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推荐阅读–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州律师网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级别相当于基层法院;

上诉法院分别是北京四中院、广州中院、杭州中院,但如果是发生在北京、广州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则上诉至北京、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

要点二:管辖案件范围

集中管辖在北京、广州、杭州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等。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例1:左某(住北京市昌平区)在网上写了一本小黄书对李某(住无锡市滨湖区)的私生活就行了极其细致的描述,李某认为左某侵犯其隐私权欲提起诉讼,本案应当由哪些法院管辖?

例2:左某的妻子高高(住北京市昌平区)在淘宝平台(淘宝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注册淘宝网店(个体工商户),戴某(住广州市海珠区)在该网店上购买一瓶生发液赠送给李某,收货地为李某住所地(住无锡市滨湖区)。由于左某急着举高高,慌乱中高高误将脱发膏当做生发液发货,导致李某本已稀疏的头发所剩无几。戴某欲以高高和淘宝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哪些法院管辖?

例3:左某(住北京市昌平区)在网上开设法考刑诉“私塾班”,学员李某(住无锡市滨湖区)与左某在该网络平台签订了合同,约定左某在该网络平台为该学院讲授法考刑诉课程内容,李某支付1万元。同时约定,因为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学员缴费后,发现左某整天忙着举高高,无心教学,且课堂上语言下流、粗俗,欲起诉左某要求退还学费,并赔偿违约金。应当由哪些法院管辖?

要点三:审理方式

1、线上审理: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2、电子送达

根据民诉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但互联网法院不受该限制:

(1)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2)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但互联网法院不受该规定限制: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要点四:在线行为的效力与线下行为效力相同,如:

2、互联网法院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3、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4、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要点五:上诉与二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

第三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一、上诉: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条回顾: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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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解除保全及保全物置换的实践性思考(下)办案手记而最高院也曾在判决中认定:“相较于预售房产、保险公司的担保,已经被保全的现金账户更有利于被执行。”[5]因此,在提供其他担保以解冻现金或银行账户的场合,尽管被保全人所提供的担保价值足以覆盖甚至远大于保全标的额,但也可能会得到法院完全否定的评价。但鉴于诉讼保全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标的的权责关系并未有http://www.yunqingsuan.com/news/detail/105115
8.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24〕17号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作出说明后交由执行部门办理。 二、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https://www.gdlvs.com/6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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