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分为两种:
(1)视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2)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包括未及时履行以及决定不予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期限为三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人的起诉期限从其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行政事实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三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行诉讼法第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时候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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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孙小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邢台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业务方向是河北省申诉案件,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李某某公安检察院认定入室抢劫,结果认定普通抢劫案!刘某某,公安认定寻衅滋事,法院作无罪处理案!邢台张某某二死一重伤交通肇事交警认定全责,复核次要责任案!石家庄市某公司贷款大额贷款诉讼时效案,在高院胜诉!岁不寒无以知松柏,事不难无以知君子!本律师愿意以诚信的人格赢得您的信赖,以专业的知识获得您的满意,真诚希望与各界朋友交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