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经查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主要违规情况
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任职期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9日)。2023年8月18日,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2023年8月24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载明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茂名子公司、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保荐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直至2024年3月14日,发行人告知保荐人,保荐人才向本所报告上述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19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律师。
202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经查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或发行人律师)作为项目律师,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直至2024年3月14日,发行人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报告上述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予以监管警示。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刘*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陈*,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经查明,陈*、刘*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陈*、刘*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障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关于对签字律师刘*光、王*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刘*光,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王*学,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202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经查明,刘*光、王*学作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经查明,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任职期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9日)。2023年8月18日,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2023年8月24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载明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茂名子公司、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签字律师刘*光、王*学予以通报批评。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柯云峰,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柯康保,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柯金龙,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柯国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梁润世,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大参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述事项发生后,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直至2024年3月14日,发行人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报告上述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六个月内不接受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峰、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柯金龙、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