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一编第九章诉讼时效法院请求权权利人

民法典第九章的标题是《诉讼时效》。常常有人拿着一个好多年前的借条问我是不是过期了,类似这种问题就是法律上讲的诉讼时效,法律不用“过期或者不过期”这种词语,用的是“诉讼时效”。民法典有“诉讼时效”的内容,民事诉讼法也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用的是“追诉时效”这个法律术语。

民法典里的“诉讼时效”就是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里的“诉讼时效”就是行政诉讼时效。

我们今天就来学习民法典里规定的诉讼时效。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解读:

本章一共十二条,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我将本章的内容总结为以下问题: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为什么要设置诉讼时效?

2,既然诉讼时效指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那民事诉讼时效就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

自然人都可能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可能破产,因此,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可能永远持续。为了将人类社会的类似场景落实到法律上,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有多长?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但是,有的法律对一些特殊事项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执行,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2)必须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由谁来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

比如,2021年2月10日某甲在网络发帖辱骂某乙,某乙在2022年3月5知道自己被网民实施网络暴力,但是因为该网民用的是匿名,某乙经过调查,2022年4月5日才知道辱骂自己的是某甲,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从2022年4月5日开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2022年4月6日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第一日。

3,以下情况,按照相应规定确定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比如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卖家与买家约定分十二期付清货款。第十二期的付款日期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那诉讼时效期间从2022年8月10开始起算。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2022年8月11日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第一日。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说明,2015年7月15日,张某因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张某的妻子李某是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在2016年5月20日将张某婚前购买并登记的一套房子赠与李某的弟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1年11月18日张某苏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神智恢复正常,可以表达自己,恢复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李某的法定代理终止。2022年3月9日,张某得知李某将本来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弟弟。张某要求李某的弟弟归还,李某的弟弟拒绝。张某欲起诉李某和李某的弟弟。那么,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日起算?

答案是从2022年3月9日计算,因为从这天开始张某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为什么不从张某恢复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算呢?因为此时张某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比如,某八岁小学女生林某在2009年8月5日被男老师周某猥亵,该女生家长在2009年8月13日得知此事后报警,法院判决周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判决周某赔偿林某五万元。林某成年后如果对当年法院判决的赔偿不满意,还能能否起诉周某?

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林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比如,某八岁小学女生林某在2009年8月5日被男老师周某猥亵,该女生家长在2009年8月13日得知此事后报警,法院判决周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判决周某赔偿林某五万元。林某成年后如果对当年法院判决的赔偿不满意,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在2029年8月5日之后起诉,人民法院即不予保护了。林某如果在2029年10月起诉,并且申请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法院可以根据林某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可以拒绝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法院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者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应当由法院通过审理作出认定,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那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也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原告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各方证据经过质证后,法官依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未届满的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是不是就不能主张权利了?义务人是不是也不能履行义务了?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但是,如果唐某觉得做人应当光明磊落,不能让人戳脊梁骨,在此良心发现的情况下,唐某还能向陈某还款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唐某可以向陈某还款,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义务人仍然同意履行义务。但是,一旦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那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了。

那么,唐某还能要回这五万块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根据这一规定,唐某既然将五万元还给陈某,那就不能再以还款的时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陈某返还这五万元了。

五,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届满,但是当事人一直被人非法关押,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那该怎么办?

答:针对当事人因故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因故暂停计算。

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共有五种,这些情形都不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原因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比如,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忘了别人欠自己的钱为由要求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这一制度?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如果因为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不能提起诉讼,而且这一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者一直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那他应当在这一情形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否则,六个月届满,诉讼时效也就届满了。

比如,2016年4月17日张老板借给李老板三百万,约定2017年4月17日归还,李老板未按时归还,2017年4月18日,张老板要求李老板还钱,李老板说没问题,但是一直不还,张老板碍于交情,没再要求还钱。2020年4月13日,张老板因属于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的密接者被隔离14天,2020年4月27日解除隔离。

2020年6月10日,张老板开车撞死一个路人,交警判定其负全责,可是张老板银行账户上只有三十万元,无法赔偿死者家属,此时,他想起了李老板还没有归还自己的三百万,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尽管已经过了三年,但是张老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被隔离,这个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张老板可以在解除隔离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李老板还钱,张老板是在2020年4月27日解除隔离的,那他在2020年10月27日之前都可以要求李老板还钱的,李老板如果拒绝,张老板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另一个制度,即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故作废、不再记入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这里的仲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

(3)权利人申请仲裁,指的是权利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于采用何种方式申请仲裁,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未作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但是并未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提交。因此,权利人向仲裁委员会邮寄仲裁协议等材料、权利人亲自前往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等材料,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申请人民调解。

八,是不是所有请求权都必须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并不是所有请求权都必须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权利: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举例说明:

1,键盘线在网络上发帖辱骂某教授,某教授知道后,可以随时要求键盘侠删帖,不仅三年内可以要求删帖,如果不删帖,过了三年仍然可以要求删帖。

2,房屋产权人出国期间房屋被被人霸占,产权人可以随时要求霸占人返还房屋,不存在“三年内不提出主张霸占人就不用返还”这种好事。

3,某夫妻离婚,孩子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孩子可以随时起诉父亲:如果是未成年人,由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随时去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成年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随时去法院起诉。

九,都说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那当事人能否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呢?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借给李四十万元,期限一年,张三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十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这个约定有效吗?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可以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十年之内向法院起诉”,是无效的,张三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其三年内要求李四还款。

十,如果当事人有合法的仲裁协议,那申请仲裁有时效的限制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该法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时效,因此,仲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问:追认权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请问:撤销权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吗?

答: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诉讼时效特有的制度,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追认权和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等权利消灭。

十二,房屋出租人跟承租人约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房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请问,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答: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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