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期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牵头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www.chinabond.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义

公式

第一条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二)兑付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在国家批准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发行人作为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土地整理开发、工程建设等在建项目较多,发行人任何资金挪用,都将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及盈利水平,进而影响本期债券偿付。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包括聘请债权代理人在内的多项偿债保障措施,若这些保障措施不能有效实施,将为本期债券的正常兑付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有息负债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的有息债务余额为75.05亿元,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债务率有所上升。本期债券的发行对公司现有债务有较大影响,公司存在一定集中偿付压力。未来如果发行人营业收入、现金流量不能维持在合理水平,将影响其资金周转和流动性,存在有息债务较高的风险。

2、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占比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弱。

2019-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78,882.64万元、1,118,685.49万元和1,194,163.4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5.44%、74.72%和73.70%。

报告期内存货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持续处于较高的水平,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且部分土地资产已办理抵押手续,存在处置受限的状况,变现能力受到限制。公司资产流动性较低,整体资产流动性偏弱。

2019-2021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85.32万元、-53,572.81万元和3,937.24万元,经营性净现金流规模较小,报告期内波动较大且受其他应收款等非主营业务影响较大。发行人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在前期投入较大,开发进度、土地出让情况对发行人的现金流影响较大,发行人存在现金流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外部融资依赖程度较高的风险。

4、报告期内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均小于1,利息覆盖倍数较低。

2019-2021年度,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82倍、0.67倍和0.77倍,报告期内均小于1,发行人息税前利润对利息的覆盖程度较低。

5、对外担保代偿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184,590.77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3.35%,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1.39%,对净资产和总资产占比整体较高。虽然被担保企业均为浏阳市国有企业,未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但不排除未来政策、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被担保企业经营困难,发行人出现代偿情况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2、项目建设风险

3、土地价格波动风险

土地整理开发是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土地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而土地整理开发周期相对较长、环节较多,受政策影响较大。尽管发行人掌握的土地资源具备较强的位置优势,但仍然存在价格波动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4、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和回款不确定性。

随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来将有持续的资金投入需求,公司面临一定资本支出和融资压力。发行人主营业务回款受到委托方资金情况、财政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共同影响,回款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管理风险

1、下属子公司管理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4家,4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各有不同,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因此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决策风险。

2、规模扩大产生的风险

3、投融资管理风险

发行人近年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不断增加,投入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拨付的项目资金、银行信贷及其他融资渠道,如果发行人不能很好地安排各类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筹措工作,则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项目建设管理风险

发行人对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以确保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中的管理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及日后正常运营。

5、突发事件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突然变化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强调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并将根据新形势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影响居民消费需求和公司客户业务需求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向,则可能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所属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第二条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21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已于2021年3月4日经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24日经发行人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第二期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简称“22产建专项02”)。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可选择转售或予以注销。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4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十一)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十二)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四)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承销团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五)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

(十六)簿记建档日:【2022】年【10】月【25】日。

(十七)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10】月【26】日。

(十八)起息日:自【2022】年【10】月【27】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0】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二十)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0】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0】月【27】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0】月【27】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三)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四)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五)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六)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十七)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二十八)信用安排: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九)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三十)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新城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三十一)偿债资金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三十三)重要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0】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0】月【27】日。

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0】月【2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条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募集资金中5.13亿元用于金阳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1.87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情况见表3-1所示。

表3-1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单位:万元

金阳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项目资本金50,009.10万元,由发行人通过自有资金解决,110,000.00万元的资金缺口已经由发行人发行的“22产建专项01”解决了58,666.67万元,剩余51,333.33万元拟通过发行本期债券筹集。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未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以及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

二、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情况

表3-2金阳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审批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特许经营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签订的《金阳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为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发行人已获取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20年,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运营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有。

(二)项目整体概况和建设内容

项目计算期1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8年。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浏阳市金阳新城北侧,临近捞刀河,距金阳新城主城区较近,交通便利。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60,009.10万元,拟使用本次债券募集资金110,000.00万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68.75%。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20,873.33㎡,总建筑面积约9,846.0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增日处理规模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按《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的一级标准控制;同时建设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管网、雨水收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等配套工程。项目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3-3金阳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及邮政编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410300)

法定代表人: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53379203A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6日

传真号码:0731-83208967

截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620,243.74万元,负债总额829,571.9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90,671.76万元,资产负债率51.20%。2019至2021年度平均净利润为14,398.57万元。

二、历史沿革

2004年3月22日,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浏阳工业新区现代制造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更名等问题的批复》(浏政函[2004]38号),发行人名称由“浏阳工业新区现代制造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为1.5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浏阳市经济发展局全额缴纳,其中土地资产出资11,400万元,货币出资2,600万元。本次增资事宜已经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鹏程浏验字[2004]第8083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7年11月26日,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等有关事项的批复》(浏政函[2007]284号),发行人的股东由浏阳市经济发展局变更为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0年3月22日,根据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金的批复》(浏制管发[2010]08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加至2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全额缴纳,其中土地资产出资2,600万元,货币出资2,400万元。本次出资已经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鹏程浏验字[2010]第8068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4年12月23日,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和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浏阳市财政局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发行人的出资人变更为浏阳市财政局和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其中浏阳市财政局持有发行人51%的股权,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49%的股权。

2019年2月1日,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和浏阳市财政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发行人的出资人变更为浏阳市财政局、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中浏阳市财政局持有发行人51%的股权,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24%的股权,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25%的股权。

发行人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表4-1发行人历次增资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是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为浏阳市人民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所监管国有企业提供指导、服务;监督、确保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图4-1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根据《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总经理。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一贯有效的遵循和执行,能够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保证。同时,发行人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时修订并补充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准确提供发行人的管理及财务信息,保障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健、快速发展。

五、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4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表

六、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1、金涛先生:董事长,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历任淳口镇城建所所长、北盛镇副镇长、党委委员、达浒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达浒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政协工作负责人、武装部部长(正科级)、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2、邱敏先生:汉族,1983年4月出生,研究生文化。历任浏阳市住建局职员、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3、黄颖女士:汉族,1982年2月出生,研究生文化。历任浏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职员、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姜思先生:汉族,1989年6月出生,本科文化。历任浏阳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职员、浏阳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职员;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5、张俊炎先生:1975年2月出生,本科文化。历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浏阳支公司职员、浏阳市政务公开中心职员、浏阳日报社职员、浏阳高新区综合部职员、规划建设局职员、经运局职员、社发局职员和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公司职工董事、资产管理部部长。

(二)监事

何萍女士:汉族,1976年5月出生,本科文化。历任浏阳市江南汽配总厂职员、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行政秘书、人事专干、浏阳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邱敏先生:总经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2、黄颖女士:副总经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3、姜思先生:副总经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务员兼职情况

八、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近年来,发行人业务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及土地开发与整理业务板块。发行人2019-202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3: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情况表

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工程建设收入和土地开发整理收入。2019-2021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1,110.49万元、130,205.04万元和131,533.37万元。发行人其他收入主要为房屋租赁收入。

2019-2021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毛利润分别为20,289.71万元、21,831.21万元和22,595.89万元,实现的营业毛利率分别为16.75%、16.77%和17.18%。最近三年公司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第五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表5-1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表5-2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最近一期数据年化)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最近一期数据年化)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最近一期数据年化)

7、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100%

8、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9、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概况如下:

2019-2021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297,506.52万元、1,497,199.86万元和1,620,243.74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分别为758,999.41万元、775,973.79万元和790,671.76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50%、48.17%和51.20%。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平稳增长。同时,发行人持续扩大融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整体仍处于合理区间。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1,110.50万元、130,205.04万元和131,533.37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1,523.37万元、16,974.38万元和14,697.97万元。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保持了平稳增长,净利润有所波动但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2020年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通过上述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现金流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14,398.57万元,能够为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提供可靠的保证。

三、发行人资产情况分析

表5-3报告期发行人资产构成情况

四、发行人负债情况分析

表5-4报告期内发行人负债构成情况

第六条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联合资信对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表示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观点

本期债券发行对公司现有债务规模和结构影响一般;从指标上看,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经营现金流入量和EBITDA对本期债券的保障指标表现较弱。本期债券设置了本金分期偿付条款,有效缓解了公司集中偿付压力。

随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逐步建设发展,公司除了继续重点承接区域内基础设施代建和土地整理,还将进行标准化厂房出租、商住用地和特许经营权开发等市场化运作的投入,公司经营状况有望保持稳定。

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状况以及本期债券偿还能力的综合评估,联合资信确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主要优势/机遇

1、公司外部发展环境良好。

2、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的区域专营优势。

3、公司持续获得有力的外部支持。

(三)主要风险/挑战

1、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

2、公司债务负担较重,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3、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四)展望

联合资信对公司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五)跟踪评级安排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七条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一、担保事项

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的持续监督安排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期债券作持续监督,当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详细内容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十条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节”之“(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以及“第十一条债权代理人”。

第八条税项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公司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公司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券而书立转让书据时,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税率的水平。

第九条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机制

为建立良好有序的新闻信息发布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维护统一的公司形象,规范公司宣传行为,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以此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期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对公司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的信息。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4.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及其履职保障

1.公司综合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5.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3.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机构审核登记;

4.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6.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五)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金涛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位:董事长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138-7496-4338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3、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四)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权代理人按《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同时,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时兑付兑息,发行人聘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该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一、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权利,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并与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权代理人基本信息

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B(南栋)

负责人:周斌

经办人员:彭石峰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B(南栋)

传真:0731-83687382

邮政编码:410323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事项

详见《债券代理协议》。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1.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系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条所列法律、条例、通知、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通过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不得通过变更本期债券利率的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4)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对是否同意资产重组方案作出决议;

(6)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对是否同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议;

(9)对更换(债权代理人自动提出辞职的除外)或取消债券债权代理人作出决议;

(10)对变更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作出决议;

(11)对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决议;

(12)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债权代理人召集。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条应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在得知该等事项或收到议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提交议案方、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出席会议对象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于会议通知发出后15日至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后,债券债权代理人仍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或在债权登记日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自行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与会议通知发出后15日至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应按《募集说明书》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专户。

监管银行作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督促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设偿债专户,严格监督发行人于每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偿债资金存入偿债专户。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每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前(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参照债券募集说明书)10个工作日将偿债资金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并报告省、市州发改委。发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通过出售短期投资和票据,使用银行贷款,出售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以获得足额资金来弥补差额;专户账户未能完全补足前;发行人将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暂缓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三、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新城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其签订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偿债计划

(一)发行人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9-2021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297,506.52万元、1,497,199.86万元和1,620,243.74万元,总资产规模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50%、48.17%和51.20%,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负债结构合理,偿债能力较强。

综上所述,发行人综合实力较强,财务结构稳健,整体负债水平合理,近年来盈利能力较为稳定,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预计未来发行人综合实力及盈利水平将得到进一步增强,为本期债券到期偿付奠定坚实基础。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公司可变现资产是本期债券按时偿付的有力补充

发行人近年来持续稳健经营,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保持了较快增长。2019-2021年末,发行人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1,280,338.65万元、1,443,329.85万元和1,537,409.3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8.68%、96.40%和94.89%,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其中,存货资产构成发行人流动资产的主要部分。2019-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78,882.64万元、1,118,685.49万元和1,194,163.4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5.44%、74.72%和73.70%。扣除发行人已经抵押的土地资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中仍有账面价值为789,548.97万元的土地资产未被抵押,未被抵押的土地资产能够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应急保障。

(四)公司优良的资信与较高的信用等级为本期债券到期偿付提供了有效支撑

六、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该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四)建立了募集资金监管制度,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募集资金被规范使用,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新城支行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聘请上述银行担任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协议中对募集资金的存储、支取、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以切实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五)聘请债权代理人和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聘请其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此外,发行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严格约定在有可能导致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约定的规则议事和形成决议,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六)设置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对违约事项及处理措施进行了约定,并制定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具体约定如下: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公司保证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

(一)本期债券违约的情形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2、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二)违约事件的通知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债权代理协议》的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和债券持有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债权代理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或全部)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三)违约处置措施

如果《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下同)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债权代理人

一、债权代理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事项

详见《债权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经办人员:王彦华

办公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传真:0731-83208967

二、主承销商

(一)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经办人员:李昊璠、安红林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经办人员:朱俊、付甫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2层

传真:010-59562436

邮编:100102

三、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负责人:姚庚春

经办人员:邹文华、王育辉、彭焕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20层

传真:0731-85149370

邮编:410005

四、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经办人员:李颖、姚玥、邹洁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17层(100022)

传真:010-85679228

邮编:100020

五、发行人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第六都兴业IEC大厦第28层

负责人:兰力波

经办人员:夏军梅、柳卫攀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第六都兴业IEC大厦第28层

传真:0731-89800888

邮政编码:410000

六、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7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经办人员: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13层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九、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一)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北向商业裙楼1-4层

负责人:沈亚东

经办人员:陈启鹏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北向商业裙楼1-4层

传真:0731-88731111

(三)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铁新城支行

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6号

负责人:杨军

经办人员:尹悦康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6号

传真:0731-85950130

(四)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劳动南路118号

负责人:张语恩

经办人员:吴瑶

办公地址: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明路2号

传真:0731-83664269

邮政编码:410300

十、偿债资金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在做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后,确认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有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第十四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注册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联合资信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债权代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二、查询方式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彦华

联系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向汝婷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中航产融大厦32层

邮政编码:100102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www.chinabond.com.cn

附表一:2022年第二期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网点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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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律师,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律师:今日在线拆迁法文章简介: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律师,法律主观:征收农村土地 需要给予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 补偿费分配 给本村村民。 分配原则: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则向被征地农民支付 一、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律师 http://www.tjsheng.com/news/6491.html
14.[土地律师]农村征地补偿案件浅析审判参考审判参考黑龙江最高院于2005年7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确认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民事权利性质。[土地律师]http://www.55577555.com/news.aspx?n_id=11739
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134 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135 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137 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138 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138 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39 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140 第https://doc.mbalib.com/view/b69a10001301966f6798567414ee30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