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
一、集体土地流转的实践
(一)流转的主体
流转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都登记在经济合作社名下,因此,流转的主体应当经济合作社。
接受流转的一方可以单位,可以是个人,不限于村民。
(二)流转的标的物。
流转的土地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即是说,流转的土地在规划上必须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产权上必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疑问:可以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不包括居住用地?
一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如果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很可能会冲击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当前全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尚无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可能一下全面放开宅基地的流转;
(三)流转的决策
此处的村民会议,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成员大会)。从1984年后,我国在农村的治理实行的是政社分立的双层管理体制。负责社会事务的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等,负责经济事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社委会)、监事会等构成。
1、表决的主体:
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也可以成员代表会议。
疑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否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从民事关系的角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
2、表决的比例:
注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成员会议的成员”
这不同于村民自治的一般表决规定。
有两点不同:一是比例不同;二是是否召开有形的会议不同。
新法优于旧法OR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流转的方式。
首次流转(从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分离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首次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再次流转。
疑问:首次流转是否需要公开程序?
(五)流转的期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即商业、办公40年,工业50年,住宅70年等。期限届满后,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六)保障措施
通过本次修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真正成为市场流通物,有望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