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各项事业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整个社会对现有体制及其庇佑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不满已累积到一定程度,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增长放缓、滞胀,寄望继续通过投资拉动、引领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变得越来越困难。政治上,期待已久的的政治体制改革呼之欲出,已成大势所趋;经济上,着手收入分配改革以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缓和社会矛盾,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在这种新形势下,律师群体作为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社会知识分子和一种新兴的社会中间力量(执政党称之为“新社会组织”),由于其所具有的经济上的独立性(体制外生存,较早通过市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精神上的独立性(较少被灌输一元思维,直面各种社会矛盾,深入了解民众疾苦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如何通过履行和强化社会责任,以作为赢地位,并进而挽救长期以来总体社会评价处于低水平和边缘化的颓势,对于已超过20万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于宁称“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达到20.4万人”)的中国律师群体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律师性质与律师社会责任
传统主流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将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会使律师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因而在官方从未有正式承认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在现代法治社会,律师的社会职能是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和群体都不能取代的。承认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性质,有助于澄清模糊观念,将律师从过去的行政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保证其选择服务对象、评判案件的自由,防止对其职业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将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法官、检察官等)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和价值,使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活动中,形成强大的制度保证。另外,在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也有利于扩大律师的对外交流,充分吸收国外律师制度和律师文化的先进成果和经验,为应对全球化形势下的国际律师业竞争,推动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当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否则,轻者予以行业制裁、行政处罚,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从律师行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来看,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也是非常必要的。
明确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对强化律师的自我身份认知,进而在执业活动中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真正体现出自身的社会价值,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2、社会对律师的信任。
这是不言而喻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对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品行的信任,当事人相信律师能够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故障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这种弥足珍贵的信任关系,从根本上取决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品行,这应当成为广大律师的坚定共识。对律师群体中那些见利忘义、依附权贵以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少数害群之马,应充分认识到其对律师整体社会形象的巨大破坏和负面效应,实际上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律师的信任度。这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与律师自身素养有关,需要律师自身长期不断地努力,同时还要继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行业惩戒甚至更严厉的处罚来进行整肃和清理。
3、相对宽松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结构分化大体定型:以政府官员为代表、以政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系统;以企业主为代表、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市场系统;以公民为代表、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系统,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开始产生,国家与社会开始适度分离。②与此相适应,政府改革创新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现代政府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已成为必然趋势。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社会矛盾,麻木不仁或一味打压显然都有悖于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光靠政府和警察已经力有不逮。政府需要主动改变传统的管控思维,改进公共治理,并借助社会中间力量(包括各种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国外称之为“非政府组织”,英文简写为“NGO”),发挥社会自身具有的平衡与调适功能去化解矛盾,这毫无疑问是成本最小、风险最低的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早已存在的“新社会组织”,广大律师作为这种“新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当前时代大背景下,由于其天然具有的社会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官民沟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展空间日益增大,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领域。
(一)着重发挥律师组织的作用。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和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律师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团队的整体作用。
2、调解事务所
近年来,在经济发达的上海、苏州等地已经出现了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调解事务所,在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由调解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客观原因,目前这类调解事务所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有限。笔者认为,为使调解事务所发挥更大作用,应突出其公益性,特别注意不能通过参与调解从任何一方获取利益,因为一旦发生利益关系,调解事务所实际成为利益提供方的代言人,其作为独立“第三方”便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在二00六年十一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可以考虑加强与政府背景的调解组织及其他公益调解组织的协调与沟通。调解事务所作为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益补充,其发展方向应是成为独立的民间公益调解组织。
3、律师协会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引导广大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公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领域
1、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地方立法。
中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在宪法理论上属于代议制,律师作为职业化的权利代言人,在全国各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不在少数,在参政议政、建设民主政治方面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长期以来,立法工作中最为公众诟病的是部门利益或利益集团影响甚至干预立法活动,最终形成的法规文件客观上存在对部门利益或利益集团的妥协,而未能真正完全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律师应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在参与地方立法中自觉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言,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二0一0年六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署了《关于本市政府立法过程中听取市律师协会意见工作备忘录》,明确要求“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过程中,起草和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了律师参与地方立法、修法和地方规章制定、修订的制度。各地律师协会应加强与当地人大及政府法制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3、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调处、化解。
当前的群体性冲突纠纷中,常见的大多为劳资冲突、拆迁纠纷及各类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等)。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律师可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借助各类调解平台,义务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调处和化解矛盾。
4、通过律师协会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免费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补充,担当“第二法律援助组织”。
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也主要由社会律师担当,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适当补助办案经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显而易见: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过于狭窄,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一些确需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因无法通过审查,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协会既有人力(所在区域的律师均为会员),又有一定财力(每年向律师收取会费),在政府法律援助体系之外,可以尝试担当“第二法律援助组织”,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免费为社会提供一定范围和数量的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已承担法律援助任务之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可以尝试免费为社会提供一定范围和数量的法律援助。
5、加强与妇联、残联、总工会等官方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等民间机构的协作,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多年以来,广大律师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如在地方妇联、残联、总工会等机构内成立法律援助律师团,为广大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还应加强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协作,在社会公益组织的规范运作及内部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6、参与社区法律服务。
7、借助网络媒体,正面引导舆论。
当今时代,网络媒体已成为各类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在目前官民矛盾升级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的“负能量传播”已成为政府应对的重点和难点,其对整个社会的破坏力不可小视。律师不具有政府背景,对网站上的热点法律问题,通过客观、理性的分析,引导社会舆论,进行法制宣传,对于化解和消除“负能量传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网络实际上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一块重要阵地。
8、积极投身公益活动。
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既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作为改革开放和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受益者,在社会公益方面还应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①参见李峰、梁静、丁娟著《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第2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②参见俞可平著《敬畏民意——中国的民主治理与政治改革》第21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③参见《凤凰周刊》2012第13期总第434期《美国NGO在华活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