证通过条件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确立了以赋分规则作为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并一直沿用至原高认企业标准。在该赋分规则中,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

268、不达标”,对应分值分别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分别为“0”、“-1”、“-2”。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才可通过认证:(1)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2)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3)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该赋分规则对企业来说相对复杂,使其准确实施自我评估存在障碍。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70新高认企业标准下,企业不再需要满足“总分不低于95分”的通过标准,而是在“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中均没有“不达标”项,且“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

269、3项即可通过认证,通过认证的条件更加简单直观,便于企业开展自我评估。此外,新高认企业标准还删除了对“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及“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样本企业”的加分项,以匹配现行的认证通过条件。3、优化通用标准,为企业合理减负新高认企业标准对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对重复表述进行了整合。如新高认企业标准中的“进出口单证”涵盖了原高认企业标准的“单证控制”、“单证保管”、“准入控制”;“内部审计和改造”涵盖了原高认企业标准的“内审制度”、“改进机制”;等。此外,新高认企业标准还删除了部分不具有普适性或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标准,如“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

270、规定留存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等。经优化后,新高认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由32条大幅缩减至16条,然而“硬性标准”均被保留,通过的条件和要求未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标准在保持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状况的同时,实现了为企业的同步减负。如财务指标的达标要求方面,原高认企业标准中企业需符合“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单一要求,且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提交年度为连续提供三个会计年度;新高认企业标准则规定如企业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则其可选择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同时将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提交年度统一为“上一会计年度”。因此,新高认企业标准既能客观

271、真实反映企业当前财务状况,又实现了为企业减负。4、守法规范标准的刚性不改,兼顾适度监管的审慎理念新高认企业标准标准的刚性未改:守法规范标准中依然只有“达标”和“不达标”两个选项,企业不符合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形,即会被判定为单项标准“不达标”;触发降级风险的单次和累计行政处罚金额的上线均保持了原有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新增了“危险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的一票否决项;曾引发争议的“未发现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问题”的标准被保留并整合至通用标准中;等。因此企业未来仍需做好守法自律工作,否则将影响认证通过或被降级。本次修改同时也进一步兼顾了适度监管的审慎理念:鼓励企业主动发现并改正

278、罚情节和幅度,整体设置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理念。征求意见稿在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量罚标准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的要求,具体规定了不同罚基案件的从轻、一般、减轻、从重档次情形,将相应罚款数额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在罚款数额上,对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在坚持压缩裁量空间的原则同时,也给各执法主体保留了必要的自由裁量范围。(4)附则附则部分对出口退税案件的裁量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裁量基准中的重要概念及表述的含义予以界定。2、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279、在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企业最为关心能否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援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争取不予处罚。征求意见稿中就此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适用不予处罚的重要条件。(1)及时改正遗憾的是,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未就“及时”给出定义,实践中具体的办案海关可能就此具有自由裁量权。鉴于“及时改正”是适用轻微免罚的条件之一,因此制定裁量基准时可以适当考虑参考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规定,明确“及时”的标准,有利于执法统一。例如,在税务领域,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作为

280、认定“及时”的条件。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73(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列举了12种违法行为,其中有9种明确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为适用“轻微违法免罚”的条件。从语言严谨的角度,建议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改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因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申报不实的表述,一旦申报行为完成后,就已经对海关统计、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了影响,所以很难说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改成“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能更为符合立法初衷,执行起来也更具灵活性。3、初次违法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后附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82、效能。4、简易快办案件裁量基准简易快办案件裁量基准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的具体处罚情节和幅度,量罚标准的刚性一方面有利于海关在处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情节较轻的简易案件时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符合规定的快办案件的相对人在自愿认错认罚时,对于即将面临的处罚情节和幅度已具有清楚认知,使其认错认罚的自愿性更加真实。(三)对企业的影响及建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海关行政执法领域首次对外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对于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以及正式规定的出台,改变了企业在不同关区面临的处罚结果不同,以及因为不知道海关的处罚幅度与基准,而不能够在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海关,争取从轻

283、、减轻处罚的情况。对于主营业务涉及进出口贸易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一头在外”的企业,我们建议法务及关务人员对照征求意见稿中所附的三个配套清单(即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简易快办案件裁量基准)审视目前业务关键中的风险点。此外,在企业遭遇海关执法时,也应考虑聘请熟悉海关执法实务的专业律师,帮助分析、预判风险敞口,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74海关领域企业合规是“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之可能实践路径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修订通过。本次修订,系海关总署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

286、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因此,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规行为和走私行为两类。相较而言,违规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只有在考量是否构成违法程度较重的走私行为时,才需要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但考虑到走私行为剥离主观故意之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然属于违规行为,因此,主观过错更符合应受海关行政处罚行为之裁量要件而非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未被明确规定为违规行为之构成要件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增加的“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对

289、定、对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文义理解以及海关执法实践。2、主观过错更符合应受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要件首先,在本次程序规定修订之前,主观过错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应受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要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该条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均将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过往的特定领域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将主观过错作为决定行政处罚幅度的要件,由海关执法人员进

290、行裁量。其次,主观过错是区分违法程度不同的应受海关行政处罚行为之要件。颁布于1987年的海关法在2000年修订时明确,走私行为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76构成,过失不能构成走私。走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非出于过失4。孤立地理解上述条文,主

291、观过错似乎是海关行政违法行为之构成要件。但实际上,走私行为剥离主观故意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依然构成违规行为。以相对人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类行为为例。若相对人为偷逃应纳税款,在进口申报时故意低报货物进口价格,伪造了与申报价格对应的虚假报关随附单证,且不构成走私罪的,即构成伪报价格的走私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是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若相对人错报进口货物的价格,致使申报价格低于货物实际价格并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且海关无法证明进境收货人存在伪报价格的故意,即构成进口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需要补缴税款,并可能面临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伪报

292、进口价格和进口价格申报不实,客观上都表现为进口申报价格低于货物实际价格,但前者因海关证明了相对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故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并接受更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若相对人进行了不实申报并影响了海关统计、监管秩序、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等,就可能构成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只是对违法情节更重、恶性更大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行政处罚的一个幅度要件,本质上依然属于裁量要件。综上,尽管程序规定本次修订系首次明确“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之表述,主观过错早已被纳入应受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要件范畴。(二)“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条款的具体适用,既需要相对人充分举证,又

294、。作为第三方的运输公司有过错,不影响海关对相对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但在“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下,可用于海关对相对人主观过错状态的判断。相对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关于货物交接的制度流程规定、负责货物交接人员对交接流程的熟悉状况及执行状况、涉案货物出入库单证等客观记录、具体经办人陈述说明等,通过相对人守法经营状态以及运输公司漏装货行为与申报不实存在关联及关联程度,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然而,从证明的难易程度上考虑,“证无”是一种较难的举证方式。相对人就“无主观过错”进行充分举证,实践中存在操作难的现实困境,而如果存在权威、客观且可预期的证据清单,则对其举证方向可予以有效提示

295、。2、“足以证明”这一证明标准要求海关行政执法者能善用内心确认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虽然明确了“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相对人,但是否到达了“足以证明”标准,仍需要海关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评判裁量。何谓“足以证明”?在具体适用时,或许可以参照这样一个标准,“要做出裁判,法官必须对认定为判决基础的事项取得确信,这是一个原则。而要达到这种确信状态时,就叫做事项已被证明。这种诉讼上的证明所必要的确信的程度不同于丝毫无疑义的自然科学的证明,而是只要通常人们在日常生活上不怀疑且达到作为其行动基础的程度就行”5。因此,“足以证明”之表述,难以外化成书面规范,而是需要执法者审查证据后在内心运用于待证事实,最终确认相

301、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它成为行政监管部门和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基础,也成为企业受到宽大行政处理的依据;三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亦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四是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激励机制的合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来寻求解除国际制裁,重新获得参与招投标项目的资格。”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004-005页,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7.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005页,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走私犯罪篇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80固体废物类违规及走私风险防范

302、16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固防法”)有着“史上最严”之称,这从新固防法对固体废物进口监管规定的修订就可见一斑。根据新固防法规定,企业如果违法进口固体废物,不仅可能面临更重的行政处罚,还可能使企业信用受到更不利的影响。这些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境外固体废物入境这一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海关对固体废物违法入境亦贯彻了零容忍的执法态度。面对更为严格的立法与执法,本文拟通过对比新固防法生效前后海关对于进口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数据,分析企业在判断进口货物属性时容易出现的三个误区,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新的立法与执法态势。(一)进口固

304、实践中也一直践行对进口固体废物严格把关的理念。在近年持续严密监管、高压严打和综合治理下,禁止洋垃圾入境的工作成果显著。从数据上看,自2017年国务院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固体废物进口总量大幅下降,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我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分别为4,227万吨、2,263万吨、1,348万吨和879万吨,相比改革前(2016年),分别减少9.2%、51.4%、71.0%和81.1%,累计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约1亿吨3,自2021年1月1日起,即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尹云霞,肖春晖,姜迎宁,谭徽(202

307、民币2638万元,平均每吨进口固体废物对应的罚款约为人民币0.19万元。在213宗案件中,适用201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旧固防法”)和新固防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分别为164宗和49宗,4813722171105615576.2163.14.21.30204060801001201401601800100200300400500600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上半年2018-2022年上半年走私废物案件统计案件数(件)查证涉案废物(万吨)涉及进口固体废物分别约为9843吨和3925吨,罚款金额共计分别约为人民币2

309、废物对应的罚款约为人民币1.24万元。在103宗案件中,适用旧固防法和新固防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分别为57宗和46宗(另有1宗不予行政处罚,未纳入至后续数据统计中),涉及进口固体废物分别约为648吨和384吨,罚款金额共计分别约为人民币740万元和542万元,平均每吨进口固体废物对应的罚款分别约为人民币1.14万元和1.41万元,适用减轻处罚幅度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分别为56%和98%。数据显示,新固防法生效后,全国和深圳关区固体废物进口案件数量以及被查处的进口固体废物总量均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似乎显示了新固防法明显的指引作用和震慑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317、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规定,“符合相应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这正是准确区分正常货物与固体废物的标准范式。我们建议,企业在自行判断进口货物属性时,可以参考联合公告中的表述要点,全面理解固体废物概念中列举的三种情形,审慎判断进口货物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风险。误区二:认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经过海关审核通过,或者拟进口货物已有对应的归类裁定、预裁定,实际进口货物就一定不属于

323、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11.固体废

324、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

329、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2.通关走私。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3.后续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然后违反海关法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在境内擅自出售牟利的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1)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尹云霞,肖春晖,姜迎宁,卢迈(2023)1.参见杨作:新时代“关检融合”背景下“走私行为

332、口商品可享受进口环节监管便利及税收优惠。如,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者备案的要求;进口时免征关税,同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均按照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与此同时,国家也对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惠措施规定了适用条件。如,境内购买者必须是消费者而不能是商家,且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向海关传输交易、交付、物流“三单”信息且需“三单一致”;进口商品应为“白名单”中的商品,等。实践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刷单。将本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采用“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加以拆分,伪装为国内众多消费者个人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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