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将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若决定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将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双方需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会先尝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若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若调解失败,将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审理。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批准后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裁决后,将制作仲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机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涉及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劳动关系终止或变更的争议;
2.关于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执行国家规定的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